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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國培訓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1 15:51:45

⑴ 什麼是出國培訓出國培訓人員選派的原則與條件是什麼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務骨幹,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第二章培訓對象與選派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幹。第六條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第七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考核,擇優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第三章培訓內容與方式第八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第四章培訓管理第十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要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出國培訓計劃;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第十一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出國培訓,加強出國培訓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確定培訓目標,選擇合適的國外培訓機構,重視出國前培訓和在國外培訓期間的管理以及組織好回國後總結匯報和培訓成果評價、培訓效益追蹤等項工作。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派出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國家公務員在國外培訓的成績和表現以及回國後的應用效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其任職和培養使用的依據之一。第五章培訓經費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爭取國外資助和其他資金來源為輔。第十四條各級政府財政要根據需要,列支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經費。同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也應建立或健全公務員出國培訓基金或通過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會籌集必要的出國培訓經費。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期間的有關費用以及國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能晉升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組織管理實施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國外的不一定先進,只是大家思想還沒有轉變過來罷了。中國的特殊情況有很多國外的理念是不適合在中國用的。

⑶ 勞動法關於出國接受培訓後回國的和約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用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你想提前離開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並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用。

⑷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劃執行。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劃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劃,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八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准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
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定期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認定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出國培訓專項經費,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及社會工作人才類培訓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二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准,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審核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並附各項經費開支有效票據。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培訓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核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
(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出國(境)實習培訓團組集體開支的培訓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外專發〔1994〕162號)及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准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參考表樣)(略)

⑸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以財行〔2013〕523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回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答。該《辦法》分總則、計劃和備案管理、開支范圍和標准、培訓組織、報銷結算、監督檢查、附則7章27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求國企人員出國前培訓制度文件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務骨幹,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選派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幹。

第六條 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

第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考核,擇優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

第三章 培訓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要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出國培訓計劃;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出國培訓,加強出國培訓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確定培訓目標,選擇合適的國外培訓機構,重視出國前培訓和在國外培訓期間的管理以及組織好回國後總結匯報和培訓成果評價、培訓效益追蹤等項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派出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國家公務員在國外培訓的成績和表現以及回國後的應用效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其任職和培養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培訓經費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爭取國外資助和其他資金來源為輔。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要根據需要,列支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經費。同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也應建立或健全公務員出國培訓基金或通過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會籌集必要的出國培訓經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期間的有關費用以及國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能晉升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組織管理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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