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現實困惑
某市一家科技發展公司為了擴大公司規模,增加公司盈利,准備招聘20名員工。兩輪面試過後,公司與20名應聘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公司負責對新員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但是在這批員工參加工作後,領導卻開會說由於公司要擴大規模,一時資金周轉不開,職業技能培訓之事暫時推後。就這樣公司一直沒有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由於他們從事的工作技術含量較高,不經過培訓,這些員工感到工作壓力很大,於是他們向公司提出對其進行職業培訓的請求。公司領導總是找理由推託,後來乾脆不理睬了。無奈之下,這20名員工找到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尋求幫助。請問,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呢?
律師答疑
接受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8條也規定:「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專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用人單位應履行職業培訓的職責,經常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防止只是說不培訓的現象發生。
本案中,某科技發展公司本應該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職業技術培訓,但是由於資金緊張而沒有進行,對此,這些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職業培訓的義務,如果公司找理由拒絕的話,員工們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權利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B.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指出,實現企業全員培訓的基本形式是什麼
勞動部關於印發《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506號
(1994年12月14日發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現將《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培訓實體的管理,發展職業培訓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是指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類培訓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組織和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的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職工培訓中心(學校)等;也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位或同境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聯合舉辦的培訓實體。
第三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根據市場需求,承擔各類職業培訓任務,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定期發布職業需求信息,指導職業培訓實體按需培訓。
第四條職業培訓實體的培訓對象包括:
(一)初次求職人員、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以及農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人員、農村向城鎮流動就業的勞動者;
(二)需要提供專門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軍隊退出現役人員;
(三)其他需要學習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第五條職業培訓實體應依法開展職業培訓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培訓實體。
第七條職業培訓實體可根據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辦學。具備條件的職業培訓實體可申請建立相關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第八條職業培訓實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與專業(工種)設置相適應的培訓設備和實習、實驗場所;
(三)與辦學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人員;
(四)必要的教學文件、教材、教具、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職業培訓實體的開辦、更名、撤銷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培養初級職業技能水平的勞動者和非技術崗位的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政府舉辦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舉辦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個人舉辦的,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以培養中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舉辦的,在商得職業培訓實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批准;地方有關單位或個人舉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培養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跨地區(部門)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應徵得培訓實體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五)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獨舉辦的職業培訓實體,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職業培訓實體的更名、撤銷亦按上述管理許可權辦理。
(七)企事業單位舉辦的職工培訓基地,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批准,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職業培訓實體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校長(主任)全面負責職業培訓實體的管理工作。校長(主任)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並應按規定程序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條職業培訓實體應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十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有權依法確定招生數量、招生辦法、專業(工種)設置、內部機構設置、教職工聘任辦法和獎金分配製度。
第十三條職業培訓實體可以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期限、培訓費用或畢(結)業後的就業方式等。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專業目錄設置的專業(工種)教學,並執行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國家無統一規定的專業(工種),可參照國家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自行制定。
第十五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根據專業(工種)設置的實際需要,加強實驗室、實習場所的建設。
第十六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採取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開展教學研究,進行教學改革。
職業培訓實體應結合培訓內容加強愛國主義、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十七條職業培訓實體教師必須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符合《技工學校教師職務條例》或其他有關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
職業培訓實體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可實行教師職稱和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職稱(職務)雙職稱制度。
第十八條職業培訓教師實行資格證書和考核制度以及職務聘任制度,並按國家規定,確定工資、教齡津貼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職業培訓實體畢(結)業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二十條職業培訓實體畢(結)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或自謀職業。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畢(結)業生,職業介紹機構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一條職業培訓主要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部門和辦學主管部門的撥款;
(二)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就業經費中用於失業青年就業訓練的經費;
(三)當年收繳的失業保險費中用於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經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培訓費;
(五)地方發展教育基金用於職業教育的部分;
(六)企業營業外支出和職工教育經費中用於職業培訓的部分;
(七)職業培訓實體所辦企業的創收;
(八)境內外機構及個人的捐款、援款和貸款;
(九)其他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收取培訓費的標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商同級物價、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不辦學或辦學任務不足的企業提取職工培訓經費,用於扶持公共培訓實體為這些企業代培職工。
對承擔培養具有中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有關部門應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第二十四條職業培訓實體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提取辦學經費及職業培訓實體興辦企業的創收和收取的培訓費等,不得減少對職業培訓實體的正常撥款。
第二十五條各類職業培訓實體違反培訓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學員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或不按規定使用,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對多餘部分應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貪污職業培訓經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或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濫發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就業訓練中心和非勞動部門所辦就業訓練實體的管理按《就業訓練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C. 國家規定企業職工每年安全培訓時間為多少
一般都是2次左右。天數是1——1.5天不等。通常一般的企業也就開個小會。講講安全知識。就算過去了。一個下午或者2--3個小時。問題就解決了。。。。。。。
D. 什麼不是勞動法關於職業培訓要求中的規定內容
《勞動抄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襲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自參加培訓的第一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註: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 勞動法上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企業職業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鍾某於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鍾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後,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註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鍾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後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後,鍾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鍾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鍾某支付違約金,並從其最後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鍾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F. 國家規定職業培訓一課時多少分鍾
職業培訓是直接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要求就業和在職勞動者以培養和提高素質及職業能力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活動。其含義:①是一種以勞動者為特定對象的勞動力資源開發活動;②是一種以直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某種特定需要為目的的定向性培訓;③它通常是按照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准進行的規范性培訓。
G. 國有企業員工培訓應參照哪些文件規定
建立培訓制度,有利於企業員工培訓有序進行,為企業培訓提供製度保障。我國《版勞動法權》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技術工種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培訓。
然而統計資料表明:國有企業中,有231 000個單位建立了職業培訓制度,佔全部國有企業總數的15.4% ,有241 000個單位建立了技術工種上崗前培訓制度,佔全部國有企業總數的16 。可見,建立培訓制度的國有企業很少,還不到所佔總數的1/3。
H. 職工培訓的職工培訓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和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I. 求勞動法合同法中所有關於員工培訓的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