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收費問題
各高等學校、各市州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湘價服[2002]223號文件下發後,對促進我省成人教育事業的正常發展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幾年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存在一些問題,如收費標准未體現辦學層次、辦學特色和優質優價等。經研究,現就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收費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根據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2000年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2000]教電188號)文件中關於優質優價的規定,屬教育部批準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其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脫產班、業余班學生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收費標准可在湘價服[2002]223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基礎上適當上浮,本科上浮30%,專科上浮20%。
二、高等院校的精品專業經國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經省物價、省財政同意後,其全日制脫產班、業余班學生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收費標准可適當上浮,上浮比例不超過20%。
「211工程」學校的精品專業,本科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專科不得超過30%。
三、報名考試考務費每生160元(省市縣分成比例為省48%,市15%,縣37%);專升本考試費、試卷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考試費1元/生,試卷費3元/生·科。
四、書籍課本費和住宿費等仍按省物價局湘價服[2002]22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招生起執行,以前凡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精品專業收費審批表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機構精品專業收費標准審批表
申報學校(公章):
時間: 年 月 日
精品專業名稱
申請上浮幅度
省教育廳認定意見:
年 月 日
省財政廳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省物價局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註:本表經省教育、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作為辦理《收費許可證》的依據。
Ⅱ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培訓費管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審批備案和執行情況報告機制。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同時各單位應當報送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杜絕無實質內容培訓。
《辦法》規定,培訓費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方面。通過嚴格界定培訓費項目范圍,明確開支內容,堵塞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和以培訓名義公款宴請、公款旅遊的漏洞。
《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禁止亂收費。
《辦法》對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報銷環節控制、公示公開、報告制度等一系列紀律約束和監督檢查措施,切實加強培訓費管理和控制。
Ⅲ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適應駕駛員培訓市場新形勢,經價格成本調查和廣泛徵求意見,湖南省發布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Ⅳ 湖南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會計處。
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Ⅵ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有21號文嗎
《關於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21號
發布日期:2009-02-16 訪問次數:175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
關於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通 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6年的7月1日起,給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退休人員(工殘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不受此年齡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後,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
3.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工殘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不受此年齡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後,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0年1月1日後退休人員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工殘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不受此年齡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後,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4.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退休人員,在以上增加35元後,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
以上2~4項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5.按湘政辦發〔2003〕 44號文件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附表2)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涉及的企業退休人員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有關事項,當退休人員本人有異議時,一律以退休人員退休審批表為准。
4.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11月15日以前完成。並在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附表:1、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2、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Ⅶ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合理使用培訓經費,特製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管理。 1.3管理職責 1.3.1 控股人力資源部負責控股公司培訓經費歸口管理,負責確定培訓
經費的計提標准、使用范圍和使用標准;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各成員企業培
訓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控股本部培訓經費使用台賬維護(見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訓經費管理台賬》)。 1.3.2成員企業人力資源部(或綜合辦)負責本單位培訓經費的具體管
理。 1.3.3財務部負責培訓經費的計提和報銷審核工作。 2 培訓經費的計提、結存管理: 2.1培訓經費分為日常培訓經費和專項培訓經費。 2.2日常培訓經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計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員企業
工資總額的0.5%歸控股本部支配。 2.3專項培訓經費根據特定用途設立,專款專用,由控股人力資源部提
出,主管領導審核,控股總經理特批。下列項目可作為專項培訓項目:教材
開發、印刷、出版;出國學習深造;重大投資配套培訓項目;非基建培訓設
備購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訓經費結存:年度培訓經費未使用完,不得累積轉入下年度。 3 培訓經費使用范圍 3.1公派外出培訓(進修)的學費、資料費。 3.2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3專業對口或相關專業非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4教材開發、購置及印刷費用。 3.5教學用品、用具、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 3.6講師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3.7教學場地租賃費。 3.8考試費。 3.9其他與培訓密切相關的費用。 4 培訓經費使用辦法 4.1日常培訓經費支取必須嚴格控制在總提取數額
Ⅷ 湖南省財政廳的主要領導
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 長
史耀斌,男,1958年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入黨。1993年任財政部財稅體制改革司一處副處長,1994年任財政部稅收司農業稅處副處長,1995年任財政部稅收司農業稅處處長,1997年任財政部稅收司綜合處處長,1998年任財政部稅制稅則司綜合處處長,2000年任財政部稅政司所得稅處處長,2001年任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2005年任財政部稅政司司長,2010年任湘潭市委副書記、市長,2011年12月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領導省財政廳全面工作,分管預算處工作 。 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李良田,男,1952年出生,湖南平江人,大專文化,高級會計師,1970年參加工作,1973年入黨。 1989年任湖南省財政廳人事教育處副處長,1991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副主任,1992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1998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助理巡視員,2001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03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2008年12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新國,男,1954年出生,湖南湘陰人,大專文化,高級會計師,1972年參加工作,1973年入黨。1989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副主任,1991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對外經濟貿易處副處長,1993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對外經濟貿易處處長,1995年任湖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副局長,1998年任湖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200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助理巡視員,2001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2002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國庫處、教科文處、企業處、省國庫集中支付局工作。聯系湖南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工作。 黨組成員、副廳長
石建輝,男,1963年出生,湖南長沙人,研究生文化,高級會計師,1988年參加工作,1985年入黨。 1995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財政監督處副處長、湘西自治州財政局副局長(掛職),200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2003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綜合規劃處、經濟建設處、金融與債務處、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投資評審中心工作。聯系省財信控股公司、湖南發展投資集團、湖南省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作。 黨組成員、副廳長
郭秀宏,男,1959年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文化,高級會計師,1993年4月任湖南省財政廳會計處副處長,1998年5月任湖南省財政廳財政監督處處長兼省政府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副主任,2000年10月任湖南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湖南省財政稽查辦公室)局長(主任),2003年12月任湖南省監察廳駐湖南省財政廳監察室主任,2004年4月任湖南省紀委派駐省財政廳紀檢組組長、省財政廳黨組成員,2005年10月任湖南省紀委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2008年12月任湖南省紀委派駐省財政廳紀檢組組長、省財政廳黨組成員,2009年4月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農業處、鄉鎮財政管理處(省契稅、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辦、農村綜合改革辦、政府采購辦工作。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宋華,男,1956年生,籍貫山西,大專文化,1974年參加工作,1975年入黨。1983年至2004年先後在省委辦公廳秘書一處、綜合調研室、行政處、督查室、秘書處、離退辦工作。2004年7月任省委巡視第二組副組長。2009年7月任省財政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組(監察室)、財政監督局(稽查辦)工作。 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歐陽煌,男,1963年出生,湖南湘鄉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研究員,高級會計師,1987年參加工作,1985年入黨,1998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助理調研員,200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綜合規劃處副處長,2004年任湖南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副局長(正處級),2005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分管辦公室、稅政法規處、對外經濟貿易處、省利用國外貸款管理辦公室、信息網路中心、科研所工作。 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劉克邦,男,1955年出生,湖南湘鄉人,本科文化,高級會計師,1972年參加工作,1986年入黨,1989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財政監察處副處長,1995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商業處處長,200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處長、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主任,2002年任湖南省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局局長,2007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分管會計處、資產管理處、績效評價處、後勤服務中心、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管理中心)、基建辦工作。 巡視員
羅志宏,男,1953年出生,湖南漢壽人,本科文化,高級會計師,1976年參加工作,1981年入黨。1987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農業處副處長,1995年任湖南省財政廳農業處處長,2000年任湖南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2003年任湖南省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04年任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201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巡視員。協助郭秀宏同志工作,負責廳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巡視員
胡良安,男,1959年出生,湖南澧縣人,研究生文化,高級會計師,1976年參加工作,1986年入黨。1995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200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預算處處長,2004年任湖南省財政廳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辦主任,2007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副巡視員。 協助王新國同志工作;負責廳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巡視員
郭金洲,男,1964年4月出生,湖南醴陵人,研究生文化,高級會計師,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月入黨。1995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商業處副處長(期間:1995年-1997年掛職任安仁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0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會計處副處長,2003年任湖南省財政廳人事教育處處長,2010年任湖南省財政廳副巡視員。負責廳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Ⅸ 湖南省財政廳的機構職能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30號),湖南省財政廳主要職責為: (一) 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准,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加強地方關稅管理工作。
(二) 完善省和市州、縣市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逐步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三) 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范圍和標准,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 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省與市州、縣市政府間、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五) 將省國稅局對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省財政廳。加強國庫和國庫現金管理職能
(六) 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 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省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省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省與市州、縣市,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 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制度及辦法,參與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並簽訂有關協議、協定。
(三) 承擔省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省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省財政總決算;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本級、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省本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
(四)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資金。
(五) 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研究制定省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地方稅收的減免工作。負責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按規定承擔地方關稅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 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 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省級國有宣傳文化、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 負責辦理和監督省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 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省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工作。
(十二) 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 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四) 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