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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黨費業務培訓班

發布時間:2021-02-19 06:44:01

⑴ 機關事業單位舉辦業務培訓班,機關工作人員講課,講課費該發嗎如果發,應該按什麼標准計算

你們單位有沒有培訓的相關管理條例,或者培訓經費管理?正常是要發的,有些會規專定內部講師一課時二屬十或三十元的講課津貼,正常講一天的話按8課時計算,你們沒有規定可以和領導商量一下擬定一個《內部培訓經費管理規定》以後如果有培訓都可以按規定走。

⑵ 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黨員黨費怎麼交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赤城縣黨員黨費……?這個問題的回答是,黨員要交黨費,內按照有關規定,容需要在黨籍所在地的黨支部交費黨費,有工資收入的,一千元至三千元黨費按百分之零點五,三千至五千的按百分之一計黨費,五千至一萬的按百分之一點五,農村黨員每月一元,祝你生活幸福!

⑶ 黨費的收費標準是怎麼定的

1、中組部最近下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對黨費收繳作出新的具體規定: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2、在職:稅後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納比例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比例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比例為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比例為2%。

3、離退休人員:月實際領取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納比例為0.5%;5000元以上者,交納比例為1%。

拓展資料:

1.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委員會批准,經上級黨組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黨員志願一次交黨費1000元以上的,應全部上交中央,中組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2.黨員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委託其他黨員代交或預交、補交,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3.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

4.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⑷ 召開學代會的費用可以從黨費支取嗎

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的義務,也是黨員增強黨性觀念的基本體現。做好黨費工作,是黨組織的一項經常性任務,也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在2016年黨費收繳工作專項檢查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就黨費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咨詢和建議。綜合各方面意見,按照黨章和黨費工作有關規定,經研究並報黨中央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黨費收繳工作。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章和黨費工作有關規定及中央組織部有關政策答復意見,做好黨費收繳工作。(1)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根據自願可以多交,自願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納大額黨費有關規定辦理。(2)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3)事業單位黨員的績效工資中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應列入黨費計算基數,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企業人員黨員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4)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黨費計算基數。(5)科研人員黨員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取得的獎勵和報酬,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6)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以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計算基數,不包括津補貼,生活確有困難的,經黨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黨員按學生黨員標准交納黨費。基層黨組織可根據流動黨員等群體實際情況,探索網上交納黨費的具體辦法。

二、細化黨費使用項目。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3)黨內表彰所需費用。(4)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5)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製入黨志願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6)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上述項目的開支標准,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上級黨組織要指導基層黨委在留存黨費中向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主要用於訂閱黨報黨刊、開展支部活動等。

三、加強黨費管理。要嚴格履行黨費使用審批手續,堅持勤儉節約原則,精細合理使用黨費。黨費工作的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應當分開,財務管理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內設財務機構或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從事黨費財務工作人員,一般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黨組織要把黨費收繳使用管理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做好黨費收支情況公示工作。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定期開展黨費工作情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試行黨費審計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委託審計機關對黨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確定。

⑸ 現在黨費怎麼交啊上班了和上學時的不一樣是嗎標準是什麼

1.黨費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它不僅可以為黨組織提供活動經費,給黨組織以經濟上的幫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
2.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
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⑴自覺。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積極,同時,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其他黨員或者親屬代為交納。黨組織不準採用從工資中扣除的形式代替黨員交納黨費,更不能採取其他行政手段強迫黨員交納黨費。
⑵按時。黨員交納黨費要按照黨章的要求和黨組織的規定,按時交納,不能無故拖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⑶足額。黨員交納黨費必須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准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小交納基數少交。
3.基層黨組織應怎樣做好黨費收繳工作
黨費收繳是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做好。 一要對黨員進行增強組織觀念的教育,使黨員充分認識交納黨費的重要意義,提高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自覺性;二要確定專人負責,明確任務要求,並做好業務知識培訓;三要嚴格收繳手續,對黨員交納黨費情況要認真登記,做到底數清楚;四要按時收繳,做到按時向黨員收黨費,及時向上級黨組織繳黨費;五要定期向黨員大會分布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並對積極自覺交納黨費和不能按比例交納黨費的黨員提出表揚或批評。
4.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是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
5.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按以下比例交納黨費: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2%;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3%。
6.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准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7.沒有經濟收入或生活困難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標准
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恤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交納黨費問題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黨員本人在工資收入增加時,要及時向黨組織申報,具體說明增資的項目和金額。黨組織要及時與本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溝通,以便准確計算和及時收繳黨費。
9.黨員因調整工資或升級補發的工資,是否要補交黨費
黨員調整工資或升級後,應從補發工資的月份起,以補發後當月實際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補交黨費差額。例如,原月工資在100元以下已按0.5%的比例交納了黨費,工資調整後工資超100元,就要按1%的比例補交黨費差額。
10.黨員臨時性收入交不交納黨費
黨員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交納黨費外,其他臨時性的收入,如津貼費、補助費、稿費、版稅、獎金、銀行存款利息等,可以不交納黨費,但自願交納者不限。
11.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問題
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12.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方法
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流動黨員必須增強組織觀念,自覺交納黨費,按照外出流動後的實際收入,根據規定的比例和標准主動及時地將黨費上交黨組織。黨組織應根據流動黨員流動性大、活動范圍廣、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崗位、收入等經常發生變化等特點,健全有關制度,規范收繳手續,加強對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監督與檢查。
13.新入黨的黨員從何時開始交納黨費
新入黨的黨員應從上級黨委批准為預備黨員的那個月開始交納黨費。
14.當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有了工資收入之後,應參照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不能再按原來沒有工資收入交納黨費的規定交納黨費。
15.農村黨員交納黨費的標准
鄉鎮機關幹部、村幹部或者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有固定收入時的比例規定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16.職工、教師中的黨員退休回到農村,可否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學校教師中的黨員退休回到農村,應按固定工資收入(即退休金)的比例交納黨費。
17.農村民辦教師、鄉鎮企業中的黨員,可否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民辦教師、鄉鎮企業中的黨員,如每月有固定工資收入,應按工資收入的比例交納黨費。如無固定收入,則應和農民黨員一樣交納黨費。
18.實際上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交不交納黨費
目前發放的津貼費,大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臨時性收入的津貼費(如施工補貼費、野餐費、副食品補貼費等);另一種是實際上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如地區津貼費)。臨時性津貼費可不交納黨費;實際上已經成為固定工資收入的津貼費應交納黨費。
19.受聘退休職工黨員怎樣交納黨費問題
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受聘職工要由原單位照發退休費,聘用單位發給聘用工資。這樣,他們每月的固定工資收入就是退休費加聘用工資,因此受聘退休職工應按實際固定工資的比例交納黨費。
20.離休退休的黨員按規定領取的生活補貼要不要交納黨費
國務院規定,按不同情況,分別給抗日戰爭結束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年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本人離休前的標准工資,這部分工資屬於生活補貼,可不交納黨費。如果本人自願交納黨費,黨組織不要限制。
21.實行浮動工資、計件工資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實行浮動工資、計件工資的黨員,其黨費不應再按原固定工資交納,而應按每月實際收入(不包括副食補貼)交納。將來這些黨員的工資形式如果又恢復為固定工資時,其黨費則仍按固定工資交納。
22.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
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第×××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收入一般不夠穩定,且相互之間也不平衡,作為黨員本人在交納黨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申報收入數額,自覺做到按時足額交納。同時,黨組織要加強與工商、稅務部門的溝通,認真負責地做好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黨費收繳工作。
23.受收容審查的黨員交不交納黨費
按中央的有關規定,共產黨員觸犯刑法,受到刑罰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而收容審查不是刑事處分,受到收容審查的黨員,不一定都要開除黨籍,因此黨費應該照常交納。交納的形式,可以親屬、同事代交(受審查對象委託)。也可在審查結束後由本人補交。
24.持臨時組織關系的黨員黨費交納問題
持臨時組織關系的黨員,組織關系仍在原單位,黨費仍應交到原單位的黨組織。
25.黨員「停薪留職」期間黨費交納問題
「停薪留職」的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的,黨費仍交到原單位的黨組織。如果外出做工或從事其他工作,已將黨組織關系轉出的,黨費應交到轉往單位的黨組織。黨費交納標准,暫按「停薪留職」前本人的基本工資數計算,自願多交黨費的不限。
26.病休後減發工資的黨員怎樣交納黨費
應從減發工資的月份起,按實際工資收入交納黨費。交納黨費的比例也應按減發工資後的實際上工資收入來計算。
27.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要不要交黨費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其餘的權利和義務同其他黨員一樣,應按期交納黨費。
28.黨費可否請非黨同志或家屬代交
一般情況下,黨費應由黨員親自交納,這是黨員向組織履行自己義務的表現。在特殊情況下,如外出或生病,本人不能直接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時,可以請非黨同志或家屬代交。
29.黨員如有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支部,黨費可否預交或補交
黨員如有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支部,按期交納黨費有困難的可以提前交,也可以回來補交。
30.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資格後、上級黨委批復以前,是否還交黨費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資格後、上級黨委批復以前,仍要繼續交納黨費。
31.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的黨費是否退還給本人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交納黨費,是預備黨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有的預備黨員由於某種原因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黨費不能退給本人。
32.不得要求黨員交納「特殊黨費」
黨費的收繳是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必須嚴格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來進行。中央組織部明確規定:黨組織除按照規定收繳黨費外,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33.對貪污黨費的黨員處理問題
共產黨員貪污黨費,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應視其情節和態度,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有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34.黨費管理的原則和要求
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范管理。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⑴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
⑵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⑶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規范核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⑷單獨立戶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投資。
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針對黨費各個工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收繳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審批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35.黨費的使用范圍
中共中央組織部規定,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補充。黨費的具體使用范圍是:①培訓黨員;②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③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④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使用黨費應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超詳細的啊!!!!

⑹ 黨費的使用范圍是什麼

黨費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專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屬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拓展資料

交納黨費是黨員的義務,黨員要知道黨費的使用是黨員應有的知情權。黨員上交的黨費,按照中央組織部的規定,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

⑺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具體使用范圍包括有哪些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內

(1)培訓容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7)河北省黨費業務培訓班擴展閱讀: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黨員應當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⑻ 如何收取黨費

中組發[2008]3號
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
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
經黨中央批准,現將《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可發至基層黨組織,可登黨刊)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⑼ 請問工作的人黨費怎麼交的

每月交105的~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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