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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16 01:20:00

① 如何提高學籍管理

1.強化"以生為本"的管理理念;
2.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視;
3.利用計算機與互聯網技術,建立信息化學習管理系統;
4.建立詳細的制度和工作流程。
5.完善學籍檔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意識。
學籍檔案工作是辦好學校的重要基礎工作之一,必須把學籍檔案工作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完善管理體制,從而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歸檔制度,分散收集,集中管理。學籍檔案的歸檔納入各部門人員的職責范圍,做到每學期、每年級按時、完整、准確歸檔。要從制度上加強對學籍檔案真實性的認證和鑒別,保證其真實可靠。還應制定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獎罰分明。
6.加強學籍檔案管理人員培訓,提高素質,穩定工作隊伍。
學籍檔案管理是一項非常細致的工作,具有極強的程序性和專業性。學籍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檔案業務知識和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必須熱愛檔案事業,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必須有極大的責任心和學習精神,經常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建設這樣一支隊伍非一朝一夕可以實現,高級中學的領導者必須重視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必須有針對性的引進人才,培養人才,適當提高人員待遇,穩定學籍檔案管理隊伍,保證檔案管理工作的嚴肅性與持續性。
7.推進「檔案信息化」,促進學籍檔案現代化建設。

② 有沒有比較全面的學籍管理制度

這是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你參考一下!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一部分 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 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 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 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 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 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 (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 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並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葯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注銷其學籍。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 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 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後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葯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准,並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准。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③ 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培訓的考核難不難

還要考核嗎?我們這里只培訓不考核,只要會操作就行。

④ 誰有培訓機構學員學籍管理這樣的模板 急!! 謝謝啊

做一個簡單的表格 注意有以下幾項 就可以了

學員資料 學員姓名 年齡回 職業
如何了解到本中答心 網路 廣告牌 朋友介紹 其他
贈送物品
所報課程 VIP 班級制 學期 半年 一年 三個月 一個月
價錢 現金 刷卡 收據號碼
休學記錄
合同~ 即 本中心聲明

每家培訓機構具體注意事項都不一樣 在用表格的過程中 還要逐步修改 完善~

⑤ 南京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的十二、出國學習

第九十六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自費出國學習的在籍學生,內經過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容後,可以到教務處辦理中外文成績單等審核手續。
第九十七條 凡經學校組織選拔參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區與我校簽署交流協議大學交流學習的學生,按照我校與相關大學協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交流學校所取得的學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在交流學校所選修課程內容與我校相關專業教學計劃課程內容基本一致的課程,可抵沖相關課程學分。
成績的對應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條 凡參加交流學習的學生,應按規定按時返校,凡未經學校批准延長學習時間不歸者,作退學處理。對於特殊情況需延長學習年限者,經學校批准最多隻能延長一年。延長期間應正常向本校繳納學雜費,住宿費。在交流學校的學費和生活費自理。

⑥ 想做一個有關小學學籍管理人員的培訓應該邀請哪些專家

你是什麼部門?學籍管理人員的培訓主要就是一些國家政策,學籍管理有關規定以及電腦操作方面的培訓。可以請地市級的管理人員及操作熟練的管理員進行培訓。祝你好運!

⑦ 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回答者:熱心網友 | 回答時間:2010-7-19 10:08 |我來評論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⑧ 黨校培訓學籍管理業務自傳怎麼寫

人事檔案是記錄一個人的主要經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文件材料,起著憑版證、依據和參考的權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老保險以及開具考研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現行的檔案管理制度還不會取消。檔案中會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諸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國家強制推行的福利政策。隨著社會發展保險體制的健全,檔案的一些功能會相應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功能也將會被更多人加以認識。因此提醒大家,「人檔分離」體現著社會在進步,但並不代表著檔案能夠隨意丟棄,一些人可以將檔案交由社會公共人事部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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