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東省法院關於法官培訓有規定嗎
是的,以下是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培訓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培訓、任職培訓、晉級培訓和續職培訓。
擬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預備法官培訓。
初任法院院長、副院長,須接受任職培訓。
晉升高級法官,須接受晉級培訓。
法官履職期間,須接受續職培訓。
第三條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法官培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歸口負責、分級實施。
第五條 法官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擬任法官的人員以及在職法官,經過規定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職、晉級、續職。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法院的法官培訓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理本轄區的法官培訓工作。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官培訓的規劃、管理和協調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法院部署的各項培訓任務,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本轄區法官的續職培訓。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省級法官學院、法官進修學院、法官培訓學院等法官培訓機構。
根據需要和條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項法官培訓。
第十條 國家法官學院承擔:
(一)預備法官培訓;
(二)初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職培訓;
(三)晉升高級法官的晉級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續職培訓;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的續職培訓;
(六)地方法官培訓機構的師資培訓;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必要時,國家法官學院可委託其分院承擔以上培訓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省級法官學院或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承擔:
(一)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級以下法官的續職培訓;
(三)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的培訓。
第十二條 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承擔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統一規劃、組織各類法官培訓教學大綱、教材的編寫和審定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四條 法官培訓應注重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教育,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訴訟調解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製作能力。
法官培訓的具體內容應視不同培訓對象的需求有所側重。
第十五條 預備法官培訓應注重崗位規范、職業道德和審判實務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年。
任職培訓,要按照崗位規范要求,進行以提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管理與業務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半月。
晉級培訓應注重高級法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續職培訓應注重所在崗位專業知識更新的培訓和審判業務技能提高的培訓。法官每年接受續職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半個月。
第十六條 法官培訓主要採取在職離崗集中培訓的方式,也可採取分段培訓、累計學時的方式。
第十七條 法官培訓應不斷探索靈活多樣的培訓手段和方法,推廣和運用遠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訓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法官培訓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法官出國進修,或邀請國外法學專家、教授和法官來國內進行專題講座。
第四章 條件與保障
第十九條 法官培訓的師資實行專兼結合,以兼為主。
第二十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
從事法官培訓工作的專職教師一般應當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和較高政治、業務素質,並具有相應的法官資格和審判工作經驗。法官培訓的專職教師一般應從法官中選任。
法官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應有計劃地參加審判工作,豐富實踐經驗,以加強培訓教學的針對性。 』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擔任法官培訓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經組織安排到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從事培訓工作的,工作量應當納入所在部門業務考核范圍o.
第二十二條 在經費預算中,應單獨列支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占同期法院業務經費的比例應不低於3%。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應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法官培訓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培訓基地、圖書資料、教學設備等培訓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用。
第五章 考核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建立所轄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訓檔案。法官參加培訓的履歷、成績和鑒定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 設立法官培訓機構的人民法院應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各類培訓《合格證書》的驗證、發放制度。預備法官培訓和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印製。
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國家法官學院驗證、發放。 省級法官培訓機構舉辦的任職、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驗證、發放。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
參加培訓的法官,培訓期間享受在職法官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等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八條 法官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任職、晉級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訓評估制度,定期對法官培訓機構的培訓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經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法官陪訓機構,應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其停止法官培訓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專門法院的法官培訓,由專門法院參照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也可依託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屬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2)人民法院業務素能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3. 法院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1、上公務員網和法院網看看。給你一個提醒,看司法考試的題最有用。另外就是法律文書寫作是重點了。
2、其他公共科目就要看公務員考試的題目,一模一樣,范圍不變。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
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
第二條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三條擔任書記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適應本條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書記員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中、中專。
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書記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第五條本辦法下發後人民法院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書記員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與受聘人依照法律與本辦法訂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人民法院與受聘人雙方履行合同規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即解除聘任關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書記員職責。
第六條除法律、法規和聘任合同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權利義務及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務升降等,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制度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基本工資可按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其他工資和福利等待遇,可暫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待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後,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改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內依據書記員員額比例確定書記員專用編制。法院錄用或調任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書記員專用編制。
書記員的員額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新招收書記員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考試、考核,擇優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的考試工作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考錄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期滿可以續聘。書記員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雙方同意續延聘任合同的,如果書記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書記員試用期限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條聘任制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聘任關系的情形。
第十一條聘任制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書記員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通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國家機構變動、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四)未經單位批准參加各類脫產學習、培訓,經單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聘任制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書記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聘任制書記員對人民法院解除聘任關系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事主管部門提起仲裁。
第十四條聘任制書記員可以辭去被聘職務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書記員可以按規定正常晉升職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
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
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
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
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
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書記員職務職數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領導職務職數中解決。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除專門適用於聘任制書記員的條款外,其他條款既適用於聘任制書記員,也適用於本辦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在國家核定編制內正式錄用的書記員。
第十八條解放軍軍事法院書記員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http://www.tsrcw.com/temp/hebeifayuangwy/hbkaoshidagang.htm
4. 如何加強人民法庭工作
加強人民法庭基礎建設已成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召開了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筆者曾在基層法庭從
事審判工作,在法庭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了一些心得,在此與大家一同探討,以促進當前的人民法庭工作。我認為,在當前的法庭工作中應注意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領導重視、指導協調到位是搞好法庭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證
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處在最基層,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其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因此,基層法院領導要重視法庭工作。首先,"一把手"要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黨組成員集體抓,在法庭建設上形成合力,把法庭工作納入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經常下去調查研究,指導協調。在確保上級法院撥給法庭的建設資金、交通辦公設備和法律書籍的到位。其次,基層法院黨組要在政法上關心法庭幹警的進步,真正做到"從優待警"。這包括:在提拔、晉級方面給予從優待遇並形成制度。凡是法庭幹警入黨申請符合條件的,要重點培養和發展。在幹部提拔任用、晉職、評先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法庭幹警,以激勵他們爭先創優;在工作和生活上關心照顧法庭幹警。人民法庭不僅擔負著繁重的審判工作,而且幹警大都遠離家庭,工作、生活環境非常艱苦,要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在交通工具 、生活補貼和居住就餐方面向法庭傾斜,加強法庭的基礎建設,改善法庭的辦公條件,為幹警配備好車輛,辦好小食堂,方便幹警工作和生活,解決幹警遠離家庭的後顧之憂。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不僅安心法庭,而且樂於到法庭工作。
二、健全制度、抓好隊伍建設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關鍵
搞好人民法庭工作必須有一支高素質法庭審判隊伍做保障。而提高幹警政治素質,以制度建庭是抓好隊伍建設的根本。這其中,一是建立政治學習制度,落實"一崗雙責"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使全庭幹警真正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揚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服務。二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要求幹警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建立幹警廉政檔案,實行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對案件進行檢查和回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消除後患,增強幹警廉潔自律意識和責任感。三是制定法庭幹警駐庭和考勤獎罰制度。堅持從嚴治警,強化紀律觀念,要求幹警中達成"庭榮我榮,庭衰我恥"的共同理念,使工作更具有凝聚力。同時建立與各項制度相關配套的工作台帳,認真造冊記錄,達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規范法庭的目的,使法庭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對法庭的登記、統計工作,主管院長應不定期下去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加強對法庭的審判人員進行培訓,積極發動和選派幹警參加研究生的高層次文化學習,讓幹警掌握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以適應入世後形勢不斷發展的需要。
三、深化改革,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力求公正與效率,實現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民法庭進行審判方式改革,應當從基層的實際情況出發,堅持"兩便"原則,充分發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作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一)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簡化案件的審理環節。(二)推行巡迴辦案,就地審理,以案講法,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根據案情不同採用不同的辦案方法,快審、快結,走一路審一線,使群眾在家門口就能打官司討說法,方便群眾訴訟。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是直接面向農村、面向農民,與農村和農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審判方式的改革強化了庭審功能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而有些當事人流動性大且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因此,法庭的同志要一改過去坐堂辦案、等案上門的衙門作風,積極主動地為當事人釋明法律法規,講清權利與義務,巡迴開庭。另一方面是對一些因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身的人,採取上門辦案的辦法,堅持"兩便"原則,在田間、地關、果園等地方開庭審理,或進行調解。能夠達成協議的,馬上製作並送達調解書給雙方當事人,盡力方便群眾,簡化辦案程序。同時,通過巡迴辦案的方法也可以密切群眾與法院的聯系。(三)大膽適用督促程序,辦理支付令案件實現快簡結案,縮短辦案周期。(四)嘗試部分裁決文書實行格式化的作法,避免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五)放權給合議庭、審判員,由他們自己簽發法律文書,減少定案層次,提高審判效率。對一般的案件,審判長或審判員直接簽發裁判文書,作為院長只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監督,如檢查案件是否超審限、是否需要迴避,或是否有可能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等情形。正確處理好放權和監督的關系,以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業務素質。(六)增強審判透明度,提高當庭審判率,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體現審判的公正與效率,把審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層次。由於法庭大膽適用簡易程序,加上裁判權獨立行使,為保證案件裁判的公開、公正,就必須強調在法庭辦案的透明度上大做文章,主要表現在案件的當庭宣判率上。當庭宣判率既是檢驗一個法官庭審中對證據的判斷能力,同時也是檢驗法官對法律熟練程度的標准。如果未能當庭宣判的,在宣判後,也須將有影響的裁判文書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讓社會各界進行監督指導。法庭全方位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及時裁判,可以避免因久拖不決給當事人帶來不應有的損失或導致矛盾激化,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注重貫徹調解,妥善調處糾紛,積極參與農牧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調解原則是我國民法適用上的特殊原則,調解工作又是法庭工作的重心,除了要指導調解委員會外,本身也要進行訴訟調解和非訴訟調解。調解率的高低也是檢驗一個法官或一個法庭工作好壞的關鍵。幾年來城北區法院兩個法庭非常注重調解工作,採取了法制教育、情理感化、藉助外力、把握時機、選擇場合、情況跟蹤、緩沖矛盾等方法,促使當事人消除矛盾,達成合解。調解率的提高,大大的減少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隔閡。
(二)參與綜治,確保一方平安。綜合治理是確保農村牧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基層第一線,面對的是廣大的農村群眾,在綜合治理這項社會工程中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要為黨的農村工作大局服務,就必須提高服務質量,通過各種渠道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利用法律為民辦好事、辦實事。
其具體做法是:1、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妥善調處簡易糾紛、訴訟外糾紛,及時將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2、建立鄉鎮、村"二級調解網路",加強同農村牧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指導。3、繼續開展普法進萬家活動,主動到學校、農場、金融部門進行法制宣傳。通過巡迴辦案,公開審判,以案說法,對群眾進行法治教育,增強其法律意識。4、深入專業戶、經濟實體和企業,主動為經濟組織和個人排憂解難。走訪、回訪案件當事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不安定隱患,延伸法律服務觸角。通過依法為案來為農村、農業的改革、發展、穩定作出貢獻。
總之,做好法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上級法院必須加強監督指導,基層法院領導要重點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法庭全體幹警要齊心協力,對法庭的工作,法庭全體幹警要人員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才能把法庭工作推上新的台階。
5. 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權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2]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邢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5)人民法院業務素能培訓擴展閱讀: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6.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7. 如何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因此,加強人民法庭基礎建設已成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召開了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筆者曾在基層法庭從 事審判工作,在法庭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了一些心得,在此與大家一同探討,以促進當前的人民法庭工作。我認為,在當前的法庭工作中應注意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領導重視、指導協調到位是搞好法庭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證 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處在最基層,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其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因此,基層法院領導要重視法庭工作。首先,"一把手"要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黨組成員集體抓,在法庭建設上形成合力,把法庭工作納入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經常下去調查研究,指導協調。在確保上級法院撥給法庭的建設資金、交通辦公設備和法律書籍的到位。其次,基層法院黨組要在政法上關心法庭幹警的進步,真正做到"從優待警"。這包括:在提拔、晉級方面給予從優待遇並形成制度。凡是法庭幹警入黨申請符合條件的,要重點培養和發展。在幹部提拔任用、晉職、評先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法庭幹警,以激勵他們爭先創優;在工作和生活上關心照顧法庭幹警。人民法庭不僅擔負著繁重的審判工作,而且幹警大都遠離家庭,工作、生活環境非常艱苦,要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在交通工具 、生活補貼和居住就餐方面向法庭傾斜,加強法庭的基礎建設,改善法庭的辦公條件,為幹警配備好車輛,辦好小食堂,方便幹警工作和生活,解決幹警遠離家庭的後顧之憂。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不僅安心法庭,而且樂於到法庭工作。 二、健全制度、抓好隊伍建設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關鍵 搞好人民法庭工作必須有一支高素質法庭審判隊伍做保障。而提高幹警政治素質,以制度建庭是抓好隊伍建設的根本。這其中,一是建立政治學習制度,落實"一崗雙責"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使全庭幹警真正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揚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服務。二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要求幹警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建立幹警廉政檔案,實行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對案件進行檢查和回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消除後患,增強幹警廉潔自律意識和責任感。三是制定法庭幹警駐庭和考勤獎罰制度。堅持從嚴治警,強化紀律觀念,要求幹警中達成"庭榮我榮,庭衰我恥"的共同理念,使工作更具有凝聚力。同時建立與各項制度相關配套的工作台帳,認真造冊記錄,達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規范法庭的目的,使法庭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對法庭的登記、統計工作,主管院長應不定期下去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加強對法庭的審判人員進行培訓,積極發動和選派幹警參加研究生的高層次文化學習,讓幹警掌握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以適應入世後形勢不斷發展的需要。 三、深化改革,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力求公正與效率,實現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民法庭進行審判方式改革,應當從基層的實際情況出發,堅持"兩便"原則,充分發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作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一)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簡化案件的審理環節。(二)推行巡迴辦案,就地審理,以案講法,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根據案情不同採用不同的辦案方法,快審、快結,走一路審一線,使群眾在家門口就能打官司討說法,方便群眾訴訟。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是直接面向農村、面向農民,與農村和農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審判方式的改革強化了庭審功能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而有些當事人流動性大且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因此,法庭的同志要一改過去坐堂辦案、等案上門的衙門作風,積極主動地為當事人釋明法律法規,講清權利與義務,巡迴開庭。另一方面是對一些因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身的人,採取上門辦案的辦法,堅持"兩便"原則,在田間、地關、果園等地方開庭審理,或進行調解。能夠達成協議的,馬上製作並送達調解書給雙方當事人,盡力方便群眾,簡化辦案程序。同時,通過巡迴辦案的方法也可以密切群眾與法院的聯系。(三)大膽適用督促程序,辦理支付令案件實現快簡結案,縮短辦案周期。(四)嘗試部分裁決文書實行格式化的作法,避免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五)放權給合議庭、審判員,由他們自己簽發法律文書,減少定案層次,提高審判效率。對一般的案件,審判長或審判員直接簽發裁判文書,作為院長只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監督,如檢查案件是否超審限、是否需要迴避,或是否有可能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等情形。正確處理好放權和監督的關系,以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業務素質。(六)增強審判透明度,提高當庭審判率,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體現審判的公正與效率,把審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層次。由於法庭大膽適用簡易程序,加上裁判權獨立行使,為保證案件裁判的公開、公正,就必須強調在法庭辦案的透明度上大做文章,主要表現在案件的當庭宣判率上。當庭宣判率既是檢驗一個法官庭審中對證據的判斷能力,同時也是檢驗法官對法律熟練程度的標准。如果未能當庭宣判的,在宣判後,也須將有影響的裁判文書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讓社會各界進行監督指導。法庭全方位推進審判方式改革,及時裁判,可以避免因久拖不決給當事人帶來不應有的損失或導致矛盾激化,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注重貫徹調解,妥善調處糾紛,積極參與農牧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一)調解原則是我國民法適用上的特殊原則,調解工作又是法庭工作的重心,除了要指導調解委員會外,本身也要進行訴訟調解和非訴訟調解。調解率的高低也是檢驗一個法官或一個法庭工作好壞的關鍵。幾年來城北區法院兩個法庭非常注重調解工作,採取了法制教育、情理感化、藉助外力、把握時機、選擇場合、情況跟蹤、緩沖矛盾等方法,促使當事人消除矛盾,達成合解。調解率的提高,大大的減少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隔閡。 (二)參與綜治,確保一方平安。綜合治理是確保農村牧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基層第一線,面對的是廣大的農村群眾,在綜合治理這項社會工程中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要為黨的農村工作大局服務,就必須提高服務質量,通過各種渠道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利用法律為民辦好事、辦實事。 其具體做法是:1、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妥善調處簡易糾紛、訴訟外糾紛,及時將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2、建立鄉鎮、村"二級調解網路",加強同農村牧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指導。3、繼續開展普法進萬家活動,主動到學校、農場、金融部門進行法制宣傳。通過巡迴辦案,公開審判,以案說法,對群眾進行法治教育,增強其法律意識。4、深入專業戶、經濟實體和企業,主動為經濟組織和個人排憂解難。走訪、回訪案件當事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不安定隱患,延伸法律服務觸角。通過依法為案來為農村、農業的改革、發展、穩定作出貢獻。 總之,做好法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上級法院必須加強監督指導,基層法院領導要重點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法庭全體幹警要齊心協力,對法庭的工作,法庭全體幹警要人員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才能把法庭工作推上新的台階。(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潘文)
8. 人民法院對剛進入的科員新員工提供那些培訓
主要還是法律素養,職業道德,從業技能方面的培訓。
9. 人民法院的作用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機關。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國回家設最高人民法答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各類案件,解決民事糾紛、行政爭議,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各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審判案件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公民在運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實行合議制、迴避制、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