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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培訓講話

發布時間:2020-11-30 13:03:31

『壹』 派出所關於對單位消防培訓的領導講話

公安內網搜索下

『貳』 公安派出所如何開展消防監督執法

貌似是個「點將」題。
執法依據:《消防法》、公安部令第120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教育部令第28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國家工商局令第19號《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各省《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文件形式:各種執法依據中的相關條款及公通字〔2012〕51號公安部關於印發《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
執法形式:公通字〔2012〕28號《關於街道鄉鎮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指導意見》、公消[2012]164號《關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採取單位上報、民警檢查的雙向互動方式、隨時隨地了解轄區消防動向,正確指導單位消防工作。

『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職責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主要是當地派出所直接負責轄區的消防安全監督家,消防大隊負責抽查監督指導。

『肆』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伍』 派出所消防安全總結報告

安全、檢查、服務與管理的重要。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陸』 派出所如何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隨著社會發展,消防監督工作日益繁重,單獨依靠消防隊開展消防監督工作,很多"五小單位"將失控漏管,農村消防工作也得不到加強,由於公安派出所人員多、力量大,如果能充分發揮他們在消防監督工作的作用,將全面而有力地提高全社會消防監控能力,預防火災的發生。雖然消防監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項重要職能,但很多派出所因為任務繁重、自身消防法律知識欠缺,而影響到了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進一步擴大,城鄉家庭也向多元化發展。城市的高層建築、易燃易爆場所、地下工程、綜合性公眾聚集場所大量增加,大型企業單位也迅速增多,全國的消防機構防火監督任務日益繁重,除了對單位進行抽查和對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外,消防監督人員還擔負著對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進行消防檢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任務。顯然,僅靠公安消防監督員的力量,是無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務的。全國消防機構所擔負工作任務和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人員比例嚴重失調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實讓公安派出所擔負起一部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是當前緩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項重要舉措。
雖然《消防法》明確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能中的作用,但在具體工作中還不成熟,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輕視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的作用,筆者認為有下面幾個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監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是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開放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經濟建設的發展,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單憑消防部門一家承擔,遠水難救近火,難免產生顧而不及的現象。派出所加強所在區域的消防監督管理是改變這種局面,填補鞭長莫及空檔的強有力助手。它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條件的要求,其意義和作用不容忽視。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是新時期工作職能的需要。根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規定,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向基層派出所延伸,應包括管轄區域內的單位、企業、街道、農村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和火災預防工作。派出所通過諸多的管理工作,最終目標是確保管轄區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認真落實各項火災防範措施,積極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轄區內的火災事故發生數,讓人民群眾、經商投資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強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是轄區消防工作客觀要求所決定的。從消防監督職責劃分比重分析,每個地方都有部分重點企業、單位,它們的消防工作直接由縣市的消防部門承擔監督職責,但這畢竟是少數,大量的企業、單位,特別是當前私營企業、家庭式加工業迅速發展,它們都分布在各個鄉鎮、街道或農村,這部分企業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任務日益加重、擴大,再由縣、市消防部門實施監督,顯然難以做到。派出所處於公安機關的最基層,與轄區的各個企業、單位都有廣泛的接觸,佔有天時、地利、人熟的優勢。因此,這部分單位、企業的消防監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擔最為合適。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現狀分析
雖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執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對消防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幫助作用,但由於各地各級公安機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的不同,該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現了不少的問題。如果能充分利用好這一巨大資源,就能有效解決消防警力不足的問題,消防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的「四進」活動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實處,我們的消防工作就會跨上一個新的台階。
(一)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認識片面,責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機構,尤其是縣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三級管理中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職責理解不深,貫徹力度不大。有的認為分級管理後鄉、鎮消防工作全部由鄉鎮派出所負責,與自己關系不大,業務上未能實現有效的指導;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攬,名義上實行分級管理,實際上是職責不明,責任不清。二是各級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足,認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可管可不管,從而致使消防監督三級管理沒有形成體制,沒有切實發揮其監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執法中業務不熟,執法隨意。消防監督檢查是門多學科交叉結合的科學,內容廣泛,專業性強,客觀上要求防火監督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一定的工作經驗。不斷發展的經濟形勢和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使火災隱患相應增多,派出所民警現有的消防業務知識和慣用的消防監督模式已不適應當前城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形勢的發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當強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業務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業務繁忙,各項工作的落實最後都壓到基層派出所頭上,再讓派出所民警專門學習研究消防業務,會導致力不從心的局面。由於民警的消防業務素質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和行政處罰中隨意性大,個別派出所防火檢查無筆錄,整改隱患依據不明,法律文書不規范,使用法律根據欠准確,消防執法缺乏嚴肅性。根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甘肅省大部分縣市對公安派出所兼、專職消防民警進行了業務培訓和指導,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對其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不明確,甚至出現公安派出所沒有發揮其監督職能的現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經費不足。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貫徹「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由所屬公安局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違法違章行為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必須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名義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發出一份法律文書或作出一項行政處罰,都必須到消防機構審核審批。目前,派出所沒有消防業務經費專項經費,防火監督只能以治安帶消防,根本無法專門派人派車去邊遠和農、牧區從事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基層派出所本來就警力不足,業務繁重,加之執法程序繁瑣,很難有效保證消防監督檢查、宣傳以及組織群眾滅火等消防業務的全面落實;再則,消防業務經費無法保證,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從心,難以奏效。
三、改進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對策。
解決好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工作中所面臨的諸多難題,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實施消防監督的關鍵所在,以筆者拙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明確使命,提高認識。要增強轄區內人民群眾的消防意識,首先應增強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識。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教育和引導廣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認識消防工作是治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公安業務的重要內容,要使每個民警懂得「城門失火」必然「殃及池魚」的道理,認識到火災的發生必然會導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連鎖反應。要從組織上、制度上、經費上給予充分保障,不斷調動廣大基層公安民警搞好消防業務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明確使命,提高認識,自覺投身到消防監督工作中去。
在此基礎上,公安派出所要將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圍,與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完善制度,規范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結合派出所特點,規范派出所的消防監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程序應與治安案件程序並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在運用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程序以及法律文書的填寫等方面對派出所民警進行多項指導,規范辦事程序,嚴格執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裁決外,其他處罰依據《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作出。
(三)加強培訓,提高素質。消防工作的知識性、專業性強。為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基層公安民警的業務指導,應制定近期計劃和長遠規劃,把定期不定期的專業培訓與具體防火監督中的業務指導相結合,在公安基層專兼職消防民警中實行上崗培訓制度,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行使消防監督職能,或調配民警時注意選調有一定消防業務素質、工作責任性強、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勝任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也能組織群眾撲救火災的同志從事防火監督,只有這樣,才能順利完成基層派出所肩負的消防工作任務。
(四)多方籌措資金,確保必需的業務經費。甘南州迭部縣共轄11鄉鎮,但僅有5個派出所,分布在邊遠農牧區的寺院和宗教場所就有20個,實行三級消防監督管理後,諸如此類場所消防監督工作無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於沒有消防專項經費,使得日常監督檢查無法落到實處,派出所有車無油,行路難讓民警們只能望而卻步。為此,筆者認為,為解決消防經費難的問題,可在每年縣政府與縣鄉鎮政府簽訂的《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上明確派出所資金保障問題,可由鄉政府預算不少於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經費,並適時逐步增強,這樣才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物質保障。同時縣、鄉政府可根據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的成效劃出專款,用於加強派出所基礎建設和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給予體現,幫助解決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其工作積極性。
總之,要切實發揮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級消防監督制度,保障所需經費,才能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職能作用,減少火災隱患,為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柒』 如何加強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幾點意見

宣傳發動,提高安全意識。結合當前開展的大走訪活動,組織責任區民警深入轄區各「六小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通過發放宣傳材料、現場示範等形式,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有效提高「六小場所」從業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能力。同時,與業主簽定消防安全責任狀,落實制度,明確責任,確保「六小場所」治安秩序安全穩定。檢查督導,消除安全隱患。對轄區「六小場所」、進行了全面清查摸底,對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清理整頓。排查出各類火災隱患多處,責令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明確整改時限,堅決整改消除。

『捌』 淺析當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員密集型企業、商場、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學校等,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各個角落。相應的火災事故也不斷發生,一次火災人員傷亡數量也在不斷攀升。2003年2月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天潭酒店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火災共造成33人死。2003年4月5日,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正大有限公司一食品加工車間發生火災,事故發生時現場的21名作業人員全部遇難。2003年11月24日凌晨,俄羅斯莫斯科盧蒙巴各族人民友誼大學一留學生宿舍樓發生特大火災,共造成41人死亡、171人受傷。2003年11月27日凌晨,浙江省義烏市"中國小商品城"發生特大火災,造成10人死亡。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火災造成53人死亡,71人受傷,同日,浙江省海寧市一簡易廟宇發生火災,死亡40人。2004年8月1日,巴拉圭首都亞松森一超市發生火災,死亡504人,傷512人……
一起起觸目驚心的事故,不得不讓人深思:人的生命是多麼的脆弱。世間人的生命是第一寶貴的,社會生產實踐的主體是人,人既是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又是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者或責任者。試想,如果人的工作、生活、消費、娛樂沒有一個安全的場所,人的生命權得不到保證,社會如何進步?人類如何發展?消防安全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消防工作亟待人本主義。
從理論上來說,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確立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理論創新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思想的新發展。堅持以人為本,正是運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實踐的生動體現,是從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思想,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和根本指針。消防工作作為經濟建設的重要保障內容之一,也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這正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消防工作中的集中體現。目前全國公安消防系統開展的「161」工程和「執法為民」活動,也有「人本主義」的體現。
從法律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在這里,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作為第一要求,寫入了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范疇的主法,以人為本,重視和保護人員的生命權,是貫穿《安全生產法》的主線,也是2004年「全國安全生產月」的主題。消防技術規范作為消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均有大篇幅「以人為本」的內容。例如《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第五節、第四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三節、第六章第四節均對人的安全疏散做出明確的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在實際的監督、宣傳工作中,也是以人員安全作為工作的重點,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中,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永遠是不變的主題。
從滅火實戰上說,救人第一和准確、迅速是滅火戰斗的總的要求,貫徹於滅火戰斗的始終。在撲救火災及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中,拯救生命和疏散人員是優先考慮和竭力實現的首要目標。搶救人員也是消防戰士必經和訓練課程。
由此可見,消防工作的重心是「人」,從管理到監督、到審批,都要圍繞「人」這個中心。一是單位消防安全的自身管理,對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要做到人人會、人人懂,要制定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制,管理人首先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把消防安全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常抓不懈,凡是可能發生火災可能要波及到人身安全的隱患,如安全疏散、機防設施等,要堅決整改、優先整改。二是消防監督機構,對於人員密集型單位的審批,要從嚴審批,尤其是涉及到人員疏散問題的,未徹底解決的,堅決不能同意,對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也要以人身安全為檢查的重點。三是滅火作戰部隊要加強第一出警,到現場後要救人第一,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要開展科技強警建設,研發、購置新型滅火救援設施,大大提高部隊滅火救援實力。

「全面建小康,消防怎麼辦」大討論
黨的十六大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為了確保實現這一宏偉目標,江蘇正在開展「全面建小康,消防怎麼辦」大討論活動。大力加強社會消防工作,提高火災防範能力,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消防工作肩負著神聖的光榮使命,應站在時代的前列,自覺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這面大旗,立足消防本職崗位,把維護社會消防一方平安,創立消防無重、特大火災惡性事故作為消防長期的一項戰略性任務,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強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為此,我認為消防部隊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繼續做好以防火、滅火為中心的消防工作,在思想上、行動上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引,以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為中心,以人民滿意為目標。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我們黨要始終代表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和消防這支公安現役部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一脈相承的。為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服好務,是我們公安消防部隊實踐「三個代表」,堅持與時俱進的具體體現。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務實上、創新上下功夫、見成效。各級黨委要上下一條心,認清形勢,統一思想,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一奮斗目標,保好駕、護好航,真正實踐「三個代表」。
二、我國加入了WTO以後,各種經濟飛速發展,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在數量上大幅度增加,各類廠房、車間、倉庫也在不斷出現,這將給新形勢下的消防工作帶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諸如建審、消防監督檢查、消防管理、消防執法、火災撲救等問題都亟待解決。因此消防工作如何能不斷的適應經濟的發展,掌握防火的新工藝、新材料、新知識、新思路,當好政府、企業的參謀,即能發現問題,又能解決問題,這是迫在眉睫的問題。只有通過不斷加強自身的理論知識學習和業務學習,學習掌握消防技術規范、消防行政法規、現代滅火救援戰術,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借薦外地的好方法、好思路,請進來、走出去,舉一反三,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有的放矢,進一步改革和促進消防工作。這樣才能做好當前的各項消防工作,適應消防發展的大趨勢,才能最大限度的「為人民服務」。這才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業務學習上的體現。
三、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消防安全是小康建設的重要安全保障,沒有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經濟建設沒法順利進行,就更談不上達到小康社會了,即便已經達到了小康水平,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消防安全事故不斷,勢必對已有的發展成果帶來一定的破壞,對繼續發展同樣帶來一定阻力。因此消防監督部門應繼續加大的消防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嚴厲打擊建築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督促整改一批火災隱患,堅決消除重、特大火災隱患。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安部61號令,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繼續加強培訓、指導,進一步確立單位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意識,建立和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法律責任自負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同時要下大力氣加強小城鎮消防規劃和社區消防建設,配合政府完善市政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及消防站的建設,一時不能建設消防站的,要督促政府留出消防站規劃預留地,對於消火栓的建設,力爭完成老帳,不欠新帳,切實提高城鎮防禦和抗禦火災的能力。同時在119消防宣傳、各種專項治理活動中,利用電視、電台、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配合各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大檢查,進一步加大消防宣傳力度,做到上班單位有消防、回家社區有消防、休閑娛樂有消防、看報看電視有消防的大消防環境,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同時針對建築工程中存在的先天性火災隱患,要加大對設計單位消防設計自審制度的管理,督促設計單位落實落實自審機制,定期對設計人員進行培訓,提高設計人員消防設計意識,把火災隱患消滅在源頭,杜絕先天性火災隱患的發生。對於已經形成的火災隱患,要聯合責任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商討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按正規的建審程序進行審核驗收,如一時不能解決,應報政府、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聯合解決。
四、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火災事故的起數和火災損失也在不斷上升。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仍然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俗話說「養兵千日,用兵一日」,消防部隊確是「養兵千日,用兵千日」。消防部隊作為一支現役部隊,就是必須要求不同於地方,是實行全面軍事化管理,又區別於作戰部隊性質的,必須是一支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部隊;一支隨時准備打硬仗、打惡仗的部隊;一支全天候值勤備戰的精銳化部隊。因此要求我們的滅火作戰部隊要一要加強滅火作戰訓練,開展易燃易爆石油化工類火災演習,適應各種火災事故;二要熟悉本轄區單位的火災危險性、撲救方法、消防水源情況等,制定滅火作戰計劃;三要熟悉和掌握各類建築固定消防設施的使用,掌握各類消防專勤設備的性能、使用、維護、保養;四要加大消防設施的投入,配備高科技滅火救援設施、通訊設施及個人防護設施;五要經常性的、有針對性的進行滅火作戰演練,對於較大規模的滅火演練,要請當地政府、上級領導、公安、新聞、救護、電力、自來水、煤氣等部門及相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負責人參加,既能提高滅火作戰人員的素質,又是一次相當好的消防安全宣傳機會。
五、歸根結底消防工作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火災損失,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順利進行,消防行政執法的目的也是如此。因此,在全國奔小康的大潮流下,在所謂的「軟環境」干預下,消防行政執法也應有新的思路、新的理念。我認為,消防行政執法,處罰不是目的,教育和改正還是最終目的。有些單位在進入處罰程序時,到處托關系找人說情,我認為如果有較好的改正力度,也是可以酌情考慮的。同時在執法實踐上,違法當事人到處找人,也是對消防工作的一次非常真實的宣傳,對我們今後的工作和社會的消防意識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對於當前經濟發展的速度,大量引資項目進入當地,消防行政執法的阻力也越來越大。實際上,消防執法是為了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消除火災隱患的存在。試想,通過我們的嚴格執法,當地消防安全環境良好,不會有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甚至一般火災事故也很少,這對於投資「軟環境」來說,不正是一個非常好的因素嗎。如果這個地方,大火不斷,到處隱患,哪一個還感來投資呢。因此加大處罰力度與「奔小康」還是沒有任何矛盾的。
以上是我個人對「全面建小康,消防怎麼辦」大討論活動的一點認識,請同志們指正。

『玖』 派出所如何執行消防法第60條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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