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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要求

發布時間:2021-02-07 15:20:27

㈠ 公務員培訓的時間由什麼部門確定

公務員培訓都是私人企業培訓的,沒有任何政府部門會舉辦公務員培訓,至少明面上是這樣,幕後舉辦的除外。

㈡ 公務員任職培訓在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上有什麼要求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抄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㈢ 公務員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訓嗎

需要培訓,制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即初任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培訓方式主要有工作實習和專門培訓,前者指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實際工作,後者指機關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集中培訓。

(3)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要求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㈣ 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

沒年不少於15天。

㈤ 公務員任職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多少天

一般是不少於30天

㈥ 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培訓規定》培訓時長是指天數還是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章 培 訓
第六十條 機關根據公務員內工作職容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六十一條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第六十二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㈦ 公務員培訓包括的四種類型是什麼

公務員培訓的四種類型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7)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的時間要求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㈧ 公務員培訓時間如何規定的

這個嘛,沒有明確的規定,參照其他服務性行業的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㈨ 公務員任職培訓在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上有什麼要求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專類培訓。
屬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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