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法和培訓協議的問題。
1、如何區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勞動法》的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職業培訓」將決定本定向培訓協議雙方的服務期18個月是否有效。
2、乙方的學習內容包括商品管理、價格管理、賣場標准管理、人事管理、客服管理、采購管理、防損管理和領導能力等綜合知識,包括理論和實操技能。
說明其入職培訓為「職業培訓」,應該不能約定服務期。沒有服務期約定的,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本條是關於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
(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三)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採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於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採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簽。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主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予以限制。至於具體措施,有的主張單一的總金額限制,如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功或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有的主張比例限制,如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見認為,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對服務期的違約金沒有必要統一規定,交由雙方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和勞動法規定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出資培訓等特殊待遇後違約辭職,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生產經營損失、其它約定的賠償費用,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責任。否則,違約金責任就帶有懲戒性質,不具有補償性質。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體現了勞動法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關於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後的服務期。
本條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要正確理解本條的規定,必須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約定與法定的關系;第二,調動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
② 我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現在想辭職了,違約金怎麼賠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③ 培訓協議規定簽一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根據來一般情況,企業在自外派員工進行培訓的時候都會簽訂培訓補充協議,一般協議是勞動合同的補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培訓協議一般規定,由企業出資(全資或者部分出資),員工參加培訓,一方面需要為企業服務一定年限,同時根據崗位不同,要求不一:
A、基層人員接受培訓後,一般要求撰寫培訓心得,並且回企業後分享相關內容
B、中高層管理人員,除了上述A點以外,需要將課程的基礎進行復制,並且有能力成為企業內訓師的,還要將課程完全或部分講述
C、培訓期間的工資全額或者部分由企業支出
3、如果在協議期內出現員工離職的情況的,而且責任在員工方面,那麼企業有權利要求員工按照培訓後的具體時間與協議期時間的比例,支付企業培訓出資
4、如果培訓期間是員工請假前往,或者由員工本人完全出資前往,那麼,補充協議的服務期就需要打個折扣,可以持發票與企業進行「討論」
5、總的說來,是有培訓期補充協議這個事情,但是還是要根據出資、上班工資等情況分別對待
④ 公司要簽訂員工內部培訓協議,否則不給簽勞動合同,內容如下,如我簽了提前離職是否得交培費,檔案能提么
這個收取培訓費是不合適的,因為培訓內容已經說明是「內部專業培訓,使其內掌握一定的技能並上崗工作容」,是企業必須提供的培訓。不過現實中很多企業就是這么搞的。
如果簽了,後面要走,企業一定會找你要錢,不過你可以扯到勞動局仲裁。
但是,企業還是可能搞些小動作,比如你說的轉檔、轉社保等地方讓你不舒服,不順利。
慎重啊!!
⑤ 我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現在想離職,培訓是公司內部培訓的要賠償嗎要出示什麼證明內部培訓
首先要看當初培訓協議是怎麼約定的。
其次公司要舉證證明是專項技術培訓,不是內部專培訓。
根據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⑥ 請問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要注意哪些環節
但單位如對部分員工進行特殊培訓或花高額培訓費進行的培訓,新聞單位可以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將有關權利義務和離職補償問題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簽署培訓協議需要注意如下環節: 1).關於培訓服務期。如果培訓服務期短於勞動合同期,則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包含其相應的培訓服務期,員工勞動合同期限以簽署的勞動合同為准。如果培訓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則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培訓服務期截至日期,雙方應另行簽署補充勞動合同協議。 2).建立培訓者檔案。應為每一位須簽署培訓協議的員工建立培訓者檔案。包括: A.申請批准資料:員工本人的培訓申請表、單位關於批准或指派其參加培訓的文件批復; B.培訓機構課程資料:學校或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培訓項目名稱、課程體系介紹、任課教師資料、教學計劃資料以及具體培訓時間等; C.員工學習成績資料:培訓或考試成績單、學校或培訓機構對該員工的學業、品績等評價資料、員工的培訓總結的書面資料; D.單位與員工簽署的培訓服務期協議:包括學習與培訓費用的計算方法、報銷辦法、培訓服務期的起止時間、員工義務與離職補償辦法等; E.留好員工參加外訓或內訓的發票,並由員工本人簽字的有關付費憑證。 3).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培訓服務期的相應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在制度、辦法和與員工簽署的培訓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有關原則、標准和獎罰辦法,這樣作為制度或辦法就可以作為員工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其中主要問題包括: A. 對於新聞單位出資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員工因個人原因而中途退學,要制定明確的處罰標准; B. 要明確培訓費的范圍,比如培訓費、教材費、資料費、場地費、餐飲費、培訓期間的住宿標准、交通費等是否都計算在「培訓費」范疇,要在協議中明確,以免在員工培訓糾紛中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C. 要明確培訓期間,要注意較長時間的培訓是否有探親假,如有探親假將如何規定; D. 要明確員工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包括出國期間的補貼、工資福利、保險等; E. 單位對於參加時間周期比較長、培訓費用比較大的員工有權在培訓期或培訓結束後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的權力; F. 要明確培訓服務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在一定期限內單次計算時間還是累計時間,是單次培訓費用計算還是累加計算培訓費用,如用數學公式明確標明將更清晰; G. 對於高額培訓或者出國參加培訓,新聞單位可建議採取培訓擔保人制度,由擔保人對員工進行培訓擔保,擔保人可以是本公司員工,也可以是其家人或朋友。 H. 明確違約責任。如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明確賠償方法和額度,原則上培訓服務期最多不超過5年,並平均分攤在相應年度內。員工的最高賠償標准不超過培訓費之和。
⑦ 公司安排講師內部培訓,要簽培訓協議,從培訓日期算滿三年才不扣培訓費。而且本人覺得培訓內容自己
培訓協議屬於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專致的原則,不能屬採取脅迫的手段。所以公司若強制要求訂立培訓協議就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要求責令公司改正錯誤,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撤銷公司的單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