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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先簽合同在培訓違法嗎

發布時間:2021-02-18 06:17:27

Ⅰ 未簽勞動合同先簽培訓考核協議是否合法

未簽勞動合同先簽培訓考核協議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是基本要求,其中包含薪酬等內容,薪酬都沒有定如何談績效。
未簽定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金,沒有超過一年,從第二個月起每月補償雙倍工資。
如果超出一年以上未簽合同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Ⅱ 關於培訓協議的問題,培訓協議在培訓之後簽訂,是否合法

培訓首先應以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為准,並且用人單位應有實際的培訓費用版支出,用人單位才權有權要求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用攤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Ⅲ 單位招學員,先簽培訓協議,培訓合格後再簽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

風險很明顯:
一個是怕遇到騙子公司,收了你保證金就推諉、消失。
二是怕你培訓期變成打苦工,最後還沒工資,人家說你不合適,你就得消失,浪費三月時間和血汗。

Ⅳ 公司要在培訓結束後再簽培訓合同合法嗎該如何處理

我是去年7月份畢業的,然後9月中旬進了現在的公司,簽了1年的合同,也就是到今年9月份合版同到期,但最近公司說要權去培訓,先讓我去,但是培訓合同說要到我培訓好了再簽,我就擔心等公司幫我付了3000塊培訓費後,如果在我培訓完之後給我一份非常不合理的合同我是否可以不簽,但是如果不簽會有怎麼樣的後果??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兄弟您想多了!不要太多顧慮!對你發展不好
要相互信任嘛!
祝你好運

Ⅳ 公司培訓合同培訓完強制簽定合法嗎

1、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版單位支付權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所以5萬元的違約金是違法的。 2、簽了協議也不要緊,辭職時找到合適的理由,就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3、所以將來要辭職,一定要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作為辭職的理由。

Ⅵ 和公司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違反勞動法還有效嗎

公司培訓協議違來反勞動法是有效自的。通常情況大部分的公司會約定將勞動合同順延至培訓協議的服務期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企業先簽合同在培訓違法嗎擴展閱讀:

公司培訓期間的基本規定: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工資是原本就應當發放的。培訓賠償的最高額僅僅限於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不存在5倍的說法,也不存在還要加上培訓期間工資的說法。

工資是你作為員工本應獲得的,即使不給你進行培訓,也是應當照常發放工資的,不存在說是專為培訓才產生工資。

Ⅶ 簽了入職培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

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進行任何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7)企業先簽合同在培訓違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Ⅷ 先培訓再簽合同是否合法,如何保障企業利益

這種情況,商行口頭約定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也就是本文中提到培訓開始即已經發生,所以商行應當為員工接受培訓的行為付出報酬。商行不要以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像這種情況,是需要商行提供證明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證據

Ⅸ 公司出錢培訓事後簽協議合法嗎協議

公司培訓的員工簽訂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內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容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Ⅹ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約定培訓期合法嗎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約定培訓期是不合法的,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培訓期限。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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