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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專題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04 12:15:23

❶ 黨費管理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管理原則: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范管理。

黨費管理對的要求,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1、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2、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3、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和管理,規范核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單獨立戶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針對黨費各個工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收繳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審批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1)黨費收繳專題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其中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❷ 黨費的收繳工作

黨費收繳是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做好。內 一要對黨員進行增強組容織觀念的教育,使黨員充分認識交納黨費的重要意義,提高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自覺性;二要確定專人負責,明確任務要求,並做好業務知識培訓;三要嚴格收繳手續,對黨員交納黨費情況要認真登記,做到底數清楚;四要按時收繳,做到按時向黨員收黨費,及時向上級黨組織繳黨費;五要定期向黨員大會分布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並對積極自覺交納黨費和不能按比例交納黨費的黨員提出表揚或批評。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❸ 如何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

繳納黨費是每一個黨員的義務之一。黨的基層組織負責收取和記錄黨員繳納回黨費情況。如遇黨員沒答有按時繳納黨費,基層組織的相關人員應該及時與該黨員取得聯系,了解沒有按時繳納黨費的原因,提醒該黨員按時繳納黨費。
黨費的使用和管理,黨章中有明確的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應該按照黨章和上級黨組織的規定使用和管理黨費。

❹ 如何做好黨費收繳工作專項檢查工作

在地方,這抄項工作襲應該是由縣區委組織部具體部署和主抓的工作。
一,專項檢查的工作重點有:
1,黨費收繳比率的落實情況;
2,黨費收繳標準的執行情況;
3,黨費收繳額度的上交情況;
4,黨費收繳是否存在越權使用情況:
5,黨費收繳是否存在擅自挪用情況。
二,專項檢查的方式方法有:
1,對基層黨委黨費收繳工作的總體核查;
2,對基層支部黨費收繳工作的重點抽查。

❺ 如何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

一、黨費收繳總則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四、監督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❻ 如何開展好黨費收繳工作

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委員或黨小組長,在收繳下級黨組織或黨員的回黨費時,應當注意以下答幾個問題:
(1)准確核定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數額。要認真區分每一名黨員的收入構成,不能圖省事、嫌麻煩,籠而統之。
(2)黨費的收繳必須公開、透明。收繳黨員個人黨費必須認真登記,作為黨員個人交納黨費的憑證。黨支部應當每年至少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
(3)手續必須完備。黨小組長、組織委員和專兼職黨費管理人員等黨費收繳人員,在黨費收繳的往來票據上,按規定要由收款人、經手人簽字,立卷存檔,以備查詢;收繳黨費要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❼ 如何做好黨費收繳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專項檢查平穩有序進行

1、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

(1)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內況。包括對黨費容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和基本評價,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績,有哪些經驗或體會。

(2)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3)改進和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2、起草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1)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報告的情況要屬實,提供的數據要准確。

(2)既要肯定過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績,又不迴避存在的問題,同時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3)報告要提綱挈領,簡明扼要,不要過多地論述,文字不要過長。

❽ 急需一份:黨費收繳情況測算分析報告 謝謝!!!!

中共*單位委員會
關於2006-2008年度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
自查報告

根據市直黨工委的通知要求,市*黨委對本系統內2006-2008年度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作了一次全面自查,現匯報如下:
一、黨費收支的基本情況
2006-2007年度*系統共收繳黨費*元(其中黨員繳納黨費*元,利息收入*元,工委下撥救助款*元),共支出*元(其中上繳市直工委組織部*元,用於教育訓練黨員補充支出*元,用於訂閱黨員讀物及學習資料支出*元;用於救濟補助困難黨員支出*元;用於表彰黨內先進支出*元,其他支出*元)。收支相抵後,余*元。
2008年截止二季度,共收黨費*元(其中黨員繳納*元,工委下撥救助款9300元(含07年*元和08年*元),黨費利息*元),共支出*元。其中上交工委*元,用於教育訓練黨員補充支出*元,用於訂閱黨員讀物及學習資料支出*元,用於救濟補助困難黨員支出*元,用於表彰黨內先進支出*元)。收支相抵後,余*元。
一年來,市*系統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組織部和市委組織部、市直工委組織部規定要求執行,黨費使用符合中組部有關規定,收支票據相符。
二、黨費使用的主要方面
黨費主要使用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用於黨內教育培訓等工作,主要包括黨員教育培訓、入黨積極分子培訓、基層黨支部書記培訓、購置黨內學習材料、訂閱各類黨報黨刊等;二是開展黨表彰教育活動,包括每年的新黨員宣誓、購買黨員電教器材、等;三是「雙節」期間對生活困難的黨員進行補助;四是下撥部分黨費,支持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五是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為黨員上黨課和進行專題輔導。
三、主要做法:
(一)、領導重視是做好黨費收繳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市直*系統的黨費收繳管理工作在市直黨工委的指導下,在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對於黨費收繳管理工作各個支部的支部書記都能做到親自指揮,親自安排,並經常性給支部每位黨員上黨課,讓他們真正感到交納黨費是每位黨員應盡的義務,是每位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
(二)、措施得力是做好黨費收繳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做任何工作必須有強有力的措施,只有措施到位了,工作才能完成。我們在黨費收繳管理工作中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黨費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收繳黨費,管好用好黨費,向黨員定期公布黨費收支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
2、隨著工資變化,及時調整黨員黨費收繳標准和數額。每年初對系統內所有共產黨員應繳黨費者進行審核,摸清底數,保證足額收繳黨費。完善了黨費收入帳和黨費支出帳,規定了嚴格的收入制度和支出范圍,支出程序,按財會管理制度,及時記帳,票帳相符。加強黨費使用日常管理。使用統一印製的收繳黨費的本、冊,對填制使用方法做出了統一規定;實行了專人管理、專門立帳制度;履行黨費收繳登記制度,實行三對照,即工資冊、黨費證和登記表三對照;建立黨費開支審批制度,嚴格執行黨費使用范圍,對留成黨費專款專用,報銷憑經辦人和主管領導簽字。
3、三年中,我們利用以會代訓的形式,特別是利用建立黨員信息庫和黨費標准修改後進行黨費摸底的機會,對負責收繳黨費的同志進行業務培訓,讓他們掌握黨費收繳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要求。
4、對少交或不交黨費的黨員進行黨章學習,直到他們能主動交繳黨費為止。每年的年底對黨員的黨費收繳情況進行逐項公示,以此激勵先進,鞭策後進。
5、將黨費的收繳情況納入年底的黨建目標考核,內部實行一票否決制,極大調動了黨組織負責人收繳黨費的積極性,為及時、全額收繳黨費提供了保證。
(三)、管理到位是做好黨費收繳管理工作的必要條件。各黨支部都指派專人管理,並統一使用組織部印製的黨費收繳和管理所需的票據和賬本等;各黨支部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接受廣大黨員監督。
四、存在不足:
(一)、少數黨支部(主要是兩個倒閉企業)沒有及時上繳黨費。
(二)、對個別託交黨費黨員處理有些偏軟。
今後,要繼續教育市直*系統各級黨組織進一步提高對黨費管理工作的認識,認真貫徹執行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繼續健全黨費管理制度,加強檢查指導,及時總結經驗,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做好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❾ 關於學習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總結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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