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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規范培訓講話

發布時間:2021-02-07 22:18:55

⑴ 怎麼寫一次游戲350字

今天,我來到學抄校寫習作。襲

范老師把我們帶到一間比班級大的教室。一進門,我看到了一個黑板,幾套桌椅。黑板很大,上面有一條幅寫著:昭武市鄉村醫生規范培訓班。這個教室不光是我們十幾個人上課。

上課了,范老師說:我們來玩游戲。我想:是來上作文課的,怎麼讓我們玩游戲呢她讓我們把六張長椅子拼成一個圓形。首先,我們玩大風吹,兩人一張椅子有個人當主持人,比如:他說:大風吹。大家就說:吹什麼主持人又說:吹穿裙子的。穿裙子的同學就要和另一個穿裙子的同學換位子,如果找不到位子,就得當主持人。

下一個游戲是貓貓找凳凳,讓每個同學了解其他同學的名字,挺有趣。

作完游戲,老師讓我們寫一篇玩游戲的作文。

我恍然大悟:寫作要靠體驗,沒有體驗是無法寫好的。以後,我寫作前,最好先體驗,而且還要認真地寫,用詞要恰當,用句子也要精確。

今天下午,我不僅學會了一些寫作地知識,還交了許多新朋友。今天真開心呀!!!!

⑵ 鄉村醫生

《衛生部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

鄉村醫生隊伍是我國衛生技術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提高服務素質,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均等化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職責

鄉村醫生是指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且在村衛生室從業的人員。鄉村醫生的主要職責是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建立農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外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制定鄉村醫生配置規劃。要引入競爭機制,聘用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根據婦幼工作需要,適當配備女性鄉村醫生。

三、加強執業管理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格鄉村醫生的准入,加強執業管理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醫療、護理服務的人員要具備合法執業資格。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診療行為,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促進合理用葯,控制醫葯費用,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等規定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繼續執業的依據。

四、開展工作績效考核

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定期對鄉村醫生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效率。通過開展基本醫療服務任務和公共衛生服務任務考核,促進鄉村醫生改善醫德醫風,轉換服務模式,保障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考核時應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考核結果應在鄉村醫生所在行政村公示。公共衛生服務任務考核結果還應作為發放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的主要依據。

五、提高業務素質

從農村衛生和鄉村醫生的實際出發,合理制定人才培養規劃。採取多種途徑,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鄉鎮衛生院或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培訓,選派縣級醫院或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到村衛生室帶教,不斷提高鄉村醫生臨床實用技能。對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應優先納入規范化培訓。

六、完善補償機制

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結合現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通過門診統籌等方式給予補償。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醫生提供公共衛生的數量、質量和服務人口、范圍等因素,制定具體的補助標准,並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核定補助。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可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多種方式予以解決。

七、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

按照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一體化管理。合理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責,完善財務管理體制,明確鄉村醫生應承擔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任務。鄉鎮衛生院要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加強對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規范服務行為。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在村衛生室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完善鄉鎮衛生院例會制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在推進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的過程中,要注意本著有利於村衛生室持續健康發展和更好地服務於農村居民的原則穩步推進。

八、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

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堅決打擊非法行醫,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和表彰。

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是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推動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的實現。

二○一○年一月十日

⑶ 怎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基層衛生人才的作用

關於加大力度培養和充實基層衛生人才隊伍的實施意見
市衛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市公務員局市委編辦
(二○一二年四月)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加大力度培養和充實基層衛生人才隊伍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1〕111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1〕160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培養人才充實基層衛生人才隊伍、通過優惠政策穩定基層衛生人才隊伍、通過崗位培訓提升基層衛生人才服務能力、通過加強管理發揮基層衛生人才作用,解決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匱乏問題,五年內實現「一般衛生院的醫葯護技崗位不低於總崗位數的90%,中心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醫葯護技崗位不低於總崗位數的85%」的目標,滿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需求。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充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技人員隊伍
2011年3月,我市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共核定編制6365人,但在編人員僅有3990人,占編制數的62.7%,空編率高達37.3%。基層衛生技術人才嚴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通過實施「五個一批」措施,切實加強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
(一)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招一批執業醫師
為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招聘一批特崗執業醫師。招聘對象為臨床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預防醫學、醫學影像、醫學檢驗和臨床葯學等緊缺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三支一扶」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可直接聘用為特崗執業醫師。市人事、衛生行政部門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制定並組織實施特崗執業醫師招聘方案,採取專項公開招聘方式,通過面試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簡捷有效方式確定擬聘人選。特崗執業醫師與所對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服務期限為三年的聘用合同,工資收入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三年聘用期滿後,鄉鎮衛生院的特崗執業醫師優先聘用到縣級醫療機構工作。
省基本財力保障的永泰縣、閩清縣所轄鄉鎮衛生院聘用的特崗執業醫師,除工資等原有待遇外,再給予每人每年1萬元的特別補助費,連續補助三年,由縣級衛生部門直接發放給個人。臨床專業所需經費除省財政補助80%外,市、縣財政各配套補助10%,預防醫學、醫學影像、醫學檢驗和臨床葯學等專業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補助。領取特別補助費的特崗執業醫師不再享受省、市醫學畢業生學費代償政策。已享受學費代償政策的特崗執業醫師不再重復領取特別補助費。
(二)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委培一批本科畢業生
1、定向培養適宜人才。全市計劃三年內為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向招收臨床醫學本科生240人,委培一批適宜人才。由縣(市)區衛生部門會同人事、編制部門根據基層空編缺崗情況審核上報委培計劃,市衛生部門會同人事、編制部門審核確定具體名額分配。經審定的委培崗位編制予以預留,學生畢業後取得畢業文憑和學校就業推薦函,由縣(市)區人事、衛生部門直接考核錄用,在委培崗位上至少應連續工作五年。委培的高等醫學院校由市衛生部門組織聯系,委培生招收前與學校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訂定崗服務協議,定向委培學費根據委培學校收費標准由市財政統一給予補助。

加強對定向委培生管理力度,不能正常畢業的定向醫學生,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補助費用;畢業後未按協議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補助費用並繳納五倍違約金,委培畢業生到非指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10年內不予注冊。賠償金納入市級預算外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所在縣(市)區衛生局代收後通過財政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繳入市級財政專戶。委託培養的定向本科生不再享受醫學畢業生學費代償政策。
2、落實學費代償政策。到永泰縣、閩清縣鄉鎮衛生院連續工作五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醫學院校臨床醫學(中醫學)本科應屆畢業生、尚未就業的往屆畢業生,繼續享受省財政連續五年每人每年0.5萬元補助。
2011年6月1日起,到其他縣(市)區鄉鎮衛生院連續工作五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醫學院校有關醫學專業應往屆本科畢業生,享受市財政連續五年每人每年0.5萬元補助;到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連續工作五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醫學院校有關醫學專業應往屆本科畢業生、到全市邊遠鄉鎮衛生院(見附件1)連續工作三年的非定向普通高等醫學院校有關醫學專業應往屆專科畢業生,市財政分別連續五年和三年給予每人每年0.36萬元補助。
學費補助專業為臨床醫學本科、預防醫學本科、臨床醫學專科、醫學影像專科、醫學檢驗專科。學費補助規模由縣(市)區衛生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根據鄉鎮衛生院編制情況和崗位需求審核公布。
學費代償生未按協議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期滿的,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補助費用,並且10年內不得報考福州市級以及各縣(市)區行政和事業單位。
學費代償生和定向委培生參加全脫產半年以上的學習不計入服務時間。
(三)提升一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職人員學歷
1、繼續實施「招聘本專科畢業生經規范培訓後充實到鄉鎮衛生院工作」項目。在招聘醫學專業本科生的同時,依託福建醫科大學和福建中醫葯大學等高校,擴大委託培養臨床醫學專業「專升本」招生規模。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職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參加在職學歷教育,畢業後由所在單位報銷50%學費。
(四)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返聘一批退休醫生
發揮高年資醫生的「傳、幫、帶」作用,鼓勵返聘身體健康的中高級退休醫師(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主任醫師可適當放寬到68周歲)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工作。聘用人選和返聘待遇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定,並將名單和返聘待遇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返聘勞務報酬可參照在崗同類人員工資待遇,並實行衛技人員津貼,給予適當交通補貼。返聘人員的勞務報酬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月發放。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核定工作時,要將所聘用退休醫師產生的收支納入人員費用總額中安排。
各縣(市)區應加強返聘人才的服務與管理,積極做好返聘人員的生活安排、執業變更等事宜,協助落實有關人才引進優惠政策,為返聘人員安居樂業提供便利,確保返聘人員發揮示範、引導的作用。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對返聘人才進行考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
(五)縣級以上醫院對口下派一批中高級衛生技術人才
繼續開展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每家市級醫院和縣級醫院對口幫扶1~4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3年一個周期。每所支援醫院每年派出2~3名醫生,醫生派出時限一年。優先選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需要的醫生,同時免費接收基層衛生技術人員進修培訓。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搭建需要下鄉服務和進城進修人員信息平台,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選擇幫扶人員,保證下派人員能發揮特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派出進修人員後崗位不空缺。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幫扶情況進行考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支援醫院、個人予以表彰。
二、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人才隊伍管理
(一)理順管理體制
各縣(市)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鄉鎮衛生院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閩政〔2009〕1號)規定,理順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和經費的管理,在核定的編制內對鄉鎮衛生院人員進行調配和交流。鄉鎮衛生院在編人員人事關系收歸縣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實行鄉鎮衛生院院長聘任制,院長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要求提出人選,在徵求當地黨委、政府意見後聘任,並報縣(市)區主管的組織部門備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管理體制按此方式一並執行。
(二)發揮編製作用
1、考核錄用臨聘人員。實施葯品零差率改革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醫療衛生專業技術崗位滿1年、全日制醫學類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編外人員,由縣(市)區衛生部門根據崗位設置需要,經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在核定的編制內直接採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示後錄用,以上人員在首聘單位服務期原則上不得少於5年。對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衛生專業技術崗位滿一年,同時具備中專學歷、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或執業護士、臨床葯學等執業資格)、初級(含士級)及以上技術職務職稱的編外人員,參照上述方式予以考核錄用。
2、合理使用人員編制。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現有空餘編制和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計劃,由人事、編制部門共同把關。除了預留定向委培生編制外,其餘空餘編制每年至少拿出50%用於招聘人員。
(三)改進招聘方式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同一縣(市)區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招考人員可實行同類崗位不定單位統一報名、統一考試,按照得分高低依序選擇就業崗位,提高開考崗位錄取率。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招考衛生技術人員在公開報名的前提下,如遇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比例未達3:1的,由衛生部門商人事行政部門並報市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可不受報考比例限制。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招考醫師、技師可放寬至大專學歷或取得助理以上資格衛生技術人員,護士可放寬至中專學歷。甲類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招聘全日制醫學類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乙類和丙類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分類名單見附件2)招聘全日制醫學類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可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市級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採取專項公開招聘方式,通過面試或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簡捷有效的方式確定擬聘人選。
在各地自行組織基層衛生技術人員招聘考試基礎上,經各縣(市)區政府同意,福州市衛生局、公務員局可為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組織招聘考試。
(四)加強崗位管理
嚴禁新聘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佔用衛生技術崗位。已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技術崗位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超配人員,由縣(市)區政府協調統籌安排,逐步分流,清空後的編制及時增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五)提高人員待遇
1、實施績效工資。在當地人事部門指導下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辦法,建立以服務數量、質量、效果為核心的績效考核機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待遇。
到鄉衛生院工作的各類大、中專學校畢業生,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級;獲得士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向上浮動1級薪級工資,享受浮動工資滿八年的可予以固定1級薪級,調離者浮動工資即予取消。
2、實行衛技人員獎勵制度,設立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獎勵資金,鼓勵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安心基層工作。對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給予獎勵,獎勵標准按原衛技人員補助標准發放,每人每年0.36萬元,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醫療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在邊遠鄉鎮衛生院(見附件1)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1.2萬元,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非邊遠鄉鎮衛生院工作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0.6萬元。基層衛技人員獎勵制度應結合績效考核執行,考核不合格及不在基層崗位的不予發放。
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獎勵資金除省財政補助外,市、縣財政統籌安排,永泰、閩清兩個一般轉移支付縣由市財政補助50%,其他縣(市)區由各縣(市)區財政足額安排。
3、職稱評聘予以傾斜。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設置上給予傾斜。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鄉鎮衛生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集中設崗、統一管理。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級職稱後,在鄉鎮衛生院受聘滿8年的,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的學歷條件可放寬到具有相應專業中專學歷。
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滿2年的全科醫師和社區護師,經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後,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
4、提供住房保障。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在鄉鎮工作無個人住房的,由用人單位在所在地統籌安排臨時住房。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申請保障房時,比照福州市緊缺急需人才待遇,不受戶籍和收入限制。
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探索每年推出的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劃出一定的比例安排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門用於解決基層醫務人員住房,或劃撥國有土地給鄉鎮衛生院建設周轉房。
(六)建立經費保障
實施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財政補助」的原則,加強經費保障。對核定的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核定的經常性支出差額部分,通過政府預算等渠道予以足額安排,年終時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結算。
其中鄉鎮衛生院人員經費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鄉鎮衛生院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閩政〔2009〕1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10〕14號)規定予以保障。
三、進一步加強基層衛技人員的醫學教育培訓
1、加強新聘人員培訓。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新聘用的有關醫學專業畢業生須參加全科醫師和社區護理培訓。外出培訓期間,培訓人員工資按本人檔案工資發放。培訓單位應增強責任意識,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培訓能力,並為培訓對象支付一定的勞務報酬。
2、選派業務骨幹進修。每年選派100名以上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幹到二級、三級醫院進修深造,選派人員要結合福建省衛生廳《關於城市醫生晉升前到農村服務和農村衛生技術人員晉升前進修學習的意見》實行,優先選派近期需要晉升中高級職稱的人員。
3、開展適用技術培訓。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深入基層調研,掌握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醫療需求,有針對性地安排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技、葯劑、護理、公共衛生等人員進行短期培訓。
4、繼續落實《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醫師能力提升計劃》,將基層衛技人員教育納入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骨幹培訓、轉崗培訓、崗位培訓和本專科層次成人醫學(全科醫學方向)學歷教育等方式,實現為城市社區每萬服務人口培訓3名全科醫師、每個鄉鎮衛生院培養4名全科醫師的工作目標。
5、建立統一規范的全科醫生培養制度,採取多種措施培養合格的全科醫生。改革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允許全科醫生根據需要多點注冊執業。推行全科醫生與居民建立契約服務關系,建立以按簽約居民數獲得服務費為基礎的新激勵機制,並與醫保支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掛鉤,創新全科醫生激勵政策和方式。到2012年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鄉鎮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再經過幾年努力,基本形成統一規范的全科醫生培養模式和首診在基層的服務模式,更好地為群眾提供連續協調、方便可及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四、進一步提升鄉村醫生整體素質
(一)提高鄉村醫生隊伍學歷水平
1、組織鄉村醫生參加農村醫學專業中專學歷教育。按照衛生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15號)規定,2011年起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內,由福清衛生學校面向本市戶籍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舉辦農村醫學專業。學生畢業後可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按規定到我市村衛生室執業。
2、組織鄉村醫生參加大專學歷教育試點工作。推行鄉村醫生大專學歷培養,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的整體素質。
3、在崗鄉村醫生學歷教育。在對在崗鄉村醫生實行中專醫學學歷教育工作的基礎上,2011年起委託省內醫學高等院校面向在崗具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開展「中專升大專」成人學歷教育,以提高在崗鄉村醫生的專業素質。
(二)加強在崗鄉村醫生規范培訓
繼續對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醫師資格,並經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後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為期10天的理論及臨床技能培訓。根據我市村衛生室建設需求,重點加強急診急救技術、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服務等內容培訓。
五、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縣(市)區政府要定期研究衛生改革與發展工作,做好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將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作為各部門主要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予以考核,可以在上述優惠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力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加快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步伐;縣(市)區編制部門要加強基層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才的編制管理和保障工作,對符合入編條件的人員,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縣(市)區人事部門要配合做好各項人才招考工作;縣(市)區財政部門要保證各項工作經費和補助津貼及時撥補;縣(市)區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職能作用,主導各項工作開展。
(二)加強協調合作
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監督機制,建立健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制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定期對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專項督查,及時掌握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存在的不足和發展的需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面臨的各項問題,確保基層衛生各項工作的完成。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會同財政、編制、人事等部門開展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加強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跟蹤調研政策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提出進一步完善措施。對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才隊伍建設不力的縣(市)區及時予以通報,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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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福建鄉村醫生規范培訓臨床實踐考核個人鑒定怎麼寫

2015年沒有相關說要取消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消息。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葯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該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該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福建鄉村醫生規范培訓臨床實踐考核個人鑒定怎麼寫

鄉村醫生臨床實踐鑒定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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