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葫蘆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落實;負責全局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接待、安全、保密、信息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二)政治部負責黨務、紀檢監察、行風建設;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承辦黨委日常工作。(三)政策法規科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咨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四)財務與基金監督科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負責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承擔局直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並負責監督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五)職位管理科(市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負責編制全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職位需求計劃;負責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協調落實,依法對其進行監督;負責市政府序列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審批、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向市人大提交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副縣級領導幹部任免手續;負責市政府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和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推行公務員調任、轉任、輪崗和迴避制度;負責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聘用合同制管理及聘用合同鑒證工作;負責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人員聘用後,對在執行聘用合同中出現的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審理、裁決。(六)考核獎勵科(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序列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考核、紀律、獎勵、懲戒等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和審批政府部門及行業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建立全市政府績效管理體系,負責將省下達的指標分解到各責任單位,並指導、監督和推進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相關部門績效管理工作的實施;負責對市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進行績效管理;擬定政府績效考評結果的使用辦法,推進政府管理創新;負責協調召開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布置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對績效評估責任單位的考評工作。(七)錄用培訓科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組織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從高校畢業生中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有關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定;擬定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人事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對市直各部門新錄用人員、晉升領導職務人員、專項工作業務需要人員的培訓;負責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負責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的外語、計算機等級的培訓、考試及證書的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急需專門人才的培訓工作;指導葫蘆島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業務工作;負責市政府各部門科級以下公務員及事業單位職員的學歷認定工作。(八)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科(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科)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准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市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各類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負責推進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准;負責管理全市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市初、中、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專業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十)工資福利科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政策和離退(職)休政策的貫徹實施;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負責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因工傷(亡)撫恤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和工資變動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十一)軍官轉業安置科(葫蘆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執行國家及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規;擬定本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制定本地區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總體方案,編制本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指導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市直和部分駐葫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組織並實施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本地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落實;承擔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預算、審核、套改、匯總、上報、核發及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險的辦理及檔案保管等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十二)外國專家工作科研究擬訂全市國外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引進國外專家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初審和申報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國外專家組織合作關系,組織、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組織我市優秀外國專家參加國家和省外國專家局的國外專家表彰活動。執行省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研究擬訂市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執行全市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十三)出國(境)培訓科研究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負責聘請外國專家開展國內培訓;負責歸口管理省和市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初審、申報工作;承擔本系統國外培訓的相關工作;建立與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系。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負責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初步審查工作;負責全市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檢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十四)勞動關系科擬訂全市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作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和統計管理工作。(十五)培訓就業科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普惠制就業培訓實施計劃並負責普惠制培訓基地資質認定;負責市本級及(轄區)初、中級和縣中級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規定。(十六)養老保險科擬訂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准;負責參加市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市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我市城鎮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待遇審批與調查;負責城鎮企業與職工特殊工種范圍及連續工齡的認定。(十七)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管理、政策制定與指導;擬定和實施工傷認定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組織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八)信訪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局系統及市委、市政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十九)機關黨委
B.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C. 葫蘆島市政府熱線電話
我給城管平台打了十幾天電話反映違建事情沒有解決望領導給解決一下謝謝
D.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指的是廣泛的收集和聽取各方關於企業培訓工作意見和建議的一個過程。針對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企業員工,結合企業往年的培訓安排和效果以及企業發展的中短期階段目標,對各個部門的需求進行分門歸類,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給予來自各方的意見參考。
培訓需求調查,這個階段理論上是排在需求調查和收集的過程之後的,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前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也為把培訓計劃進一步深化和具體提供數據上的依據。
培訓需求診斷,一些企業提出來的一些培訓意向,有些時候是和企業希望解決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對於在一些期望解決一些問題的培訓需求,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專業性的培訓計劃的時候,是需要真正進入企業,對真正的問題所在進行診斷和分析的,這樣也才可以做到培訓的有的放矢。
(4)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部門培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為實現一定的培訓目標,將培訓三要素(講師、學員、教材)進行合理、有計劃、有系統的安排而形成的一種指導性文件。通常一個完整的培訓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培訓講師管理制度、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管理體系四部分組成。其中前三項是培訓體系的三大核心工作內容。尤其要和晉升體系、薪酬體系相配合。
培訓體系是動態平衡的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和培訓講師調整,及如何激勵學員培訓意願,如何開發和管理培訓供應商,如何把培訓課程的內容轉化為工作流程和規范化的操作文件等等,這些都是培訓管理體系要考慮的,並通過制訂相關制度加以落實。
E. 勞動法中對培訓是怎麼規定的,我周六參加政府部門安排的培訓,這個時間算加班嗎
只要是公司安排,就屬於加班了!當然,很多公司都在這一點上打馬虎眼,認為這是在幫你提升技能 ,而且可能還要支付部分培訓費用,所以,一般不會給你加班費的...
F. 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多少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90學時或者12天,培內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容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其中,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轉崗培訓;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專項培訓。
(6)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部門培訓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對開展培訓情況進行監督。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和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管理,注重培訓實效,不得層層委託,不得走過場。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者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G.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的介紹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是葫蘆島市的行政管理機關。政府辦公地址:葫蘆島市龍灣大街15號。
H.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有什麼區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就是說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如何開展培訓活動等適用《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即從業人員要經過什麼樣的安全培訓等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