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縣級局案件審理工作質量
煙草在線專稿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是對涉煙違法案件所進行的審核處理工作,也是提高專賣執法工作效果的有效措施。案件審理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到違法案件當事人的利益,更事關煙草專賣制度的有效運行。近期,筆者參加了「如何幫助城區局提高案件審理工作質量」的主題調研幫扶活動,得出一點心得,在此提出來以供商榷。 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依法處罰違法人員,提高專賣執法工作效果。 案件審理工作規范與否,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權益,決定著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案件審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關鍵環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有利於有效打擊涉煙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專賣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通過案件審理,處罰了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現象,對涉煙違法行為,真正起到了查處一個,教育一片、震懾一方的作用,提高專賣執法工作效果。 (二)確保案件的合法性與規范性,符合嚴格規范的要求。 案件審理以行政合法標准來衡量,既要對適用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又要對合理性原則適用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合理性進行審理,確保案卷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近年來,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部門加強了案件審理工作,加大了對案卷中的處罰主體是否合法、被處罰主體認定是否准確、被處罰主體是否構成涉煙違法行為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理。同時,要求在案卷中必須要規范製作立案報告、調查總結報告、審批表、事先告知書、處罰決定書等文書,從而保證了案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有助於提升專賣隊伍人員素質。 煙草專賣案件審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專業性。加強案件審理,規范了專賣執法人員的行為,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通過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及相關的業務技能培訓,增強了領導和專賣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提高了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有助於使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變更、敗訴和撤銷案件率不斷下降,切實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到實處。 二、當前行政處罰案卷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在合法性方面,有個別案件存在合法性問題。主要是案件證據效力不夠充分、立案依據適用錯誤等,這些合法性問題的存在是造成行政處罰案卷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在規范性方面,許多案卷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規范性問題。主要是文書說理性不強、照片等證據收集不夠齊全、裝訂歸檔不規范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卷質量的提升。 三、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量的解決對策 (一)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量,根源在思想上高度重視。 要進一步加強思想教育,使專賣執法人員要充分認識到提升案卷質量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樹立依法行政意識。要堅決排除畏難情緒,堅定信心,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有效的措施切實整改存在的問題,狠抓行政處罰工作。專賣執法人員要認真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和文書製作等有關工作,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審員從接收案卷材料開始,要認真審核案卷材料,案卷證據材料不完善的,要及時退回案件稽查部門進行整改。在案件立案之後,案審員要嚴格依法進行審理,確保案卷做到主體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得當,杜絕不合格案卷的發生。 (二)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量,核心在提高人員素質。 一要進一步加強對縣級局案審員的培訓。案卷質量的提升主要取決於提升案審員素質。通過培訓授課、月度檢查幫扶指導等靈活方式,重點針對案卷評查、檢查中發現的工作薄弱環節涉及的法律法規知識及有關業務知識進行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進一步提高案審員的業務能力。 二要狠抓專賣執法人員的培訓。當前有相當一部分專賣執法人員的案件調查取證、文書製作等方面的能力還不夠強,法律知識掌握不夠全面。針對這部分人員,要通過市局培訓、縣局培訓、管理所組織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做好一線專賣人員的培訓,提高專賣隊伍整體素質,真正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將知識轉化為工作能力,在源頭上確保案卷質量。 (三)提升案件審理工作質量,重點是加強監督考核。 一是法規員要進一步加強案卷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法規員承擔著案件合法性審查的工作職責,是案卷質量提升的有效保證。因此,法規員必須要加強責任感,認真審核案卷材料,嚴格按法律法規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合法進行合法性審查,糾正案卷中存在的問題,為行政處罰案卷質量把好關。 二是針對現行考核力度不夠的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考核辦法,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獎懲措施。對案卷存在問題有關責任人員不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採取扣除考核分等方式加大懲罰力度;對案件辦理工作做得好的人員,通過考核加分等方式加大獎勵力度。
❷ 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
(一)民事審判方面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准。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❸ 針對目前網點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的現狀,如何強化培訓,確保實效,提升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注意不是高材生才是最佳選擇,有自己單獨做過生意的人才具有業務的獨到見解,看你是做什麼方面的啦,和業務掛鉤的一定要有利益業務員才會努力,
❹ 民事審判工作情況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准。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❺ 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人事處,裡面的人基本都是法官嗎基本什麼學歷收入幾何平均年齡
法院主要是審判和執行工作,但人事管理、辦公室事務管理等工作內,還是必須有人來做的容,這些後勤工作不是法院工作的重點,但卻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沒有人事管理,法院的法官再有資質,也沒有功夫去調級別、調工資,也沒有時間安排好自己的日常審判業務和培訓學習;沒有辦公室管理,審判人員的電腦壞了,就沒有人及時為你排除障礙,一個月時間到了,也沒有人給你做好財務報表,從銀行把工資打進你的個人賬戶......所以雖然與法院的審判、執行大局工作相比,這些「閑雜瑣事」不值得一提,但是如果沒有了,法官們也只有工作的份,沒有晉升、領工資的份了,那不是更慘!所以在法院,有審判資質的工作人員,應該盡量投入到第一線辦案中去,沒有審判資質的工作人員,可以的、安排到其他部門,從事審判、執行以外的工作。法院里每個一起工作的同事,都應相互尊重對方的工作,而不應由一紙資質來判斷一個人的能力!「一根筷子輕輕被折斷,十雙筷子牢牢抱成團。」團結才有力量啊!
❻ 法院為什麼要大量增加審判輔助人員
為了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
該意見不僅指明了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而且明確了審判輔助人員來源渠道、來源方式的改革思路。「周強指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改革試點有序推進,誰辦案誰負責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初步形成,法官辦案積極性責任心增強,辦案質效提升,改革成效逐步顯現。
要進一步堅定信心,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及相關改革。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跟蹤問效,狠抓工作落實,確保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務精準落地,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院,狠抓隊伍建設,以良好的紀律作風和公正高效的審判切實體現改革成果。周強強調,要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及相關改革,最大限度激發改革內生動力。
要按照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部署,抓緊全面推開司法責任制改革,確保改革政策落實到位、改革紅利釋放充分、改革效果明顯提升。
要推動司法責任制正確實施,堅持問責與免責相結合,保護法官辦案積極性,要正確處理放權與監督的關系,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
(6)審理人員缺少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簡稱「四五改革綱要」),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
❼ 如何改進個別政法幹警業務能力不強,業務專研不夠,需
樹立法官形象,以職業道德建設提升隊伍素質。牢固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正確樹立「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司法服務理念,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職業道德建設,將職業道德教育納入到政法幹警業務培訓課程中,將職業道德素質納入到領導幹部選拔機制中,強化理念教育,培養勤思、勤學,善聽、善行的司法品質,努力「建設一支理念、素質、作風都過硬的法院隊伍」。
增強審判能力,以業務能力建設提高審判管理水平。從解決社會矛盾升級,導致法官業務能力弱化的問題入手,優化法官知識結構,有針對性地進行系統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官庭審駕馭能力,書記員完整、准確記入庭審筆錄的能力;從解決法官重審判,輕裁判文書製作的問題入手,規范裁判文書製作格式,開展裁判文書評比活動,向標准要質量,向嚴格要效果,進一步提升裁判文書製作質量;從解決超審限問題、案件質量瑕疵問題、清理長期未結案件入手,優化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均衡案件管理,深入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認真分析案件質量問題,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
錘煉司法作風,以審判權運行機制建設增強監管力度。加強「健全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建設」,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增強司法透明度;構建廉政風險防控機制,評估廉政風險等級,排查「三重一大」宜事決策風險、崗位權責風險、業務流程風險、規章制度風險;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法行為,遵守工作紀律,加大力度整治慵、懶、散、亂,徹底杜絕與民爭利、跑官買官,以權某私、執法不公、拖拉辦案等問題。
堅持依法審判,以為民司法能力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審理每一起司法案件,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人民群眾平等享受法律的陽光;遵守「五個嚴禁」,讓人民群眾敢於走進司法,從內心深處相信司法;加強執行工作,努力破解執行難問題,提升執行款項實際到位率;強化行政徵收案件調解工作,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堅決地杜絕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為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低收入人群、普通勞動者營造不偏不倚的法制環境。
加強黨的領導,以領導組織能力建設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以忠誠於黨為宗旨,加強黨風建設,充分發揮黨員幹部模範帶頭作用,進一步提升法院隊伍的先進性與純潔性;以強化群眾觀念為基石,加強黨群共建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進一步提升法官工作親和力和公信力;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為重心,遵守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增強法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進一步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以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為重點,強化專項整治工作,著力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培養「三民」品質,以民主法治建設推進司法公開。切實提升法官關注民生、傾聽民意、了解民情的能力。通過健全陽光司法制度,搭建「陽光司法」監督平台,推進立案信息公開、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進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建設;通過健全徵求意見機制,搭建案件庭審觀摩平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社區人員及廣大人民群眾到法院庭審觀摩開庭,進一步增強民主關注司法的透明度;通過完善社區法官工作室和「司法訴訟便民點」,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搭建民意溝通平台,切實落實訴訟便民措施,進一步提升表達民意的准確度;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搭建「民主評說」平台,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基層優勢,深入人民群眾開展民主法治活動,進一步提升開放型、民主型法院建設。
❽ 余祥林案件中的司法審判存在哪些不足
您好:
(一)民事審判方面
一是訴訟調解率、當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訴率偏高,沒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於執行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在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息訴息訪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書需改進,仍存在一些裁判文書認定事實不清,裁判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製作粗糙,缺乏應有的嚴謹性、規范性、權威性。
三是少數民事法官在審理階段兼顧執行不夠,訴訟保全不及時,判決主文不明確,給案件的執行帶來困難。
四是取證難、證人出庭作證率低長期困擾民事審判,影響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達難的問題突出。應該說,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是比較齊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訴訟的要求。但是,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夠靈活,送達程序過於嚴格、苛刻,客觀上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影響著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關於直接送達,有的當事人外出經商、居無定所;有的當事人地址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有的當事人躲避送達,客觀上送達困難。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有時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是無法送達。關於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實踐中大部分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所以,留置送達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求過於繁瑣。關於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其次,費用太高。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送達的,對經濟拮據的當事人是不小的負擔,對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則明顯增大了訴訟成本。關於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等原因,郵寄多次被退回,不僅延長了訴訟文書的在途時間,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採用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其送達日期以郵局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准。在送達過程中,有時郵局不是直接送達到當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會等簽收再轉交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時訴訟文書幾次周轉才轉到當事人手中,如果以郵局回執記載的日期計算上訴期限,則早已超期,當事人如何行使上訴權成為一個難題。同時,由於郵局的投遞規定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送達,投遞的法律文書通常由他人代簽,所以達不到送達的效果。也為將來案件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甚至引起當事人的上訪。
(二) 民事涉訴信訪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數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訴信訪量相應偏高。從審查分析的情況看,主觀故意造成的錯案是極個別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院自身少數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規范、辦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辨法析理工作不細,未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個別同志就案辦案,不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另一方面,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申訴不止。
再者,有些當事人存在思想觀念誤區,上訪人員信「多」不信「少」,不論什麼事,這個部門跑了又去其他部門去找領導;信「鬧」不信「理」,不管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要一鬧,領導就會重視。
(三)民事審判隊伍方面
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交往不斷增多,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的案件和糾紛湧向法院。特別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因為訴訟成本的降低,當事人發生糾紛後更多地選擇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二、是由於受人員編制、進人機制等因素制約,民事審判法官青黃不接、人才斷層、人才流失的現象日趨嚴重,制約著民事審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三、盡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學習培訓,但囿於經費短缺,參加業務培訓少,業務書籍匱乏,造成知識更新慢、法律適用水平低、駕馭庭審能力弱,使法官業務素質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嚴時常受到無端的侮辱和損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經常受到威脅,對此確無能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壓力大、風險大,政治和經濟待遇不高,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從事審判工作,特別是不願意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現在成為一名法官,需經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門檻不可謂不高。縱觀其他職業和其他單位,法官雖神聖,但經濟待遇處於中下水平,法院雖威嚴,但只是一個部門,特別與黨委、組織部門、鄉鎮相比,基層法院里解決一個副科、正科非常難。有的同志臨到退休還沒有解決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這個級別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動。
(四)物質裝備和經費保障方面
基層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審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不佳,有些法庭沒有每人配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收費標准大幅下調,加上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調解方式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費的規定,更令基層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來,基層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往往面臨人少案多,案件標的小,訴訟費收入少,導致辦公經費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環境方面
由於現行司法體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民事審判的干擾仍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對法院審理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當干預;託人說情、找關系送材料、找領導批意見、找媒體施加壓力的現象較為普遍,民事審判的司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