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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業務知識培訓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1-02-07 04:52:17

Ⅰ 土地管理法學習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2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Ⅱ 本人急需一篇國土資源系統關於「兩整治一改革」心得體會

為遏制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勢頭,進一步推進國土資源領域改革創新。8月19日,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深入開展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在國土資源系統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的通知》,決定從現在開始到明年年底,在國土資源系統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省國土資源廳也作出了部署。我通過學習「兩整治一改革」有關文件精神,有以下幾點心得:

一是要要充分認識深入開展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新形勢下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加強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堅持不懈地開展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的治理,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至關重要。通過開展治理工作,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廉潔意識,推動國土資源制度改革的健康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二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結合開展治理工作,認真落實部黨組「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要進一步規范土地和礦產權交易行為,認真梳理和排查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依據《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制定自查自糾的方案,制定具體的防範措施,堅決遏制國國土資源文秘網收集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易發多發勢頭。要深化國土資源制度改革,建立國土資源反腐倡廉的長效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要認真查找土地、礦業權審批和出讓、征地拆遷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原因,摸清底數。國土資源文秘網收集要切實加強領導,將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採取措施,突出重點,嚴肅查辦一批大案要案,全面推進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兩整治一改革心得體會

三是要按照要求成立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協調小組,迅速開展工作,10月以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治理工作要求認真做好排查,在做好排查工作的同時,國土資源部門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工作不力,應付搪塞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Ⅲ 國土資源局關於作風整頓的心得體會

市國土資源局關於作風整頓心得體會

胡錦濤總書記今年2月在中紀委第七次全體會議上,強調要全面加強新形勢下的領導幹部作風建設,要在工作中大力倡導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這八個方面的要求,是我們加強作風建設的基本內容,也是實現作風進一步轉變的鮮明標志。只有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樹立良好風氣,才能成為「有激情、想幹事、干實事、會幹事、干成事」的優秀幹部、做為國土資源局的一員,自己要勤奮好學、學以致用,要心繫群眾、服務人民,要真抓實干、務求實效,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要秉公用權、廉潔從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還必須要按照錦濤總書記關於「顧全大局、令行禁止,發揚民主、團結共事」的要求,嚴肅紀律,擺正位置,才能更好開展工作。

本次國土資源局作風整頓中,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幹部作風整頓建設活動領導小組,「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協助抓,辦公室主任具體抓落實,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深入動員,強化認識。採取在個人自學、書記領學及討論互學等方式的基礎上,層層召開了負責人大會、黨員大會及幹部職工動員大會,使大家進一步領會了中央、省、市和國土資源廳、局等領導同志的有關幹部作風整頓建設活動的講話精神。系統上下幹部職工紛紛表示:要進一步樹立為民服務意識,履職盡責,切實轉變作風,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奮發有為的精神風貌,投入到作風整頓建設活動中,搞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通過本次學習,本人在思想上、認識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作風整頓的精神和意義在往後的工作中將會貫徹執行。

一、擺正個人與組織的關系,自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

一個合格的公務員,總是要自覺地把個人置於組織之中,時時刻刻把組織利益放在第一位,個人利益無條件服從組織利益,用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約束自己的言行,真正把自己視為組織整個肌體的細胞,在行動上堅決維護和執行組織的決定。不能平時說要無條件服從決定,但遇到實際問題,特別是遇到個人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時,就說的和做的不一致。在接受組織分配自己的工作和任務時,不能拈輕怕重、挑三揀四,甚至講價錢、講地位、講待遇。不能為了達到個人意願和目的,損害組織利益。個人服從組織,是應該牢記的原則。

二、擺正自由與紀律的關系,自覺遵守和服從組織紀律

自由是以遵守紀律為前提條件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絕不能想干什麼就干什麼,想怎麼干就怎麼干。

一切要從黨的事業出發,決不允許從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出發,行動上要自覺維護組織的利益。對組織和幹部,對同志提出建議、批評,發表自己的意見,揭發、檢舉、申訴和控告問題,都必須通過正常渠道來進行,在組織的會議上,或向上一級組織反映,決不允許採取自由主義的態度,更不允許拉幫結伙,搞小團體、小幫派。不負責任地背後批評,有意見不在組織內部提出,會上不說、會後發牢騷,當面不說、私下亂議論,這是組織紀律所不允許的。組織一旦作出決定,就對每個人的言行具有約束,不管是否同個人的意願相符合,在行動上都必須堅決執行、自覺維護。決不能各行其是、各自為政、「各取所需」。

三、擺正局部與全局的關系,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能否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做到顧全大局、令行禁止,是衡量一名公務員政治覺悟和組織紀律觀念的重要標志。當前,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利益關系在不斷調整之中,顧全大局顯得特別重要。我們在處理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關繫上,不能考慮局部多、考慮全局少;在處理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關繫上,不能考慮個人利益多、考慮整體少;在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繫上,不能考慮眼前利益多、考慮長遠利益少。每個公務員員都應當自覺顧全大局、保證大局、服務大局,做到個人利益無條件服從整體利益,局部利益無條件服從全局利益

總之:本人會繼續把作風整頓活動與強化思想結合起來,繼續把作風整頓活動與推動工作和提高素質結合起來,繼續把作風整頓活動與系統日常管理結合起來,不斷鞭策自己,使自己的工作邁上新台階。

Ⅳ 在國土資源所實習的心得體會怎麼寫(沒有實際去參加過實習)

在實習具體做的事的名稱

Ⅳ 商丘市的國土局一法一辦法學習後的心得體會

這次商丘市的國土局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進行學習,使我《一法一辦法》有了新的認識。體會如下:

一、確立了城鄉統籌、以人為本的立法思想
一法一辦法是對於城市與農村發展的統籌考慮,明確提出了城鄉統籌的概念,旨在打破城鄉分割,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讓更多的民眾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突出了城鄉規劃公共政策屬性和公共服務職能
一法一辦法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對城鄉規劃基本原則的規定,特別是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等規定,是保障城鄉規劃中社會公共利益基本構成的體現。從制度上明確了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對城鄉建設的指導作用。
三、建立了清晰的城鄉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制定程序
一法一辦法建立了「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一嶄新的城鄉規劃體系以及「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區規劃,並將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納入城鄉規劃體系,將有關專項規劃納入總體規劃的內容,解答了多年以來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問題,體現了新形勢下對城市和鄉村的規劃編制要求。
四、完善了與投資體制、土地管理相協調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
五、健全了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
六、加強了對違法建築的查處和制止力度
通過這次學習,我深深的體會到一法一辦法的重要性,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我認為我們要切實領會一法一辦法的精神實質,將其與土地管理政策有機地結合起來,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做貢獻,為建設美好麻城添光彩。

Ⅵ 國土資源所個人工作總結

你的個人總結我們哪知到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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