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人單位可否不報銷培訓費
專業技術培訓,實際是職業發展培養,在職工滿足本企業基本要求情況下,企業為提高職工技術素質所提供的培訓。這是企業的一種高層次投資行為,是為留住和培養人才,進一步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措施。當然,培訓形式並不限於課堂教育,還包括在具體崗位上的能力培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自願協商約定:培訓費用先由勞動者墊付,通過培訓機構考試,用人單位報銷培訓費;未通過培訓機構的考試,用人單位不報銷培訓費。這種約定一般有效。當然,如用人單位未報銷培訓費,即實際上並未「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則與該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協議也無效。 入職或上崗培訓,其目的是使員工能基本適應企業的生產要求,也間接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內容主要為一般崗位技能培訓和特殊工種培訓等。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崗前培訓產生的培訓費用,也無權向勞動者追索這些培訓費用。不管是否通過培訓機構的考試,用人單位都應報銷培訓費。法律鏈接《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Ⅱ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是否繳納個稅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Ⅲ 關於公司員工駕照培訓費報銷事宜
1、高層領導駕照培訓發票抬頭是個人名稱,可以入賬,會計分錄: (1)如果沒提版取職工教育費 借:管理權費用--職工教育費 貸:現金 (2)如果提取了職工教育費 借: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費 貸:現金 2、孩子保育費發票抬頭是學生姓名,也可以報銷入賬,會計分錄: (1)如果提取福利費了 借:應付福利費 貸:現金 (2)如果沒提取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現金 3、職工教育經費和福利費都有稅前扣除標準的。 (1)福利費稅前扣除標准: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職工教育費稅前扣除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Ⅳ 員工培訓費用誰承擔
可以有幾種情況:
1、考試合格被錄用者,培訓費由公司出。
案例:某大型企業的招工廣告中,要求應聘者必須參加該企業組織的為期一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後,考試合格者公司錄用,培訓費用由公司報銷;考試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費自負。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2、企業因轉型進行的員工培訓,培訓費由企業出。
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培訓,費用應由單位出。《勞動法》第三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3、試用期的培訓,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承擔培訓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Ⅳ 培訓費用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給職工報銷
公司有相關的規定或者培訓前經過公司同意
Ⅵ 企業能向員工收取培訓費么
在你們培訓之前單位是否與你們簽過培訓協議?
或者公司對培訓制度是否健全內。
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公司出錢培容訓並與勞動者簽署培訓協議,為了是防止員工在培訓完成後不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當時你的培訓費確實是公司所出,或者是公司所組織,在你提出辭職後向你要求繳納培訓費是合理的。
這是違約責任賠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Ⅶ 職工報銷的培訓費應該計人職工教育經費還是應付福利費
職工報銷的培訓費,課本費應該計人職工教育經費
報銷時: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庫存現金
兩者都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因為:「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因為福利費包括(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教育經費 包括
1. 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Ⅷ 企業報銷員工學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1. 如果企業報銷的是員工業務學習的培訓費,應該可以在: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科目內核算,是可以在所得容稅稅前扣除的:
2.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可以當期抵扣,但超過部分則在以後期間抵扣,需要做納稅調整確認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