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擔任證券事務代表或證券事務助理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事務代表的知識面要比較廣,法律,金融,財務,管理都要懂。
一、金融證券知識
這部分是最基礎的,要對證券基礎知識比較了解,熟悉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衍生品的相關知識,了解國內證券市場基本知識以及熟練運用相關證券分析軟體等等。最好去考一個證券從業資格證,有五門課程,都了解了解肯定會有好處。
二、證券法律知識
這是做證券事務代表所需要掌握最重要的一部分知識,就是你說的如《公司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知識了,但是就這兩部法律僅僅只是最最基礎的,主要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在融資、並購重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你網路一下春暉投行在線,裡面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識很實用。一般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要進行法律法規培訓,頒發董事秘書資格證。
三、財務知識
要求具備基本的會計知識,能看懂財務三大表,了解相關財務報表的編制知識,以及相關會計法則,當然每個公司裡面肯定都會有財務部,這部分了解掌握基礎即可。
四、文字功底
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布很多公告,而這些公告一般是由證券事務代表編寫發布的,面向全國公開發布,所以只要出現一丁點的差錯漏洞被發現後都要重新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在日常的工作中會涉及到大量的文檔以及對內或對外的公文,這要求具有相當的文字編寫功底。
(1)企業董監事培訓擴展閱讀
證券事務代表為上市公司必須崗位,隸屬於董事會秘書領導的證券事務部,職責范圍多同董事會秘書。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規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
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協助董事會秘書及時了解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重大信息,並及時發布,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編制與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其他監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2.維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關系,研究、實施證券投資,撰寫相關分析報告、提出建議。
3負責整理公司的股東檔案。包括時刻留意公司股票的情況,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4.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協助董事會秘書與上級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保持聯絡,接受有關任務並落實組織完成。
5.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協助董秘提出股東大會的召開方案、編制股東大會文件;准備、保管會議文件和記錄。
6.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
7.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證券交易所所有問詢。
8.協助董事會秘書協調開展公司輔導工作;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上市規則》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9.協助董事會秘書協調各中介機構的工作,保障公司相關工作按進度執行。
10.協助完成公司IPO上市或借殼上市事宜,負責准備和上報有關監管部門要求的公司有關證券管理方面的報告和文件。與中國證監會、地方監管局、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溝通與聯絡,解答監管部門的問詢,上報文件等。協助公司編制各種與證券事務相關的報批文件。
11.保管公司上市相關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東名冊資料、董事名冊、股東及董事持股資料等。
12.協助董事會秘書編制對外發布的決議公告、股東大會通知等臨時公告,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報送的文件。
13.協助董事會秘書檢查、落實各項整改工作,協助董事會秘書負責規范治理的檢查,提出整改建議和治理措施。
14.協助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股價敏感資料的保管工作,對資料外泄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加以解釋和澄清。
15.負責董事會決議事項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維護公司良好的市場形象。
16.負責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的對公司管理的銜接工作(包括董事會對總裁的授權工作)。
17.負責資本市場和行業的研究分析以及對二級市場行情監控。
18.負責公司網站投資者關系板塊內容組織與更新。
19.負責配合組織實施公司的資本市場再融資工作。起草上市、借殼、引進風投等股權融資方案;
20.負責與公司其他相關部門一同組織實施公司收購、兼並、重組等資本項目,並參與公司投資項目的實施。
21.董秘安排的其他事宜,完成董事會、公司領導交辦的工作。
22.協調處理IPO相關工作,撰寫分析報告、匯總、整理各類相關文檔,並提出建議。
23.協調公司內部各部門,收集整理上市准備期間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類文檔、資料,協助進行公司上市的各類准備工作。
24.協助董秘嚴格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履行股權管理職能。辦理公司股票託管登記,負責公司定期報告的組織起草及審核流程等工作。
25.負責股東的意見咨詢並且兼任法務工作。
26.協助董秘做好公司股東相關聯系事宜;上市後,負責管理股東名冊和股份發行、變更、質押等事項。
27.負責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證券市場信息。
28.參與籌備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檔案、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協助建立公司各項制度及體系。
29.負責管理公司股權登記、股利分配等事務。
30.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負責公司各信息點(職能部門、各體系)的信息收集、傳遞、歸納、整理及發布工作;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事務。
31.協助董事會秘書對有關投資項目的調研;公司業務合同的起草與審核;協助董秘做好上市發行階段所有文件的審核、修改。
32.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和相關檔案管理工作,包括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備查文件。
33.收集戰略投資者的資料,並參與公司與戰略投資者的談判和溝通。收集有關行業資料,並對行業發展和行業內的競爭對手進行分析。梳理公司的商業模式。負責公司上市前的宣傳和上市後的信息披露的後台工作。
34.填寫各級監管層的專項調查表及信息統計表。
35.參與處理臨時性、突發性事件。
36.參與公司資本運作方案的制定;及時向各級領導傳遞有關市場信息,並參與解決方案的制定。
37.協助董事會秘書對公司所有再融資相關事宜(包括增發、發行債券等)的計劃、開展與實施,公司股權激勵、權益分派、轉贈股本的實施。
38.持續關注新聞媒體、互聯網上市公司、公司客戶和同行業公司有關的信息,並將其收集、整理。
39.代為行使內部審計相關職責。對公司規范治理和內部控制,提出整改建議和治理的建議權。
40.合規、按時、准確,完整描述投資者關心的內容,沒有重大遺漏,無補充公告、無關注函。
② 董事會制度中的工人董事的概念是哪個時期提出的
我國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124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董事會秘書在中國得到有關法律、法規上的認同,最早起源於國務院根據《公司法》第85條及155條而制定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4),該規定第15條明確了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1994),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中,都進一步重申了董事會秘書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特別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中有關章節都明確了董事會秘書這一職位,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並規定了相應的職責和作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第二節董事會秘書3.2.1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3.2.2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3.2.3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告。3.2.4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受到中國證監會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三)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四)本公司現任監事;(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3.2.6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一)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二)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三)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3.2.9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一)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二)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三)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3.2.10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3.2.11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一)出現本規則3.2.4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三)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3.2.12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的信息除外。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3.2.13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3.2.14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3.2.15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本規則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第一節3.2.1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3.2.2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布,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二)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3.2.3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告。3.2.4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質,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二)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三)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四)本公司現任監事;(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3.2.6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董事會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向本所報送下述資料:(一)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候選人)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說明、現任職務和工作表現等內容;(二)候選人的個人簡歷和學歷證明復印件;(三)候選人取得的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本所對董事會秘書候選人任職資格未提出異議的,公司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聘任董事會秘書。3.2.7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或董事會秘書授權時,證券事務代表應當代為履行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3.2.8上市公司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本所提交下述資料:(一)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二)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箱地址等;(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箱地址等。上述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3.2.9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3.2.10董事會秘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其解聘:(一)第3.2.4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三)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等,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3.2.11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董事會秘書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不屬於前述應當予以保密的范圍。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待辦理事項。3.2.12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後,在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或者未完成離任審查、檔案移交等手續前,仍應承擔董事會秘書的責任。3.2.13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的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3.2.15本所接受董事會秘書、第3.2.13條規定的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或者證券事務代表以上市公司名義辦理的信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③ 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有什麼具體的操作方法
1職工董事、監事的產生
國有獨資公司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本公司的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本公司職工代表。
職工董事、監事的候選人由公司工會組織職工提名,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應提名為職工董事、監事的候選人,應得到一半以上職工代表的同意,可當選。
2職工董事、監事的基本條件、權利和義務
從目前大多企業的實際情況看,職工董事、監事的基本條件、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1)職工董事、監事的基本條件。
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積極開展工會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
②了解、熟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業務技術等有關情況,有較強的參政議政和參與決策、實施監督的能力;
③密切聯系群眾,能夠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職工群眾的信任和擁護;
④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為人正派,辦事公道。
(2)職工董事、監事的權利。
①職工董事、監事享有董事會、監事會中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和待遇;
②在涉及職工利益問題上,如果職工董事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董事會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或與工會充分協商後再作出決定;
③職工董事、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有關會議;
④職工董事、監事因履行職責而佔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⑤職工董事、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有權委託派員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
⑥《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規定的權利。
(3)職工董事、監事的義務。
①努力學習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②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③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
④模範執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維護經理的指揮管理權威,履行工作職責;
⑤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董事、監事的義務。
3職工董事、監事的工作程序和保障
職工董事、監事應圍繞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議題,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廣泛收集職工代表的反映。實行職工董事、監事工作報告制度。每次董事會、監事會後,由職工董事、監事向工會委員會通報情況。每年職工董事、監事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詢問。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對職工董事、監事就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一次評議,並對做好職工董事、監事工作提出建議。職工董事、監事的更換要按照民主程序進行,對不稱職或者有嚴重過失的職工董事、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職工董事、監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職工董事、監事依法律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董事、監事任職期間及不擔任職工董事、監事後3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作不利於其就業條件的崗位變動。上級工會應對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加強指導,加強對職工董事、監事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依法維護職工董事、監事的權益。
④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⑤ 有在上市公司做證券事務專員的嗎可以聊一下這個職位嗎具體工作流程是什麼樣的
所謂證券事務專員的正式稱謂應該是證券事務代表。
證券事務代表為上市公司必須崗位,隸屬於董事會秘書領導的證券事務部,職責范圍多同董事會秘書。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證券事務代表董事會秘書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布,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
3.2.7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或董事會秘書授權時,證券事務代表應當代為履行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合格證書。
3.2.8 上市公司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向本所提交下述資料:
(一)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箱地址等。
上述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⑥ 如何加強董事會建設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要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 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權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接受股東會、 監事會監督,認真履行決策把關、內部管理、防範風險、深化改革等 職責。國有獨資公司要依法落實和維護董事會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 人、薪酬分配等權利,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落實董事會年 度工作報告制度;董事會應與黨組織充分溝通,有序開展國有獨資公 司董事會選聘經理層試點,加強對經理層的管理和監督。
原則上分設,應均為內部執行董事,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國有獨 資公司的董事長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改革發展負首要責任, 要及時向董事會和國有股東報告重大經營問題和經營風險。國有獨資 公司的董事對出資人機構負責,接受出資人機構指導,其中外部董事 人選由出資人機構商有關部門提名,並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國有全資 公司、國有控股企業的董事由相關股東依據股權份額推薦派出,由股 東會選舉或更換,國有股東派出的董事要積極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國 有全資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選由控股股東商其他股東推薦,由股東會選 舉或更換;國有控股企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 更換。
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要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 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平等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表決,建立 規范透明的重大事項信息公開和對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會會議記錄 和提案資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後評估制度,做 好與其他治理主體的聯系溝通。
董事會應當設立提名委員會、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咨詢,其 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外部董事組成。改進董事會和 董事評價辦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企業特點的 考核評價體系及激勵機制。
加強董事隊伍建設。開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訓,做好董事派出 和任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選聘和管理制度,嚴格資格認定 和考試考察程序,拓寬外部董事來源渠道,擴大專職外部董事隊伍, 選聘一批現職國有企業負責人轉任專職外部董事,定期報告外部董事 履職情況。
國有獨資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 董事定期推選產生。外部董事要與出資人機構加強溝通。
⑦ 事務所在上市輔導中都做些什麼工作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發行上市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關審計和驗資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企業財務報表審計,並出具三年一期的審計報告;
(2)負責企業資本驗證,並出具有關驗資報告;
(3)負責企業盈利預測報告審核,並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4)負責企業內部控制鑒證,並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負責核驗企業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項目和金額;
(6)對發行人主要稅種納稅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7)對發行人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8)提供與發行上市有關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
律師事務所
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如下:
(1)對改制重組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
(2)指導股份公司的設立或變更;
(3)對企業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並協助企業規范、調整和完善;
(4)對發行主體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資產、組織機構運作、獨立性、稅務等公司法律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5)對股票發行上市各種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6)協助和指導發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見書;
(8)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9)對有關申請文件提供鑒證意見。
資產評估服務
配置專業機構和人員,為下列情形提供資產評估服務:
● 資產拍賣、轉讓、抵押、擔保、租賃;
● 企業兼並、出售、聯營、清算;
● 企業股份制改組;
●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企業改制上市怎樣選擇中介機構
一、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過程中,必須選擇有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又稱保薦機構或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評估師事務所開展專業服務,出具相關意見,並構成為發行上市申報材料的主要組成部分。
上市能否成功,上市進程快慢,一方面取決於企業自身素質,包括盈利能力、行業地位、規范運作等方面;另一方面取決於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態度、重視程度。有人講,中介機構的選擇對於上市工作而言相當於鐵路兩條鐵軌中的一條軌道,與企業自身的情況共同構成一條完整的鐵路,缺一不可。也有人說,選擇好的中介機構,等於上市工作成功了一半。可以說選擇到「合適」的中介機構是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這項工作是後續一切工作的基礎。
企業改制並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是一項系統工程,專業性要求很高。對許多企業而言,是第一次開展這方面業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對改制上市的程序、要求,普遍缺乏了解,因此在決定是否上市過程中,大多抱著一種試試看的態度,許多企業是邊干邊學,邊工作邊決策。這些企業,過去甚至從未同券商等中介機構打過交道,當朋友、熟人或領導介紹中介機構進駐工作時,也選擇了試試看的態度。雖然工作一段時間,發現中介機構不適合自己的企業,按規定可以更換,但需要付出時間、資金等方面成本。在時間方面,根據有關規定,新進入的中介機構要對其出具所有文件承擔全部責任,為此他們對退出的中介機構所做工作要予以重新審核和承認,這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可能出現重頭開始的情況,會耽誤較長時間;在費用方面,各個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內容有所不同,但對中介機構前期已開展的工作都需付出一定費用。
企業對中介機構的選擇不應抱著「試試看」、「不行就換」等思想,在企業開展這項工作初始,就應經過周密細致的考慮,搭建起一支強有力、信得過的中介機構隊伍,而不是簡單和輕率地選定,力爭做到「不換」。
二、改制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及其職責
1、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對所有中介機構起到組織協調作用。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在發行人股票上市後,還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行、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業務。
2、律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股票過程中,依法對發行人的改制提出意見,解決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對發行上市相關的各種文件合法合規性進行判斷,並對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3、會計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過程中承擔審計工作,對企業的帳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出具審計、驗資、內控評估、財務預測等報告,也為企業提供相關的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4、資產評估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等。
另外,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為了用好用足發行上市的戰略機遇,提高效率、獲得增值服務,企業也可以聘請財務公司、專業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為企業發行上市服務。
三、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原則
根據發行上市政策的不斷完善並結合已發行上市企業的經驗,選擇中介機構應遵行以下五個原則。
1、符合資格原則
目前,國家對規范中介機構行為都有一系列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能工作。就券商而言,按規定,券商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具有保薦資格,中國證監會只受理具備保薦資格的券商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推薦文件。因此,企業與券商接觸中,要注意查看其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鑒別其是否具有保薦、承銷資格。在具備資質的券商中,根據資金實力、人員素質等,分為創新類、規范類和其它。為規避券商自身變動帶來的風險,企業選擇券商時,一般都會選擇創新類和規范類券商,並盡可能選擇創新類券商。當然,根據發展情況,這些券商會發生一些變化,所以企業要選擇有資質券商,並及時注意券商的一些變化。
2、「門當戶對」原則
隨著市場發展和完善,證券公司的分工越來越明顯,有些券商主要側重做大項目,如中金、銀河,有些券商專注於中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投行業務會向少數幾家保薦機構集中,這一趨勢在中小板上已有所顯現.到2006年12月12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達100家,在眾多保薦機構中,推薦過2家及2家以上的共21家,僅占目前國內保薦機構的30%,這21家保薦的企業卻達79家,成功保薦的上市公司占已上市公司的近80%,與此同時,卻有31家保薦機構暫無中小板首發保薦上市項目,占目前保薦機構的44%。作為中小企業,應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中介機構。所謂實力強,主要看其注冊資本大小、保薦人多少,是否有較大規模;所謂信譽好,主要看其過去工作質量、服務態度、誠信情況,包括有無受到證監會處分;經驗豐富,對某個行業熟悉程度,承擔該行業企業和從事中小企業項目數量的多少;所謂精力充沛,主要是看該券商目前人員從業經驗、近期首發上市任務多少,判斷券商將本企業放在整個業務構成中的位置,一是能否選派一流專家在場參加工作,二是在推薦任務繁忙時,能否將本公司放在優先位置。
3、費用合理原則
企業發行上市選擇到了合適的中介機構後,支付的費用要合理.在參照整個證券市場行情確定費用時,要結合公司自身狀況,一般而言,規模大、歷史沿襲長、架構比較復雜的企業支付的費用要高點。在某種程度上講,支付費的高低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以及對項目的責任心應有很大的聯系。千萬不能以為熟悉的中介機構不計較費用,每次都會派高水平的人為企業長期的、專項的服務。費用過低,合作方一般不可能派水平高的人長時間為企業服務;此外費用的逐步到位過程本身是合作各方一個必不可少的磨合過程,合作過程中相互認識、相互適應、相互改變,最終以費用作為調節的工具,才能實現各方「良性互動」,並體現在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的時間、效率和成功率等方面。
4、競爭原則
即在多家中介機構之間進行招標。企業應向多家中介機構招標,並要求各個中介機構在投標時拿出具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案。這樣不僅給企業提供了有關信息和知識,而且直接給了企業一個比較的基準。通過對比,可以排除不適合要求的中介機構,確定擬合作的中介機構,確定合理的中介費用。
在選擇中介機構時,熟人介紹是認識中介機構渠道之一,但千萬不能依賴,也不能盲目相信。實踐中,經常有由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因水平和能力的缺失而導致上市工作進展緩慢,甚至喪失上市良機的情況。因此,企業在與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接觸時,切記一定要遵循市場化原則運作,否則,企業在開展後續工作時,會變得相當被動。
5、任務明確原則
在選定中介機構時盡可能敲定工作內容、范圍、時間、要求及費用,盡量避免敞口合同。一般來說,中介機構在應聘時非常慷慨、認真且積極,有時為了拿到項目甚至不惜主動削價、自願提高工作標准並擴大工作范圍,而隨著項目的深入,他們往往會提出很多條件,有時甚至以退出或終止項目相要挾,企業會顯得很被動。為此,有關費用和工作要求,企業首先自己心中要有數,同時在選聘時盡可能談細並談定。
四、選擇中介機構的程序
l、成立選擇中介機構臨時工作組。每個企業的上市需要懂專業並有經驗的人員組成工作組展開工作。一般由董事長任組長,由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負責人、辦公室主任、相關政府人員作為組員。
2、制定招標文件,統一招標。採取定時到企業現場演講、問題溝通等辦法.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中介未來發展目標、中介資質、業務歷史和經驗、現有團隊狀況、對發行狀況的認識、對我們企業上市的初步方案、擬進入現場的團隊狀況、目前該證券公司內核的重點、對證監會審核及發審會審核情況的了解等。
3、評標、打分。投標書結合現場演講(相當於「面試」).重點關注對資本市場發展的認識、如何利用上市的機遇、如何幫助同行業企業上市並且上市後對企業的意義等。
4、選擇性考察。到中介機構.悠部和曾經成功上市的企業進行了解考察.
5、確定並簽訂企業改制的合同,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暫不簽訂。
6、最終確定發行上市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過程是各中介機構合作的首個磨合期,許多問題會在此期間顯露,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在改制合作期完成後簽訂,有利於企業最終選擇到合適、滿意的中介機構。
五、與中介公司合作中應注重事項
1、上市與發展必須確保兩不誤。
發行上市工作雖然十分重要,但千萬不能忘記企業經營是根本、企業管理是基礎。上市也是企業的一次融資行為,融資成功是過程,不是目標。這對於成熟的、發達的歐美資本市場來說是再簡單不過的一件事。但對於中國的企業成長歷史和現實來說,往往作為一次「脫胎換骨」的規范和管理升級過程,要花大量精力,而且工作難度大,容易使管理層將上市融資作為目標,結果造成企業業績下滑,反而不能順利上市。所以董事長既不能放手不管,而派一名辦事員來進行溝通協調,又不能完全把精力放在發行上市。為此,企業內部要組成一個精乾的上市工作小組,並隨著上市工作的推進,根據需要逐步到位。專職從事發行上市的負責人可派一名能力過硬的副總或董事來負責,其工作的內容也可不斷調整,一開始是兼顧,隨著工作的深入直到全職投入。
2、企業與中介機構必須加強溝通和協調
在重組上市過程中,企業與中介機構是一個互助、互補又相互制約的關系.為了更好地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更大地提高企業價值和改革力度,雙方應建立起定期和不定期「碰頭」制度,及時溝通信.息,總結經驗教訓,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這種工作協調會,不僅在企業與中介機構之間不可缺少,在中介機構之間也十分必要。
對中介機構,企業要虛心聽取他們的建議,尊重他們的專業判斷,但決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過分迷信他們的經驗,做到依靠但不依賴。尤其要防止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企業內部出現重大利益調整而意見未最終明確前,中介機構常常容易「和稀泥」,甚至是缺乏原則性。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就有爭議問題拿出首尾一致、明確的、負責任的意見和建議,當然,企業能否尊重中介機構的意見,能否理性對待並公正評價,是中介機構能否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並堅持原則的關鍵。第二種是中介機構,尤其是境外機構往往更善於保護自己而不願承擔責任.為了其自身利益,他們有可能選擇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和方法,甚至有時操縱信息。為此,在整個工作過程中,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提前拿出每一個階段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並要求他們適時、真實地提供充分的信息。同時,為了有效地推進工作進程和確保企業自身利益,企業有很必要建立自已的信.息渠道,這種信.息渠道包括內部的,也包括來自外部市場和其他專業機構的。
3、企業自身必須組織得力
由於企業的改制上市工作不僅難度大、時間長、任務重,而且是企業自身管理各方面的一個升級的過程,許多企業本身缺乏這方面人才,選擇了中介機構並支付一定費用後認為就可以放心和放手了,僅僅派一個辦事員、辦公室主任或財務部經理等作為一個聯絡員來推進整個上市工作,這是一個誤區。
企業的改制上市是「一把手工程」,其中關繫到重大利益的取捨、組織架構的變化、業務層面的重組與升級、政府關系的協調與政策運用等等,一個辦事員進行聯絡或完全依靠中介機構是無法做到的。針對企業改制、發行上市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中介機構主要為理清思路、擬訂解決方案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但方案的具體落實必須由企業自己去完成。這相當於企業委託某研究所進行某項技術的專業研究,技術上的成果依靠研究機構,但如何將技術變成產品、通過產品經營實現盈利必須由企業自己完成。為此,上市過程中,企業必須派相對專業的人直接參與整個工作過程,並主導和控制全過程,這不僅要求企業一把手重視,而且要求企業管理層一定要熟悉有關證券業務,特別要有一個懂專業的董秘。這也是中介機構正確認識企業、及時發現問題並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保證。
4、企業向中介機構提出的要求必須合理可行
擬發行上市企業應客觀公正地評價自己的行業地位、企業發展階段、團隊能力、管理水平。在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時不要硬上,具備條件時也不要錯失上市的大好時機。企業對發行上市不可急於求成,要有一顆平常心,與中介機構要建立「良性互動」,不能相互推諉和指責,正確評估發行上市的難度、需要的時間,對中介機構在合作過程中提出合理的要求。
另外發行上市過程是把企業的各項標准上升一個台階的過程,企業應更多地應向內部管理和效益提要求,不是向中介機構的「包裝能力」提要求。相當於做菜原料本身的新鮮度是決定菜餚好壞的根本,配方也重要但是相對於原料而言的是第二位的.
5、企業必須重視內部培訓
統一企業內部思想,提高企業各管理層認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是企業順利上市並確保今後規范運作的關鍵,為此,要加強企業內部有關上市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企業聘用中介機構後,應要求中介機構及早參與企業的人員培訓和基礎准備工作。由於改制上市工作常常要在短期內完成,而在此期間內,企業如果不注重統一各級及各方面對改制上市的認識,如果不注重普及改制上市的基礎知識和工作要求,由於認識和理解的差異,基層單位在填報數據和資料中很容易造成偏差。
⑧ 獨立董事資格怎麼取得
任職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 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責任義務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⑨ 證券事務代表要參加深交所組織的董秘資格考試嗎下一次培訓大概在什麼時候
董秘及證券事務代表都需要參加證交所的董秘資格考試。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內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容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2010年11月中旬舉辦第十六期重點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班。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