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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費管理辦法通知

發布時間:2021-02-13 19:58:08

1. 駕駛員培訓班通知怎麼寫

工會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通知
應廣大教職工學習駕駛技術、取得駕駛執照的要求,校工會經過考察培訓學校,為我校職工選擇了沈陽市國安汽校。國安汽校創建於1992年,是沈陽市乃至東北地區最大的綜合性駕駛員培訓基地之一,是交通主管部門首批批準的「甲一類」駕校,管理規范、設備現代化(具有電子桿訓練設備)。
(團體)培訓費:2900元/人,
報名時間:3月21日——30日
報名地點:各分會主席或校工會辦公室
交款時間:3月30日上午9:00——12:00
交款地點:校工會辦公室
交款同時帶好:1、身份證原件及4張身份證復印件
2、普通照片1寸6張
3、一份醫大健康體檢證明
聯系電話:校工會5025 23254670
國安駕校聯系電話:88513861 88570588

2007年3月21日
校工會

2.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3.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有哪些規定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規定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件規定,從2013年度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三)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1.除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之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的折舊費、租賃費等;

2.非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以及非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

4.非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

7.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且核算上劃分不清的費用;

8.企業受託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支出;

9.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

4. 哪些費用屬於會議費的列支范圍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稅函[2009]3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4)培訓費管理辦法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葯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5. 差旅報銷如何設置審批

差旅費報銷應該將票據粘貼好後並且提交出差的相關明細日程,報主管領導審批即可。如果是網上審批,應該設置相關程序和軟體下載app進行身份信息錄入,並將票據金額錄入報請審批。供參考。

6. 順德勞動局有國家為務工人員免費技能培訓的學校嗎

哪些人員可以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所有登記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已經進城務工和有進城就業願望年齡在16歲至45歲之間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農村勞動者,可以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訓補貼。大中專院校(含技師學校、技工學校)在校學生不得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深圳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2013年企業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順延1個月,書面材料申報截止時間調整為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符合條件的戶籍從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每年均可以申請一次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准從每人500元至2200元不等,企業也可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已享受廣東省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等同類補貼的不重復享受。
據了解,由於2013年我市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辦法進行了較大調整,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升級,導致企業實際申報時間比政策規定申報時間較晚,為方便企業申報,結合實際,決定2013年企業崗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報順延1個月,即網上申報截止時間調整為1月31日,書面材料申報截止時間調整為2月28日。
此外,增加6個個人申報受理點:光明新區社會建設局、深圳市坪山新區職業技能鑒定所、深圳市龍華新區職業技能鑒定所、大鵬新區社會建設局、深圳市鹽田區職業技能鑒定所、深圳市友聯船舶職業技能鑒定所。
四川攀枝花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①培訓費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專業(工種)按培訓費用的100%給予補貼。
②培訓費用在500元以上的專業(工種),超過500元部分按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貼,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
③汽車駕駛培訓取得C照的補貼500元;取得A照、B照的補貼1500元。
青島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職業培訓的補貼政策、使用范圍
一、哪些機構可以從事職業培訓?
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可按照批準的職業(工種)和層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二、哪些人員享受政府經費補貼培訓?
(一)由就業轉為失業的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
(二)凡進行了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城鎮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未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享受一次性政府補貼的技能培訓培訓;
(三)已經參加過一次免費培訓仍未實現就業的「4045」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可享受二次政府補貼的技能培訓培訓;
(四)勞動預備制人員(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訓補貼。
三、職業培訓有哪些補貼政策?
(一)由就業轉為失業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最高不超過1500元的培訓費補貼;
(二)凡進行了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城鎮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不超過800元(不含鑒定費)培訓費補貼,超過800元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三)已經參加過一次免費培訓仍未實現就業的「4045」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參加第二次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不超過800元(不含鑒定費)培訓費補貼,超過800元的部分由個人負擔;在二次培訓期間,培訓期限超過一個月(按整月計,最長三個月),可按失業保險金標准給予生活補貼。
(四)勞動預備制人員(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參加1—3年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享受50%的培訓費補貼。
四、哪些人員可以享受二次培訓補貼?
已經參加過一次免費培訓仍未實現就業的「4045」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指2002年底前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協保」人員、「低保」失業人員),可以參加二次培訓。
五、二次培訓費及生活費補貼標準是什麼?
二次培訓費按每人不超過800元標准給予補貼;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及享受保險待遇期滿的「4045」人員,二次培訓期間,按失業保險金標准給予生活補貼。
北京職業培訓政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3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9〕703號)和《關於印發<促進就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0〕110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現將《北京市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
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是黨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素質,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補貼資金,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職業培訓事業的高效有序發展,關繫到首都產業結構調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此次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調整,將此項工作做為提高培訓質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強資金監管、強化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切實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各區縣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培訓機構開班審核、監督檢查、結業審核、信息公開、經費公示、資金審計等各項管理制度,明確開展培訓各個操作環節的工作流程,細化經費審批程序和內容,加強對資金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管,切實把職業培訓補貼政策落到實處,確保培訓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各區縣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強化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紀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杜絕違法亂紀行為。
三、不斷創新、提高質量
各區縣要結合區域經濟的發展實際,大膽探索新的培訓模式,引導定點培訓機構在規范開展職業培訓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用工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結合不同培訓群體的特點,在培訓形式、培訓方法、教學手段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突出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實用性。各區縣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斷總結經驗,提高培訓質量,努力在培訓促進就業的效果上實現新突破。
河池市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就業專項資金有關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社〔2011〕213號)精神,現將我區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以回答形式進行宣傳,以便有就業創業願望和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要求的廣大勞動者准確掌握相關政策,積極主動地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自身就業創業能力,更好地提高就業收入。
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范圍
1.什麼是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
答: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等穩定和促進就業的培訓補貼資金。
2.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哪些內容?補貼對象有哪些?
答:①就業技能培訓: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指畢業時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簡稱為四類人員)。
②創業培訓:四類人員,以及畢業年度的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
③在崗培訓: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
④勞動預備制培訓:具有廣西戶籍的城鄉未繼續升學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3.勞動者一年內可以享受多少次培訓補貼?
答: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當年內不得重復申請。
二、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4.什麼叫做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答:就業技能培訓是指幫助各類勞動者為提高就業能力而進行的必備職業知識、職業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活動。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是指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符合條件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學員的培訓費補貼。
5.如何申請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答:培訓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個人先行付費,在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培訓補貼對象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培訓補貼標准內費用的,在確保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經個人申請,可由定點培訓機構先行墊支並代為申請培訓補貼,但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和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書。
6.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標准如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按照培訓職業(工種)的不同和就業技能培訓課時要求,分類給予補貼。
A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500元;
B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1200元;
C類職業(工種)為每人次900元。
培訓補貼對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或創業,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7.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職業(工種)具體是怎樣分類的?
答:根據(桂財社〔2011〕213號)文件規定,享受職業培訓的工種(工種)分為:A類(培訓時間為300個標准學時)共51個職業(工種);B類(培訓時間為200個標准學時)共62個職業(工種);C類(培訓時間為100個標准學時)共78個職業(工種)。
三、創業培訓補貼
8.什麼叫做創業培訓補貼?
答:創業培訓是對具有創業願望和相應條件的人員所進行的開辦小企業或自謀職業所必備的基礎知識和必備能力的培訓。創業培訓補貼是指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四類人員以及畢業年度的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各級財政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符合條件參加創業培訓學員的培訓費補貼。
9.如何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答:培訓補貼對象參加創業培訓(SIYB培訓),自主選擇定點培訓機構,個人先行付費,應在培訓合格後1年內直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培訓補貼對象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培訓補貼標准內費用的,在確保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經個人申請,可由定點培訓機構先行墊支並代為申請。定點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必須和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議書。
10.創業培訓補貼的標准如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創業培訓的補貼標准為每人次1300元。
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1年內實現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1年內沒有實現創業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參加創業培訓未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不給予培訓補貼;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創業人員,參加「改善企業培訓」(IYB培訓) 、「發展企業培訓」(EYB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 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不給予培訓補貼。
四、在崗培訓補貼
11.什麼叫做在崗培訓補貼?
答:在崗培訓,主要是指對企業在職職工進行的以提升崗位工作能力、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能力以及生產技能水平為主要目的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在崗培訓補貼是企業對新錄用四類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的培訓費補貼。
12.申請在崗培訓補貼有哪些規定?
答: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在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
13.如何申請在崗培訓補貼?
答:企業組織開展培訓之前,應向人社部門提交培訓開班申請、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復印件等材料。錄用登記失業人員的,還應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錄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或學校的有關證明。
培訓結束後,企業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等材料,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14.在崗培訓補貼的標准如何?
答:在崗培訓的培訓補貼標准為就業技能培訓同類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的50%。
五、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15.什麼叫做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答:勞動預備制培訓是指具有廣西戶籍,未能繼續升學的初中、高中畢業生(即「兩後生」),到具備勞動預備制培訓資質的技工院校參加1-2個學期全日制脫產學習方式進行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學員的培訓費補貼叫做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16.如何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勞動預備制培訓學員入學後1 個月內,將《勞動預備制培訓對象基本信息表》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提出預撥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按補貼標準的50%預撥培訓費用,用於各技工院校組織培訓教學和培訓管理。培訓結束後1個月內,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技工院校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並提供規定的培訓材料,按培訓補貼標准結算培訓補貼。
17.勞動預備制生活補貼標准如何規定?
答: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准給予生活費補貼。
18.如何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
答: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以培訓學校為單位,由培訓學校收集申請材料後送當地人社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經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後向財政部門申請生活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按人社部門審定的補貼金額撥付補貼資金,並委託培訓學校將生活費補貼發放給學員本人。學校必須按月將生活費補貼發放情況在校園內公布,並抄送當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

7. 關於三支一扶的具體政策

三支一扶」,是指大學生在畢業後到農村三支一扶」,是指大學生在畢業後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計劃的政策依據是國家人事部2006年頒布的第16號文件《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其目的在於為高校畢業生向基層單位落實就業問題提供具體的指導和保障。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計劃的政策依據是國家人事部2006年頒布的第16號文件《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其目的在於為高校畢業生向基層單位落實就業問題提供具體的指導和保障。三支一扶計劃的具體內容】

8. 培訓課酬稅的稅率是多少

培訓費屬於服務業范圍,列入營改增范圍。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如果屬於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但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應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即企業當年提取並且實際使用了的才可在稅前扣除,扣除上限為企業當年計稅工資總額的2.5%;

企業雖在當年按規定提取,但未實際使用的教育經費不得稅前扣除。對於你公司2006年以前年度的職工教育經費累計余額,根據上述規定,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必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培訓費管理辦法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第(七)條第2點規定:「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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