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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離職

發布時間:2021-02-19 18:15:24

⑴ 公司培訓周期太長,培訓期員工離職怎麼辦

培訓後員工還是離職了,根據中國培訓網的內容分析,員工離開可能是對公回司不滿
可以從這些方答面找原因:入職後,新員工跟蹤不到位,員工入職前的期望和實際看到的有差距,不能接受所以離開;入職時候談判的各類條件是否在入職後無法給予滿足,員工就離開,等等
公司沒做好的地方要及時改進,及時檢討:
弄清楚什麼是需要的人才,是否招聘的是合適的人;梳理培訓內容,以實在、實用的培訓內容為主;薪酬福利情況要說清楚,員工有了抱怨和問題要及時的溝通疏導。

⑵ 公司出錢培訓 辭職了需要賠償嗎

如果培訓在試用期內,無需賠償。離職是否需要賠償要看培訓是否在試用期內,以及能否提供專培訓發票。

如果培屬訓發生在轉正以後,且公司能舉證培訓發票,因簽訂了兩年合同,已工作一年,須賠償培訓費用上限為1500元。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
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企業培訓後員工離職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並且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辭職的,是應當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在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應當就產生的專項服務費進行舉證,如果沒有證據,將不會得到支持。

違約金的數額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務期的比例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⑷ 企業培訓後員工離職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所以,沒有培訓合同或協議(含勞動合同對培訓的約定)、或在試用期、或非專項技術培訓、或無貨幣支付憑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需賠償培訓的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違高於實際支付或高於以上規定的計算,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中「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屬於無效,應按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⑸ 公司為難員工停職培訓如何離職

公司逼迫員工復自製己離職,可以繼續上班,不要寫辭職申請書,寫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採取暴力方式威脅員工可以報警。自己私下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⑹ 在公司參加培訓,並要簽訂合約,兩年內不能離職,如何理解呢

在公司參加培訓時,公司要和你先簽訂好協議,你要保證在公司上班後保證自已在二年之內不能辭干職離開公司,如果你自離,公司有權利要你承擔自離的後果,如果你現在不簽這個協議,公司肯定不能讓你在公司入職上班的

⑺ 如何避免員工參加完培訓離職的現象

隨著中國融入世界的步伐在不斷的加快,行業的競爭也愈演愈烈。在知識和人才的激烈競爭中,企業要想獲得競爭優勢,必須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而高素質員工隊伍的建立,需要企業不斷提高其培訓能力。許多有遠見的企業家已經認識到員工培訓是現代企業必不可少的投資活動,不僅有利於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持續發展,也有利於員工職業生涯和潛能的開發。
但是,培訓作為一種投資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培訓風險。其中,最讓企業頭痛的是,培訓後員工流失風險問題。企業為員工的培訓投了資,員工知識技能獲得提高,很快卻自己離職或被競爭對手挖走。這讓企業感覺培訓是為別人做嫁衣,自己的投資打了水漂。
原因無非兩種:
其一:員工學習到了新的知識,技能。感覺自己應該得到更大的發展平台,公司沒有提供,而外面競爭對手能提供這樣的發展空間。感覺自己在市場上的薪水比現有的應該要高,為什麼不去高薪水的企業呢?其二:員工參加培訓卻學不到什麼東西,相反浪費了很多時間,就會覺得公司不能給自己提供自己想學習的知識的機會,從而萌生退意。
表面上看起來時員工沒有飲水思源的精神,忠誠度不夠高。但是我們也應該反思一下。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思想,有更好的發展,為什麼不去呢?那麼問題就出來了。既然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了員工的知識和技能,從而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那麼企業為什麼不給員工相應的報酬或者發展平台呢?為什麼企業不能有的放矢的進行相關的培訓呢?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才流失是因為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以及與培訓相適應的晉升和發展機制。
如何避免公司中的人才參加完培訓後流失呢?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為員工設計一套職業發展通道。使員工看得到發展的方向,這樣他才不至於離開。比如一些大企業都會有一些後備管理隊伍的培訓。通過這個結合員工職業規劃設計的培訓就會讓員工覺得有奔頭,認為培訓確實對自己的發展有利,他們會在工作中不斷的運用並快速的成長。同時公司也給他們提供這樣的發展空間,如此一來員工就會踏踏實實在企業里工作了。2、培訓要結合企業的實際而不是員工本人。有些企業喜歡搞需求調查,員工需要培訓什麼,就組織什麼培訓,這樣的結果是企業掏錢沒起到作用,假如一個不需要用英語的企業給員工做英語技能培訓。花錢為員工個人鍍金,企業並不會因此提高工作效率,相反,員工有了英語技能後,轉身投入到更高待遇的企業去了。因此在培訓項目的選擇上一定是以提升組織績效為目的的.
3、將培訓的知識進行實踐,並進行系統的總結。培訓完了不進行運用,培訓也是白白的浪費時間和財力。有些員工往往因為培訓浪費時間而生出許多抱怨情緒,甚至選擇離職。要避免這種現象唯有將知識與實踐掛鉤,充分發揮學員的主觀能動性,在學中用,在用中學,從而提升自己。4、讓受培訓者進行傳、幫、帶。假如培訓能真正的互動起來,比如讓一部分參加外部培訓的學員回來後當老師給大家講解和分享學習的心得。學員必定會非常樂意,自己既過了老師癮,又幫助了大家,同時還可以避免某些受訓的學員獲取了某些知特殊的知識技能,一旦離職,造成公司無人可替代的局面。

⑻ 如何預防員工在進行企業培訓之後離職或跳槽

第一,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平台建設。
建設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平台能夠幫助企業真正做到以優秀的人才培養機制、銳意進取的文化氛圍、公平競爭的內部環境、更為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來培育並留住企業所需的人才。任何一個體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培訓體系只有在完善的薪酬體系和績效體系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發揮培訓的效能。接受培訓後,許多員工的技能和管理能力確實提高了,企業就不能再用以前的價值觀來衡量這些為企業創造更大價值員工,而需要進一步完善績效考核制度,使得員工的能力增強和業績提升得到顯現,而相應的薪資待遇也應與績效結果掛鉤。這一措施就可以避免「學與不學一個樣,干好乾壞一個樣」的現象出現,員工工作的價值得到體現也就會更願意留在企業。
第二,提高選擇培訓對象、培訓形式和內容的針對性。
在選擇培訓對象時,主要根據公司的發展需求選擇適合的員工進行培訓,也可以建立員工培訓基金賬戶機制,根據員工績效分配培訓基金額度,經費由公司統一管理,員工可申請用於自身培訓,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公司留住員工,並且使員工也更加珍惜培訓機會,加強培訓效果。在培訓內容的選擇上也最大限度地貼近企業管理和業務的實際,使員工接受培訓後能夠在企業中實際應用培訓成果,發揮職業技能和體現自身的市場受雇價值。
第三,把員工個人的發展和企業的發展相結合。
對於一些經過培訓能力有了明顯提高的管理層人員,企業應該相應地為他們能夠提供更為廣闊的舞台,來施展自己的才能,這也是企業留住培訓後員工的重要條件,要求培訓管理者要在員工的需求和企業的需求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公司也可以幫助員工規劃在企業的發展並為員工設計一套職業發展通道,再結合員工職業規劃設計培訓,讓員工意識到培訓確實對自己的發展有利,並且將培訓所學在工作中不斷地運用,快速成長。同時公司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員工也將會踏踏實實在企業里工作。一些大企業現有的後備管理隊伍的培訓就為員工的職業發展做出了很全面的設計,這也是其能留住員工使其為企業創造更大價值的原因之一。
第四,設計企業個性化培訓。
在人才就是核心競爭力的今天,企業要培養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就要根據企業戰略需求,針對關鍵崗位及核心員工開發特定於企業的獨特技能。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未來發展需要,對關鍵崗位員工前瞻性地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加強員工獨特性技能的培養,在企業內建立更有利於本企業,而不是其他大眾企業的個體化學習計劃,接受到這種企業個性化的培訓之後,員工可以在原來的企業實現工作績效的提升,但是運用在別的企業可能效果不明顯,這就減少了別的公司提供崗位對於員工的吸引力。
第四,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約束機制。
最基本的方法是規范培訓協約制度,減少培訓帶來的風險。例如在員工接受培訓前,先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書》,規定培訓後在本公司的最短服務年限,以及違約的賠償方案。除了物質層面的約束,也可以通過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等方式與員工建立更具有約束力的道德契約,減少員工流失。
第五,優化崗位設計。
在設計崗位時,可以採取一些對一些關鍵崗位實行輪崗制或者交叉設計等措施來使工作更加多元化,使員工始終保持工作的新鮮感,激發其在不同的工作中挑戰自我的興趣,在從事較為多元化的工作中員工也能夠感受到自己與工作崗位要求的差距,進而激發出學習的需求和動力,這一體系中員工也會保持對企業的好感,不至於離開。

⑼ 公司培訓後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所以,沒有培訓合同或協議(含勞動合同對培訓的約定)、或在試用期、或非專項技術培訓、或無貨幣支付憑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需賠償培訓的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違高於實際支付或高於以上規定的計算,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中「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屬於無效,應按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⑽ 公司出錢去讓員工培訓,回來後員工離職,培訓費怎麼算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根據法律規定,這個屬於是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說雙方協商後,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具體扣多少,看培訓協議簽訂的合同里的規定,如果合同里沒有明確說明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方案,一般公司可能要求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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