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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有無固定企業必須進行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12 05:57:06

⑴ 不是生產性的企業需要安全生產培訓嗎

以前需要培訓,並且《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新安全生產法要求,除危險性較大內的的單位容需要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外,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崗位相應的安全知識即可。
建議你:到所在地的安監局咨詢一下你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需要安全培訓為好。

⑵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⑶ 《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3)安全生產法有無固定企業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中國人大網

⑷ 安全生產法要求企業五類人的安全培訓,是指哪五類人

五類人:企業主要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普通從業人員,管理人員。

⑸ 安全生產法規定每年企業培訓多少次

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有規定: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⑹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要求

1、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安全生產法有無固定企業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2、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3、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⑺ 有無法規要求員工安全培訓必須手簽字嗎

沒有法規要求員工安全培訓必須手簽字。但是安排培訓必須落到實處,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安全培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法人或安全負責人須幾年參加安全培訓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人或安全生產負責人須每年都要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考試。

⑼ 安全生產培訓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動紀律;

4、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是讓職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的主要途徑,是保證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

《健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健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⑽ 企業負責人沒有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安全生產法能不能處罰

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沒有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該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尚不夠刑事處罰。對其應給予的處分是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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