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鄉鎮企業管理畢業論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發展;WTO;措施 目前,我國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有多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到2000年末,全國60%的工業產值和40%的實現利稅來自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還解決了全國75%的勞動者就業問題;我國1500億美元左右的出口總額中,約60%來源於中小企業。可見,中小企業對我國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大企業無法替代的戰略地位。然而,由於各方面原因,我國中小企業在繼續發展中正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和挑戰,本文試圖從企業內外兩個角度著手分析,提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走出困境、健康發展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 在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尚是一種弱質經濟,由於外部環境和企業規模、技術等原因,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面臨一些難以逾越的障礙,致使企業發展陷入困境,問題突出表現在:(1)管理水平低下,產品結構單一,技術含量低;(2)生產盲目性大,社會化和專業化程度低;(3)勞動力密集,高層次人才資源流失嚴重;(4)資金嚴重不足,技術落後、設備陳舊等等。此外,相對於大型企業而言,我國歷來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重視不夠,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和為其提供全方位服務的法律保障體系及社會服務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這也從客觀上阻礙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加入WTO在給中小企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其面臨新的挑戰:加入WTO後,市場的「游戲規則」趨向透明,我國中小企業原來所具有的本地化優勢將消失殆盡。外資企業准入門檻降低,其非經營風險減小,與國內中小企業將展開激烈競爭,傳統的國有和集體中小企業,由於設備老化、技術素質低和經營機制問題,融資難的問題將更加突出,企業改制難度加大;而高科技中小企業將面臨國外同類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嚴重沖擊。 二、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對策 1. 中小企業自身應採取的措施。 (1)中小企業必須提高自身素質。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尤其是國有中小企業普遍存在技術裝備落後、職工素質低、人才匱乏、產品質量差的問題。為此,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教育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的文化知識和科技知識水平,從而提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提高職工的技術熟練水平,加速企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通過技術創新,改變技術設備落後的現狀,增強企業開發新產品的能力,以期熟練地駕馭市場。 (2)加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機制。企業要參與市場經濟的競爭,就必須首先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機制。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特點,企業改制可以採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各中小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從自身條件出發,選擇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明確自己企業的發展方向和奮斗目標,制定靈活的生產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的發展。 (3)培養管理創新的能力。中小企業內部存在的問題之一是缺乏管理組織能力,在生產管理上處於混亂狀態,在組織經營上處於無序狀態。產前沒有市場調查和研究,沒有嚴格的成本核算;產中沒有生產控制,沒有營銷策略;產後沒有售後服務等等。管理創新應包括人事管理、營銷管理、組織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企業可以通過這些方面的創新,提高管理透明度,健全民主管理渠道,創造一個充分發揮職工潛能、調動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工作環境;也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適時調整企業管理方式、經營手段,有效地抵制市場風險,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4)健全企業內部的會計制度。目前相當部分中小企業由於客觀和人為因素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會計核算制度,這些企業中雖然有的生產經營業績較好,但由於申請信貸時不能提供健全的財務報表和貸款資金營運分析,使銀行難以了解它們的財務狀況及其經營發展前景,並增大了貸款風險,因此很難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針對這種情況,中小企業應加強財會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會計賬簿,完善會計制度。對於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應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聘請會計人員建帳核算。 (5)制定符合自身條件的「小生位」經營戰略。一般說來,我國中小企業屬地方管轄。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造成了中小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重復投入的問題。有相當多行業產品供大於求,出現了「結構性」過剩,為了爭奪市場以致於生產同一產品的中小企業競相壓價,甚至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嚴重地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另外,重復建設使得中小企業產業關聯度較低,「小而全」的企業比比皆是,企業之間缺乏社會化、專業化分工協作,與大企業也沒有建立協作體系,因此,在大企業的經濟優勢面前力單勢薄,生存艱難。要改變這種局面,中小企業應該選擇「小生位」戰略。「小生位」戰略由美國管理學家彼得·德魯克提出,意思是企業要壟斷市場中的某一個小領域,使自己免受競爭和挑戰,在大企業的邊緣地帶發揮自己獨到的專長,爭取在一些特殊產品和技術上成為佼佼者。「小生位」戰略有「自然小生位」、「互補小生位」「服務小生位」等很多種,如企業可選擇生產一些小批量特殊專用產品,或者與大企業生產形成互補關系,甚至通過提供特殊的售後服務,也能夠在無差異市場上或分出相對安全的經營區域。 2. 政府應採取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中小企業的宏觀調控不是干預,而主要是通過制定特殊的優惠政策,幫助中小企業走出困境,扶植中小企業發展。主要相關政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產業政策。國家各項產業政策中應當有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從事國家急需發展產業的專門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優化產業結構,實現中小企業合理布局。尤其要重點扶持科技創業型、吸收勞動力型和社區服務型中小企業,建立中小企業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良好機制;要堅持「小而特、小而專、小而精、小而新」的發展方向,運用綜合的產業政策和市場導向,促進中小企業形成企業集群、產業集群和區域集群,快速產生中小企業集聚發展的效應。②稅收政策。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來說實力弱、生產率低,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的作用,政府應在財稅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取消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稅收政策優惠,堅持稅收優惠按國家產業政策向農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及其它需要國家扶持的產業傾斜,為各類經濟性質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稅收政策環境;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標准,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只要有固定場所,財務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章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應享受一般納稅人待遇;允許個人獨資和合夥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消除私有中小企業主雙重納稅現象等。③促進技術創新的政策。小企業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關鍵就在於它們是否能通過優化企業資源的組合以獲取持久競爭優勢。為了獲得這種優勢,小企業必須進行技術創新。小企業作為技術創新主體,必須意識到技術創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願意承擔風險,並且能夠獲得技術創新所需的資金。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例如,允許小企業在技術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符合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要求和規定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先征後返的優惠政策。組建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時,具有創造能力的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成果)等要素可視作物化資本,作為資產參與投資,並適當放寬無形資產投資比例限制等。 (2)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融資支持。當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因素就是融資難,貸款難。一般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首先是保證大型企業的需要,如有餘力,才會適當照顧中小企業。由於僧多粥少,中小企業貸款來源很不穩定,致使生產經營難以及時適應市場變化。據調查,有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即使市場前景較好,效益較高,也難以得到銀行貸款。為此,政府可採取的措施有:①建立為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仿效國外做法,由中央財政撥款,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也可委託現有商業銀行辦理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業務,這類金融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是執行扶持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保證貸款的專項使用,真正體現支持小企業發展的目的。②成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有償服務。如設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組建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為中小企業擔保獲得金融機構貸款。③開拓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美國、新加坡及中國台灣都有第二板市場,其上市條件較主板市場低,有利於中小企業、高科技企業上市融資。我國也可在滬、深兩個證交所建立交易成本較低、准入標准較寬松的第二板市場和地方櫃台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和產權交易場所。 (3)創建為中小企業提供所需的社會化服務系統。社會化服務系統的發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它可以完成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聯系,以及企業行為的日常監督等職能。我國經濟處於轉軌時期,對於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中小企業來說,健全的社會化服務系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來說,可以創辦中小企業聯合會、企業服務中心和企業網路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一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技術、出口、人才、協作等信息,另一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理財、投資、工程設計、會計和稅務代理以及廣告等咨詢和服務,並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政策制定。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鄉鎮企業的行為,繁榮農村經濟,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前款所稱投資為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鄉鎮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三條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和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鎮企業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社會服務,增加社會有效供給,吸收農村剩餘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支援農業,推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第四條
發展鄉鎮企業,堅持以農村集體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對鄉鎮企業積極扶持、合理規劃、分類指導、依法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重點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鄉鎮企業,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採取多種形式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鄉鎮企業。
第七條
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全國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
第八條
經依法登記設立的鄉鎮企業,應當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鄉鎮企業改變名稱,住所或者分立、合並、停業、終止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設立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應當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開辦的並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按照鄉鎮企業對待。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按照出資份額屬於投資者所有。
農民合夥或者單獨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第十一條
鄉鎮企業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鄉鎮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干預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撤換企業負責人;不得非法佔有或者無償使用鄉鎮企業的財產。
第十三條
鄉鎮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形式設立,投資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建立經營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四條
鄉鎮企業依法實行民主管理,投資者在確定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和企業負責人,作出重大經營決策和決定職工工資、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等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本企業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實施情況要定期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健全鄉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停業、終止,已經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按照有關規定安排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原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有權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或者由職工自謀職業。
第十七條
鄉鎮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援農業和農村社會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鄉鎮企業收取費用,進行攤派。
第十八條
國家根據鄉鎮企業發展的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對鄉鎮企業減征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征稅收的稅種、期限和比例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小型鄉鎮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
(一)集體所有制鄉鎮企業開辦初期經營確有困難的;
(二)設立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
(三)從事糧食、飼料、肉類的加工、貯存、運銷經營的;
(四)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前款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運用信貸手段,鼓勵和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對於符合前條規定條件之一並且符合貸款條件的鄉鎮企業,國家有關金融機構可以給予優先貸款,對其中生產資金困難且有發展前途的可以給予優惠貸款。
前款優先貸款、優惠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政府撥付的用於鄉鎮企業發展的周轉金;
(二)鄉鎮企業每年上繳地方稅金增長部分中一定比例的資金;
(三)基金運用產生的收益;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農民等自願提供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門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鄉鎮企業;
(二)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和舉辦合資項目;
(三)支持鄉鎮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四)支持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名特優新產品和生產傳統手工藝產品;
(五)發展生產農用生產資料或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鎮企業;
(六)發展從事糧食、飼料、肉類的加工、貯存、運銷經營的鄉鎮企業;
(七)支持鄉鎮企業職工的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積極培養鄉鎮企業人才,鼓勵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及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通過多種方式為鄉鎮企業服務。
鄉鎮企業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培訓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並採取優惠措施吸引人才。
第二十四條
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鄉鎮企業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組織之間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鄉鎮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建設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增加出口創匯。
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依法經批准可以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將發展鄉鎮企業同小城鎮建設相結合,引導和促進鄉鎮企業適當集中發展,逐步加強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以加快小城鎮建設。
第二十七條
鄉鎮企業應當按照市場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加強技術改造,不斷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好地。
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准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閑置兩年以上或者因停辦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該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條
鄉鎮企業應當依法合理開發和使用自然資源。
鄉鎮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采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實行正規作業,防止資源浪費,嚴禁破壞資源。
第三十條
鄉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帳冊,如實記錄財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計制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對於違反國家規定製發的統計調查報表,鄉鎮企業有權拒絕填報。
第三十二條
鄉鎮企業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足額繳納稅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鄉鎮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超越管理許可權對鄉鎮企業減免稅。
第三十三條
鄉鎮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努力提高產品質量;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生產、銷售失效、變質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四條
鄉鎮企業應當依法使用商標,重視企業信譽;按照國家規定,製作所生產經營的商品標識,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或者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
第三十五條
鄉鎮企業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下,採取措施,積極發展無污染、少污染和低資源消耗的企業,切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和改善環境。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鄉鎮企業環境保護規劃,提高鄉鎮企業防治污染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鄉鎮企業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鄉鎮企業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鄉鎮企業不得採用或者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不得生產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准,嚴重污染環境的,必須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關閉、停產或者轉產。
第三十七條
鄉鎮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採取有效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對危害職工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當限期解決或者停產整頓。嚴禁管理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生產傷亡事故,應當採取積極搶救措施,依法妥善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非法改變鄉鎮企業所有權的;
(二)非法佔有或者無償使用鄉鎮企業財產的;
(三)非法撤換鄉鎮企業負責人的;
(四)侵犯鄉鎮企業自主經營權的。
前款行為給鄉鎮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鄉鎮企業有權向審計、監察、財政、物價和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控告、檢舉向企業非法收費、攤派或者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和上級機關應當責令責任人停止其行為,並限期歸還有關財物。對直接責任人員,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四十條
鄉鎮企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自然資源開發、勞動安全、稅收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在其改正之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優惠。
第四十一條
鄉鎮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由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優惠。
第四十二條
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所作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廣州市鄉鎮企業管理幹部學院
現在合並了,新組建的廣州城市職業學院主校區就在廣州市鄉鎮企業管理幹部學院斜對面。
㈣ 鎮長管理財務需要學習什麼
為鄉鎮管理財政需要,全面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現就規范鄉鎮財政財務工作提出如下十項管理制度:
(一)加強收入管理,嚴格依法理財。鄉鎮政府及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依法組織各項收入。鄉鎮政府不得以稅收返還、獎勵等手段,從其他鄉鎮或地區「拉稅」、「引稅」或變相「買稅」;不得為完成收入任務虛列收支,搞收入「空轉」;農業稅徵收嚴格實行戶繳戶結,不得稅費混征;嚴禁鄉鎮、行政村「墊交」農業稅收,貸款交稅等。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組織收入,嚴禁巧立名目,超標准或自定項目收費。
(二)全面實行「鄉財縣管」改革。實行「預算共編、帳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管理方式。各鄉鎮要嚴格按照縣財政局審核批準的方案設立銀行帳戶。鄉鎮財政所要在對本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撤消各單位現有的銀行帳戶,確需保留或開設的,必須報縣財政部門批准。鄉鎮各項收入全部納入縣國庫或就地繳入「結算專戶」,由縣財政局統一核算和管理。鄉鎮各單位支出實行報帳制管理,由單位設立一名報帳員,負責單位日常收支統計和財務報銷工作。支出業務量大的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由鄉鎮財政所核定一定數額的備用金,單位報帳員定期與鄉鎮財政所辦理結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自行設立帳戶或私設「小金庫」。
(三)強化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約束。各鄉鎮要進一步增強依法理財、硬化預算約束的意識,嚴格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和「預算共編」的要求,在縣財政部門指導下,科學合理地編制鄉鎮政府及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收支預算。鄉鎮預算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編制方式,鄉鎮政府及各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內、外資金及其他資金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收入預算本著按照各鄉鎮和單位上一年度收入實績和積極穩妥的原則編制;支出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原則和「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保改革、促發展」的順序合理安排,特別是要將人員工資放在第一位,優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鄉鎮預算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各項開支要嚴格實行先有預算,後有支出。未列入預算的,一律不得辦理支出。
(四)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各鄉鎮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各項開支標准,嚴格實行支出「一支筆」審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預算、開支按標准、審批按程序」。各鄉鎮要結合本鄉鎮實際,明確「一支筆」審批許可權,規范「一支筆」審批行為,對超過一定數額的支出,實行鄉鎮黨政領導集體研究審批制度。各項開支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有單位負責人和審批人簽字,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鄉鎮財政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支出審核,對無預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規范的開支,不得辦理報銷。
(五)加強票據管理,規范票據使用,建立「以票管收」機制。鄉鎮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鄉鎮財政所要建立健全各項票據的領發、使用、繳銷和保管制度。各單位使用票據必須指定專人向鄉鎮財政所辦理登記領用手續,並按規定辦理繳銷,鄉鎮財政所要定期對單位領用的票據進行清理,嚴格實行「以票管收,票款同行」,嚴禁單位坐收坐支。對自行購買、印製票據或白條收費、罰款的,一經發現,要從嚴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現有債務。各鄉鎮要結合清財工作對本鄉鎮債權債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查明債權債務性質、原因和主體,對鄉鎮債權,要組織力量,加大清收力度,確保該回收的債權足額回收;對不屬於鄉鎮政府負債的,要明確主體,從鄉鎮債務中剔除;對屬於項目結算或帳務處理不及時的,要及時進行結算和帳務處理,相應沖減債權債務數額;對確屬鄉鎮政府負債的,要核實數額,並分類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逐年消化。鄉鎮債權債務要全部納入鄉鎮帳務核算,嚴禁鄉鎮債務不清或帳外負債。要堅決控制鄉鎮新增不良債務。凡現有債務負擔超過鄉鎮預算內可用財力30%的鄉鎮,一律不得舉借新的債務。
(七)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各鄉鎮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建)、驗收、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盤點和維修等制度,鄉鎮固定資產要納入鄉鎮帳務核算,並定期進行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嚴禁存在帳外資產和公物私用。鄉鎮人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辦理公有財產移交手續,不得將公有財產帶走。鄉鎮新購(建)財產、物資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
(八)進一步加強鄉鎮會計基礎工作管理。各鄉鎮要進一步加強對財會工作和財會人員的管理,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和控制制度。要按要求配備財務報帳員,並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報帳;鄉鎮財政所要嚴格按照錢帳分管的原則,明確人員崗位分工和職責,並按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帳簿,及時辦理會計核算。
(九)全面實行鄉鎮財務「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各鄉鎮要全面實行財務「兩公開一監督」制度(即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和財務執行結果公開,實行民主監督),定期公布鄉鎮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群眾監督。財務公開內容包括:預算安排,各項收入、支出、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廣大職工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對於重大財務事項,如鄉鎮企業改制、承包,集體資產的處理,重大工程項目和大額開支等必須提交鄉鎮幹部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十)加強民主監督。各鄉鎮都要成立由鄉鎮人大、紀檢監察、財務、工會等部門人員參加的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定期對本鄉鎮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審核、分析、評價財務公開的有關內容,聽取群眾意見,提出改進措施。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參與本鄉鎮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有權檢查、審核財務收支帳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有權監督財政收支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㈤ 如何做好鄉鎮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
如何做好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現代企業存在的人力資源管理並非僅僅是人力資源部一個部門的責任,它應該是企業全體員工的工作,尤其是企業各級主管的重要工作。
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視。企業管理的實質就是為了實現特定的企業目標,對各種有限資源所實行的一種培育、發掘、利用和協調的活動。企業管理的對象是與實現特定目標有關的各種有限資源,它們包括人、財、物、時間和信息等。對有限資源不僅是協調問題,更重要的是要充分發掘其潛力,有效發揮其作用,從而更好地實現特定目標。在企業管理對象的諸要素中,人是最能動的資源,也是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對其它資源的管理都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實現的。
人力資源管理從概念上講,就是指影響員工的行為、態度以及績效的各種政策、管理實踐以及制度。
人力資源管理實踐包括:確定人力資源需要(人力資源規劃)、吸引潛在員工(招聘)、挑選新員工(甄選)、教導員工如何完成他們的工作、為將來做好准備(培訓和開發)、向員工提供報酬(薪酬)、對員工績效進行評估(績效管理)、創造積極的工作環境(員工關系)。從管理職能上看,人力資源可概括為四個方面:人力資源配臵(包括規劃、招聘、選拔、錄用、調配、晉升、降職、轉換等)、培訓與開發(包括技能培訓、潛能培訓、職業生涯管理、組織學習等)、工資福利(報酬、激勵等)和制度建設(組織設計、工作分析、員工關系、員工參與、人事行政等)。
近年來國內企業對於人力資源的認識在不斷提高,很多企業的人事處、幹部處也換牌成為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但真正成為企業戰略合作夥伴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為數卻並不多。人事部門的工作也仍以解決企業事務性問題和執行上級交辦的事項為主,缺乏從開發人力資源的角度,以提升企業經營績效、促進企業持續發展為目的的戰略性思考。實現有計劃的人力資源使用模式以及旨在使組織能夠實現其目標的戰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成為企業長遠發展的助推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如何才能起到支持企業的戰略。
首先是人力資源管理定位的轉變。人力資源管理要從現在的輔助性、事務性的戰術層面,提升到獲取競爭優勢的戰略層面。它不再是企業經營戰略的一個執行者,而是參與甚至主導企業戰略的決策過程。同時在戰略執行的過程中,通過各種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設計和實踐幫助企業贏得競爭優勢。
其次,人力資源管理要從行政管理的角色轉變為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新理念,真正建立起以顧客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使人力資源管理
部門真正從成本中轉為利潤中心。高層人力資源管理者已經開始把人力資源管理職能當成是戰略性業務來看待,並試圖根據他們的顧客基礎、顧客需要及滿足顧客需要的技術條件等來界定自己的業務內容。針對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來確定需要運用哪些技術、通過哪些途徑來滿足他們的需要。這種以顧客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有助於企業從整體上成為面向顧客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