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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講話

發布時間:2021-02-12 09:50:53

1. 社區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心得體會

人民調解解民難,平安和諧記心間,行政司法齊努力,糾紛化解盡開顏。

2.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3.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員在工作中的作用

一、強化政治素質,提高調解業務能力
一要加強政治修養。在政治上立場堅定,是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的重要條件和必須具備的能力。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把握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面臨各種復雜多變的社會矛盾糾紛時,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應保持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清醒的頭腦,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幟鮮明,要服從於、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樹立大局意識、發展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要加強道德修養。「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員作了明確規定:應具備公道公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人公民,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是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是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的道德觀念的表現。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服務於民,把維護好人民群眾權益作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員必須要做到忠於職守勇於盡責,愛崗敬業樂於奉獻,開拓進取敢於創新,心繫民眾踏實幹事,主持公道堅持正義,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勤奮好學不斷進取。
三要熟練業務技能。精通的業務,扎實過硬的本領,是人民調解員具備的基本要素和條件。要不斷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並領會其內涵和實質,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各種復雜問題,同時,要不斷探索調解方法,從案例中發現方法,從實踐中研究方法,從經驗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體學、向庭審學、向能者學,堅持把實踐放在首位,把實用作為目標,把學用結合,集思廣益作為研究方法,才能不斷地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
二、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務能力
一要善於學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穿於整個人民調解工作之中,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中,堅持運用法律,適法宣傳,依法進行調解。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具有較好的學法條件,年輕、文化基礎好,掌握法律知識快,應主動學、不斷學,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只要有決心去學,下功夫去學,定能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調解員;只要持之以恆去學習,將會成為優秀的法制宣傳員。
二要樂於宣傳。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進糾紛化解,幫助和引導當事人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可控制矛盾升級,控制情緒激動,防止矛盾激化,能夠消除當事人之間的隔閡,順利將矛盾化解。大學生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每一位大學生法制宣傳員要積極融入法制宣傳的前言陣地,採取多措並舉的方式,加大法制宣傳,要深入到農民中去、企業班組、學校班級、農民工工地等面對面地講解法律知識,運用案例剖析,在處理矛盾中結合糾紛類別,適法宣傳。
三要勇於創新。在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中,農民的需求利益關系發生了變化,為適應發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維權的意識得到加強,必須要不斷地改進法制教育的方法,創新教育的形式,拓寬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斷適應經濟發展、適應社會需要、適應群眾需求。
三、堅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學研判能力
一要堅持全面排查。根據社會轉型期矛盾多、復雜性強的特點,進行矛盾糾紛排查,顯得十分重要,只有通過排查,才能發現問題,掌握動態,才能為解決問題提供最有效的科學決策依據。在時間上,堅持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並進行日分點、分項查,區域集中查、月開展全面查。在方法上,採取上下溝通,左右互動,按分級、分片、定點,形成主體式、拉網式排查,確保不走過場。
二要堅持認真分析。分析是解決矛盾問題的關鍵和重點,根據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區域、不同類別,可採取逐個分析法,分別制定出矛盾糾紛的不同預案,分類列表,分類處理。
三要採取有效措施。針對不同情況及原因,在分析「透徹」,判斷「准確」的基礎上,找准解決矛盾的切入點,對症下葯,定人、定責任跟蹤觀察,牢牢掌握矛盾糾紛苗頭的主動權。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預防機制,構建嚴密的防調網路,發揮整體預防功能,從而堅持排查走在預案前,預案走在化解前,並做到抓早、抓好、抓苗頭,將矛盾化解在前,解決在萌芽。
實踐證明:如果人民調解員在解決矛盾時不認真分析、正確判斷,就會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誤,就化解不了矛盾,嚴重時會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大學生調解員要始終銘記這個道理,進行分析判斷,減少失誤。

4.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屬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4)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講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5. 如何准備治保主任,人民調解員培訓

明確培訓內容,確定時間地點,找好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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