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復工復產期間要組織線上宣講會,你是負責人怎麼准備
應該是真的。山西省煤礦勞動用工現在抓得很嚴。國有煤礦採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隊伍也需要建立。這些地方國有煤礦大概著急招工,否則地方部門會不讓他們乾的。具體你可以咨詢一下山西朔州當地務工的煤礦工友,以證實真偽。或者跑到那地方實地調研一下。防止欺詐。
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公司:為進一步強化全省煤礦用工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行變招工為招生,實現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專業化,適應全省煤炭工業實施「六大標准」和「七高一文明」發展模式對煤礦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廳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當前全省煤礦用工管理實際,制定了《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附件: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強化全省煤礦用工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行變招工為招生,實現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專業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全省煤礦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全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履行用工管理職責。 第二章管理責任第四條經授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並直接對省屬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全資及控股煤礦企業勞動用工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屬地監管」的煤礦企業,由所在市、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煤礦用工監督管理責任。第六條市、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或明確用工管理機構或部門,負責煤礦用工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煤礦企業是用工的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用工管理負責。第八條煤礦企業新、改、擴建項目施工單位(包括外省來晉施工單位)的勞動用工,施工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第九條煤礦企業應設置用工管理機構或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加強煤礦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條煤礦企業實行「統一發布用工信息、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培訓,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煤礦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和派遣,統一管理」的「五個統一」煤礦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新招從業人員應經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履行派遣手續。主體企業向煤礦派駐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煤礦企業應加強和規范勞動合同管理,與從業人員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煤礦企業,由主體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勞動合同簽訂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條煤礦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實現勞動用工備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條煤礦企業新招從業人員應經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實現從業人員培訓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其中入井人員還應按規定參加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實現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標准第十六條煤礦從業推行全員准入制度,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中,礦長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或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應以煤礦為單元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 並在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煤礦同時任職。第十八條煤礦企業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第十九條煤礦企業具有大專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山西省煤礦管理標准》規定的最低標准。第二十條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技能(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煤礦特有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除外)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取得初級技能(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十二條煤礦現有從業人員不符合準入標準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達標,否則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對限期不能達到准入標準的從業人員,要及時進行調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條煤礦新招從業人員應按照煤礦從業准入標准進行招錄。第二十四條政策性安置人員,應經過煤炭相關院校和培訓機構培訓,達到准入標准方可安排上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條煤礦企業應強化用工基礎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和從業人員檔案。第二十六條煤礦企業應按照年檢制度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年檢,實現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之百」,對年檢不合格人員,應落實企業相關責任,組織整改,合格後及時安排上崗。第二十七條煤礦企業應加強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實現煤礦用工從報名、培訓、錄用、派遣、簽訂勞動合同、備案、保險、年檢到日常管理的全過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條要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的用工管理,實現施工人員用工管理「五個百分百」。施工單位在當地招用人員,應按照「五個統一」煤礦用工管理制度執行,施工人員勞動合同應與已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第二十九條要充分發揮從業人員准入和用工管理作為新礦井投產和復工復產驗收前置條件的作用,嚴格煤礦竣工前置驗收,嚴把新礦井投產和復工復產的用工准入關。第三十條要通過煤礦用工執法檢查、煤礦用工專項整治和煤礦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煤礦用工的監督檢查。煤礦用工執法檢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第六章培訓管理第三十一條煤礦企業應充分發揮技能人才培養的主體作用,設置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加快企業培訓制度化建設,多渠道籌措教育培訓經費,改善培訓條件,提升師資水平,創新技能人才評價考核辦法。第三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結合崗位技能的要求,根據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新錄用和轉崗的職工,開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識、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從業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崗前培訓。第三十三條煤礦企業應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技能競賽等多種方式,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不斷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應採取師帶徒的方式,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開展學徒培訓。第三十五條煤礦企業應每年組織年度全員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第七章變招工為招生第三十六條要強化變招工為招生,先入校後入礦制度,煤礦企業應逐年擴大變招工為招生的比例,從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須達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實現變招工為招生。第三十七條煤礦企業應認真按照全員准入標准、人員配備標准,制定變招工為招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確保落實到位。第三十八條煤礦企業要充分利用社會各類辦學資源,組織專業學歷未達標人員到煤炭專業院校進行培養,取得畢業證書,達到准入標准。第三十九條煤礦企業要加強與院校的溝通,積極開展校企聯合辦學,採取委託培養、對口單招、訂單培養的方式,培養煤礦主體專業人才。第四十條煤礦企業要從基層區隊班組中選拔有實踐經驗的一線從業人員到煤炭專業院校培養深造,提升煤礦骨幹隊伍素質。第四十一條煤礦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評價、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業績、收入相結合的成才激勵機制,吸引院校畢業生充實煤礦從業隊伍。 第八章勞動組織第四十二條煤礦企業應優化勞動組織設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員標准,嚴格勞動定員管理。第四十三條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准配備作業人員,嚴格按定員組織生產。第四十四條煤礦井下作業推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第四十五條煤礦企業應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創建「學習型、安全型、和諧型」班組。第四十六條煤礦企業應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嚴禁非法違法用工行為。 第九章 勞動保障與保護第四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證從業人員工資增幅不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幅,一線人員工資增幅不低於企業平均工資增幅。第四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推行以安全技能帳戶工資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落實山西省最低工資標准、煤礦井下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落實國家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探親的有關規定,保障從業人員的休息休假權利。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應設置專職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主動承擔企業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積極協助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煤礦全員培訓有什麼要求
最好線上線下結合來做,不然全員培訓對企業會成為一種負擔。把部分理論、規程、管理專、文化、部屬分技術課程放到線上,加強考試和考核,像「學鏈未來」這些平台上有很全的礦業各科目考試題庫,要很好加以利用。實操性強的課程放在線下。這樣既能滿足全員培訓的要求,同時企業也有能力實施。
Ⅲ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1、停工和復產前,全礦所有職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培專訓由礦長屬安排,由安監站具體負責培訓。
3、培訓時間至少七天。
4、具體安排:
5、具體內容:
①黨的方針、政策、本礦的法規、制度。
②安全生產理論知識。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當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識問答。
⑥三大規程學習。
⑦典型經驗教育。
⑧舉行安全知識教育。
6、培訓期滿組織全員考試,並且入檔登記,保存。
7、對特殊情況不按規定,隨便曠工的職工要進行訓後教育、復訓、或者進行曠工處理。
Ⅳ 煤礦工人復工培訓需多少學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