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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政駕駛培訓機構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12 01:49:53

『壹』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處罰方式有

《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1)運政駕駛培訓機構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許可證辦理需提交材料目錄

1、開業申請書(准確表述申請開業的經營范圍);

2、相應類別的開業申請登記表(在受理窗口領取填寫);

3、企業籌備情況簡介(包括經營項目、經營場所、經營業主、職工人數、經營規模等情況);

4、工商部門提供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查驗原件);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提供復印件(查驗原件);

5、企業章程;

6、驗資報告、有效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7、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8、駕駛員從業知識考試合格證明或《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查驗原件);

9、辦公及經營場地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如系租用場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有貨物堆場的,還必須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10、異地運輸企業到廣州申請開設分支機構的,還須提交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書(表格)名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貳』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的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回安排,指導道路運輸答企業合理、有序地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並保證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繼續教育機構的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繼續教育的教職人員建立信用檔案,規范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行為,完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繼續教育大綱要求,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參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師資培訓。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並經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認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從業資格證件和從業資格管理檔案予以記載。
繼續教育的確認可採取考核或學時認定等方式,具體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叄』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取得從業資格的比例分別是相關經營者依法獲取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准、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運輸經理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考試。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許可權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員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二)質量檢驗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二)駕駛操作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或者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五)相應車型駕駛經歷證明;
(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第二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
第二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見附件5)。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統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八條
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部統一印製並編號。具體工作委託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負責。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發放和管理許可權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資料庫,使用全國統一的管理軟體核發從業資格證件,並逐步採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確保有關信息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並逐步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動態資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後30日內移交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6)。
第三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
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後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四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從業,且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並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並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教練員檔案,並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超過規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並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一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十二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第五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被吊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和從業資格證件工本費由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核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第7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
1.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略)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略)
3.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略)
4.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略)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略)
6.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略)

『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於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伍』 駕駛(從業資格證)應該怎麼考取

就是駕駛員從業資格。從業資格:指從事某一專業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准。有許多行業需要,如會計從業資格證,律師從業自格證等。 申辦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程序 —— 1、申請受理: (1) 申請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首先到具有營運駕駛員職業培訓資格的機構報名參加職業培訓。 (2) 申請條件:申請人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申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大型客車、汽車列車從業資格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 申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須持有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2年以上; ② 申請大型客車從業資格證,須持A照2年以上; ③ 申請汽車列車從業資格證書,須持有B照2年以上; (3) 申請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① 填寫《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登記表》; ② 交驗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身份證件; 2、職業培訓和約考: (1) 完成《營運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和課時。 (2) 培訓機構將學員申請登記表(附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培訓結業證、身份證的復印件)報送市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核和進行約考。 (3) 市級運政管理機關對申請登記表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准考證。 3.營運駕駛贈從業資格考試 (1) 學員憑准考證和身份證參加由市級運政管理機構組織的理論考試和操作考試。 (2) 考試結束後頌考試成績。 4.證件發放(1) 市級運政管理機構將申請登記表、理論和操作考試成績歸檔。 (2) 市級運政管理機構製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3) 市級運政管理機構憑學員准考證發放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陸』 對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如何進行培訓 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長規定

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長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這里所說的「教學大綱」,是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 這一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必須並且只能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不可使用其他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也不可自行規定教學大綱。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要求、課時分配和教學內容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本條所指的培訓結業證書是指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在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培訓並結業後, 由交通主管部門向其核發的證書,這是機動車駕駛學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考試的重要憑證。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種類:①初學駕駛培訓(非職業和職業);②增駕車型培訓;③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④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⑤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⑥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其他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學時制兩種,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培訓種類及培訓方式。 本條進一步規定了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行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授銜問題 的會議紀要》 (國閱[1993]204 號)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員培訓除外)的管理由交通 部門和公安部 門共同負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工作進行宏觀方面的行業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規章、技術標准、教學大綱,負責規劃布局和實施監督檢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 九條的規定: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 可條件;經考慮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員證。因此公安部門負責駕駛員的發證工作。為保證駕駛員的質量和確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在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和駕駛證發放的管理中,應當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門在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技術標准時,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時,要充分聽取公安部門的意見;公安部門對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應當充分依據交通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果證明。 (3)保證機動車駕駛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規定的規范和規模培訓駕駛員,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交通部1996 年印發的《關於發布〈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通知》和《關於駕駛員培訓學時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包括培訓目標、設置課程內容與教學基本要求、學習期限與課時分配等內容;《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安全行車知識,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汽車概述,發動機、底盤、電氣設備,汽車維護與隨車工具、發動機一般常見故障的檢查與處理、底盤一般常見故障的檢查與處理、發動機油和電路故障的檢查與排除,汽車駕駛基礎理論與訓練,一般道路駕駛與式樣駕駛,復雜道路和夜間、重車駕駛, 特殊條件下駕駛和節約燃料、輪胎的駕駛,駕駛員考試的內容、辦法、標准和注意事項以及道路運輸法規等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起草過程,不少同志建議機動車駕駛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和憑機動車培訓結業證書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考試的制度,但考慮本條例規定的是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有關內容,不涉及機動車駕駛發證的,因此本條例沒有對此進行硬性規定。但盡管如此, 為了確保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技能和業務素質,由於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水平直接關繫到道路交通安全,關系其他交通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關繫到社會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在以機動車駕駛培訓人員進行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執照時,應當嚴格執行機動車駕駛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和憑機動車培訓結業證書申請考試的制度。更何況,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必須堅持綜合治理,對症下葯,多管齊下,需要交 通部門和公安部門協調和密切配合。

『柒』 鐵路技能培訓工作室管理細則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復習思考的標題運政治的一部分

(所附的回答僅供參考,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准。)
首先,填寫的空白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4年4月14日,中國道路運輸法規的有效自2004年7月1日以來的第48次常務會議。

2,新修訂的「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3版的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效的自2006年7月1日。

3,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公共資源的狀態。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連續運輸服務應該是公開的,不得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4,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營運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5或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政府負責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或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6,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條件,應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關系在審查客運應用,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同一行三個以上的申請人,招標的形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下,申請批準的客運經營者,頒發給申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8,客運車輛的司機,應符合資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驅動程序的操作。

9,10,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設置客運車輛,使車輛道路運輸證發行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和資格證書

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危險貨物運輸應配備必要的護送的護送,以確保危險品的保管,

?11日,在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接或通過公路50公里或以上的車輛,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技術水平的懸掛明顯標志危險貨物運輸。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

12,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有關規定的綜合性能測試客運和貨運車輛,並將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13,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實施的駕駛員培訓學校,駕駛訓練課程,道路運輸經營,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資格管理培訓學校,駕駛訓練課程的資格管理,實現由農業部門負責。

14,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合格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考試,持有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書的職位。

15,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登記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業務,在全國各省一個月或更長時間,駐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本省備案手續,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支付的費用。

月16日,出差旅遊的旅客運輸為目的的經營旅遊景點,或者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在其行的一種運輸方式。

17,機動車維修經營可能不會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不得為修復將已報廢的機動車輛,不得使用汽車配件(組裝)。

18,拒絕接受處罰乘客非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以上的運營商隱瞞有關文件規定,問題的道路運輸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合理的卡,放棄接受處罰後。

19,在春天的旅遊「黃金周」或事件,如客流高峰的動力不足,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的車輛的技術水平不小於3的操作匯流排和社會非營運載客開的車線包車或加??班。非營運客車運行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證書。

20,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沒有車輛的經營許可證,他們不能發現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並應採取適當的照顧不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1日,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按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建立;建立的一個分支,它應該是要建立道路運輸之附屬公司管理機構備案。

22,外商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經營。

23,旅客應持有效客票乘坐,遵守旅遊秩序,培育文明健康,不得運入該國根據危險品等違禁物品乘坐。

24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班線客運經營者應不斷地提供公共交通服務,不得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25日,一期為四年至八年的客運班線業務。

26,客運經營者可能不被強迫的乘客,應帥克,敲詐旅客運輸車輛不準來代替的。

27,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應當屆滿前60天重新申請。

28,收到的客運業務中的應用程序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接受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後,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29日,在客運包機,應按照公約的目標和長途運輸。

30,從事貨運業務,需要批準的市政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保管法律和法規的貨物,車輛維修,貨物裝卸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後,駕駛人員。

31,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工作者,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32,道路運輸車輛運送貨物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貨物運輸,應當符合載重量批准非超載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車要求。

33,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將道路運輸證。

34,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出站車輛的安全檢查。

35,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未經安全檢測車輛出站。

36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客運車輛限制售票。

37,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機動車輛維修,確保維修質量。

38,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公開機動車維修工固定費用,收費合理。

39,汽車及汽車修理,總成修理或維修車輛的維修經營者,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測試,檢驗和完成的修復過程中的質量檢驗體系。

40,二級保養的汽車,裝配,修理或汽車維修,維修質量檢驗,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證書。

41的質量保證體系,實行機動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汽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免費返工。

42,汽車,機動車維修企業不得承修報廢機動車是不允許的。

43,申請產業,戶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適用於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位置,並配有相關的材料。

4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驅動程序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僅要掌握的駕駛技術必須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和操作知識,交通法規知識。

45。 43

46,「人民中國道路運輸條例第55條的規定,應受法律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規則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考試不及格,作業可能無法履行其職責。

47,學員也可以根據培訓合同查處非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作為消費者除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處罰的培訓並不需要報告或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經營。

48,電機汽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培訓或培訓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出的欺詐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向原發證機關應當其營業執照。

49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是不是免費的公路路口,,檢查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50,道路運輸活動根據其是否發生費用結算的區分經營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51,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以維持或恢復車輛的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的保養和維修的任務。

5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業培訓,掌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駕駛技術。

53,道路班車客運經營的領域可以分為跨省,跨市(州),縣(市),縣(市),農村客運五。
< / 54,和客運包機的運輸時間計費里程或包的模式。

55,旅遊包機是指運輸方式運送旅客旅客的目的。
BR /> 56,第二級的列車,班車客運運輸距離在400公里至800公里。

57,運營商的乘客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乘客傷亡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應承擔責任損害賠償。

58,三優「指的是優質的服務,良好的秩序,優美的環境和服務管理的規范化,標准化的服務過程程序,服務質量管理的巴士總站。

59,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一類(大修),Ⅱ型(兩個維護)和三類(特約維修)。

60,公路運輸管理對象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及汽車維修,裝卸,駕駛員培訓和活動(運輸服務)的業務。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任何行政區域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汽車及相關業務(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四川省須遵守本條例。
「道路運輸,包括機動車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為乘客)和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為貨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終端,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道路運輸站場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點(以下簡稱為乘客的網站)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

61,運政執法源檢查的主要道路檢查補充。

62,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經批準的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從事經營活動。

63,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者,員工,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64,汽車駕駛學校,必須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的有關規定,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學培訓人員批准,以確保教學質量的實施。

? 65,從事行800多公里,高速公路從旅遊大巴,營運車輛,以及的士和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達到的技術水平。

第23條班線800多公里,高速公路直接或通過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客運車輛和危險品運輸車輛的技術水平,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客運和貨運車輛的技術水平應達到三個或更多。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接或通過公路50公里或以上的旅遊交通客運車輛,車輛類型應該是中級以上

66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由國家標准懸掛明顯標志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

6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處理決定,應在30天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市民的投訴。
判斷題(20分)

1,道路運輸條例聲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計程車客運城市公交客車)。 (×)

2,客運班線經營了一個為期四年至八年。的經營期限屆滿,(自動擴展)許可經營的客運班線。 (X)

經營旅客運輸的危險品運營商(罐)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為乘客或危險品。 (×)

4,汽車維修工具(?)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保證期為汽車維修質量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免費返工。 (×)

5,駕駛客運業務在三年內(未發生交通意外)。 (×)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班線客運經營者應不斷地提供公共交通服務,不得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7,收取的費用沒有有效的道路標志,公路稽徵機關可以暫扣車輛。 (√)

8,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簽發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車輛駕駛員的證書(也不可能)收取象徵式費用。 (×)

9,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

10,客運經營者可能不被強迫的乘客,應帥克敲詐旅客運輸車輛不準以取代。 (√)

11,處理道路輸球(S)的賠償涉及公路懲罰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應如何處理(X)

12運輸應配備必要的護送(保管的護送,以確保危險品)和運輸的危險貨物標志懸掛明顯的危險品。 (×)

13,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合理安排人次,每天的運營商。 (√)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可能會暫時扣留車輛車輛駕駛員的證書並不能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車輛。 (√)

15,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汽車,總成修理或車輛維修及保養維護應進行()的質量檢驗。檢查,維護,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證書。 (×)

16,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者應當終止前(20)天原批准機關內。 (×)

1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武俠批準的乘客站停靠的客運車輛實施(扣)。 (X)

18,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條例所指的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性能檢測站)。 (×)

19,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劃分的分類系統實現的是不處罰,減輕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四個酌情水平。 (√)

20,拖欠兩年多的公路規費的,稅務機關不再收回。 (×)

21,公路客運附加費徵收營運載客汽車。 (√)

22日,逃稅和高速公路費,徵收機構可以直接車輛扣留當事人。 (√)

23,車輛掛靠業務,這是附屬的付款責任。 (√)

24日,暫扣3個月以上的車主不接受處理的,徵收機構可以申請拍賣的欠費車輛。 (×)

25,未能處理收集機構的公路規費交易手續轉售轉運車,由車輛使用方負責支付。 (×)

26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規費徵收檢查,海事管理以及港口和航運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交通部門的代表,負責實施行政機關的處罰。 (×)
27,交通行政聽證程序聽證要求,聽證通知,聽證會,決定如何處理與其他步驟。 (√)

28,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由公路管理機構跑馬圈地,界樁。 (×)

29日,根據公路法的規定,造成損壞的路面,污染或影響交通的道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的罪行負責被判罰款一千元。 (×)
30,貨車超限運輸超過40??,000公斤的總質量在出發前1個月內,運營商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

3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行駛的車輛的座椅的車輛登記,養路費徵收,非省際征。 (√)

32,進行勘驗檢查,調查和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是當前和簽署勘驗檢查的成績單。 (×)

33年12月31日規費徵收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結束。 (√)

34,公路養護作業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方向的道路標志,標線限制。 (X)

35聽證通知書應送達當事人在聽證會前15日。 (×)

36,汽車(包括外國汽車進入)不按照規定支付全部付款義務。 (√)

3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行政區域超限運輸由交通部負責審批。 (×)

38,一般的程序,包括調查和收集證據,書面知情的處罰決定,送達及執行其他步驟。 (√)

39,生產和使用偽造的道路維修的票和甲板手段逃避道路維修,交通部門要共同努力,金融,公安等部門查處。 (√)

40,極限載荷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無法行駛。 (√)

41,失蹤人員的限制,送達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的。在公布之日起60天之後,即視為送達。 (√)

42,迴避業主規定的課滯納金,數額較大,業主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

43,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文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署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留置送達。 (√)

44,或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45,登記的的延遲車輛登記,並偷了新買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一輛車,收債公司應全面復甦的維修費和滯納金的,按照處以罰款的規定。 (√)

46,主要建設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或操作人員在位和車輛的三個歷月,該程序應及時處理調整,從開始到調整在自然月內居民收集調機構未能支付。 (√)

47,滯納金支付管理人員到指定的公路規費給予經濟處罰。 (×)

48,處以罰款不小於3倍的應付金額切換牌照,塗改,偽造道路維修的票。 (×)

49,行政機關處罰收集的證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無效。 (√)

50,管轄爭議公路情況下,報告它的共同的交通運輸部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
51,停止搶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汽車及時向收數公司,收賬月批準的??停止支付贍養費。 (×)

52,業主徵收的稅收征管機構的行為,拒絕接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

53,入站客運經營者應當進站的等待出發的網格(10)班,延誤,取消,時間准備相關文件,不得濫用。 (×)

54,缺乏能力在春運客流高峰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的技術水平不低於3個營運客車開行非營運客車包車或加班車。 (√)

55歲,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適用。 (×)

56,汽車維修實施的路檢路查的項目之一。 (×)

57,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該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使原有的許可的決定。 (√)

58,車輛的車主或降低道路收費的申請,收集機構必須在60天內同意或不答復。 (×)

59,車輛的流動性,違反了非??法的公路規費徵收規定,除了車輛登記土地增值稅征管機構,有司法管轄權的方式後,收債公司的車輛也具有管轄權的權利。 (√)

60,在每月10日未支付一個月的養路費,從11月份的加收滯納金。 (√)

61,由於重大事故的發生,形成不支付的維修費,以及非惡意欠(逃)支付維修費用或其他力量不可抗力的原因,積極全面的維修費用結算付款義務,但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而且服務辦公室批准,可適當減免滯納金。 (√)

6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規定」第38條:違反了第13條,第16條的規定,佔領了第一款航道管理條例「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的,處以罰款不超過40%的損失費。執法人員根據這一規定,根據違法情節,最高可以賠償費用的40%以下的罰款。 (√)

6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棚戶區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0萬。以下提到的規定「,其中包括300萬(√)

64,2007年4月30日公布的福建省交通廳,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法[2007]第14號)的文件的性質屬於行政法規和規章。 (×)

65,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問題不再是懲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處罰在兩個或更多的當事人的非法採取行動。 (×)

66,基本上是相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

67,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合理的,必須根據事實,事實和侵犯的性質的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相當大的程度。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行政處罰細化標准(最小交易法[2007] 14號),在全國范圍內實施。(X) / a>
69,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車輛宣布暫停或批准報廢,仍然在道路上行駛的公路稽徵機關責令償還,每天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高達至三倍支付的費用。從違法情節的角度來看,上述車輛的維修和其他非經營性道路比使用的道路,甚至在客運和貨運

『捌』 運管所檢查的駕校教練員管理情況是什麼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容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並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玖』 陪駕練車被運政攔著要罰款多少

首先要確定陪駕的是駕校的教練員還是一般的市民,然後要確定駕駛的車輛是否屬於營運車輛,最後要確定陪駕練車的是否收取費用。陪駕的是駕校的教練員的話要是在非許可路段練車會直接追究所屬駕校責任。要是一般市民的話分是否收取陪駕費用,如果收取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如果不收取費用的,會由交警處理駕駛人無證駕駛的問題。
如果駕駛人又駕駛的是營運車輛的話更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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