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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前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13 17:32:05

⑴ 從業員工的所有培訓必須把安全管理人員列入嗎

1.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培訓時間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⑵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對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1.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培訓時間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⑶ 領導和中層幹部任職後安全教育培訓會議記錄

培訓目的:為了提高企業員工的安全、消防意識,使企業員工掌握觸電事故的常識、火險隱患的辨識、日常的防火知識、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疏散基本知識。自覺地關注企業的安全組織管理,逐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素質。
一、安全管理體系: 廠長----生產車間主任----生產員工
二、企業安全基本知識:一、基本概念1、 安全與危險安全與危險是相對的概念。危險是指系統中存在導致發生不期忘後果的可能性超過人們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產系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2、 危險源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3、 事故與事故隱患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隱患泛指生產系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4、 本質安全本質安全是指設備、設施或技術工藝含有內在的能夠從根本上防止發生事故的功能。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⑴失誤——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誤,也不會發生事故或傷害,或者說設備、設施和技術工藝本身具有自動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功能。⑵故障——安全功能。是指設備、設施或技術工藝發生故障或損壞時,還能暫時維持正常工作或自動轉變為安全狀態。⑶上述兩種安全功能應該是設備、設施和技術工藝本身固有的,即在它們的規劃設計階段就被納入其中,而不是事後補償的。本質安全是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根本體現,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境界。實際上由於技術、資金和人們對事故的認識等原因,到目前還很難做到本質安全,只能作全社會為之奮斗的目標。二、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生產與安全的關系中,一切以安全為重,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必須預先分析危險源,預測和評價危險、有害因素,掌握危險出現的規律和變化,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將危險和安全隱患消滅的萌芽狀態,施工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三、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 新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即企業、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1、企業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准、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2、車間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車間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本車間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3、 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四、杜絕「三違」現象1、違章指揮:企業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識,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對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不負責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條件,仍指揮作業人員冒險作業。2、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沒有安全生產常識,不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識的情況下。在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顧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業,冒險蠻干。3、違反勞動紀律:上班時不知道勞動紀律,或者不遵守勞動紀律,違反勞動紀律進行冒險作業,造成不安全因素。五、做到「三不傷害」: 三不傷害就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首先確保自己不違章,保證不傷害到自己,不去傷害到別人。要做到不被別人傷害,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要及時制止他人違章。制止他人違章既保護了自己,也保護了他人,同時也保護了別的許多人。
1、用電安全 2、機械安全 3、鍋爐、壓力容器安全 4、辦公室安全常識 5、化學品安全消防安全及消防器具
6、安全色與安全標識7、常見事故現場急救方法(觸電、化學品、機械傷害、中暑、中毒)8、個人防護用品知識及特殊崗位勞動保護

⑷ 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幾次安全教育,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少於多少學時

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少於12學時;但對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4)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前培訓擴展閱讀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⑸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所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總稱,它既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既指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指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作為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具體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並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⑹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內
(一)國家安全生產容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⑺ 班組長任職前須參加不少於[ ]學時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對班組長任職前沒有明確的安全培訓學時,國務院安委辦《關於
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對以只是對提出了企業班組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經過相應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上崗。已在崗的班組長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班組其他員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⑻ 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基本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版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權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所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⑼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的是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編輯本段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編輯本段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編輯本段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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