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法是怎麼規定工人在培訓期間的待遇的
史某是本市一家大型水泥生產加工廠的一名技術安全人員,去年中旬,公司從德國引進新型的生產設備,並委託德國顧問對史某等30名技術安全員集中進行封閉式安全培訓,為期6個月。今年1月份,安全培訓結束,新的機械設備正式投入生產,但是史某等發現在培訓期間,工廠未向史某等人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史某等人聯名向工廠反饋該問題,請求發放工資並且補償培訓期間的相關費用。那麼,史某等從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工廠應該發給他們工資嗎?
生產企業為了能夠更安全、更高效地進行生產,對於從業人員會進行生產安全培訓。在這段期間內,工人是有權利並且應當領取自己的工資的,因為培訓的目的是出於生產企業長期的經濟效益考慮,同時這期間從業人員也是隸屬於企業,並且完成企業規定的任務,只是任務的形式有別於正常的車間生產而已,歸結起來,就是工人在以另一種腦力形式支付自己的勞動,所以應當取得工廠支付的工資。我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在本案中,史某等安全技術員,由工廠進行集中培訓,是為新型設備能夠投入生產,為企業創造效益。參加工廠的統一培訓,也是為工廠勞動的一種形式,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史某等人有權獲得自己在培訓期間的工資,並且工廠應當負擔在此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從業人員在安全培訓期間,應當獲得工資表明我國充分尊重、認可從業人員的勞動形式,同時在參考了因此可以給企業帶來安全生產利益的情況下,保護勞動者可以獲得應得的勞動報酬。
② 培訓制度怎麼寫
給你一個培訓管理制度範本。
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建立和健全公司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管理制度,有計劃地組織企業經營層、管理層和員工參加培訓,不斷地提高管理層和員工的職業化水平與崗位技能,實現個性化服務、專業化人才、職業化人生、學習型組織與智能型企業的目標,滿足公司可持續經營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理念 學習是員工具備持續性價值創造能力的唯一途徑,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應為員工創造學習環境和機會,建立學習型組織。
第三條 總經辦負責公司培訓的組織、培訓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培訓內容
第四條培訓內容分為技能提升和崗位基礎知識培訓,根據組織層級展開培訓
1、技能提升培訓主要內容
1)管理技術的培訓:崗位技能的要求、部門工作流程、崗位職責、公司的通知與文件等
2)管理科學的培訓:管理理論知識、案例分析等
3)管理哲學的培訓:企業文化、管理理論與實踐研討等
4)管理信仰的培訓:名言名家名傳等
5)管理藝術的培訓:案例分析、管理實踐、溝通技能等
6)培訓民間組織:讀書沙龍、主題研討會等
2、崗位基礎培訓主要內容
1)新員工:了解公司的發展歷程、企業文化;了解公司的組織架構和各部門職能分解;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了解本部門的工作范圍和本崗位的工作流程;公司的發展展望、所處市場及公司主要項目產品知識、工藝等。
2)在職培訓主要內容:
序號
培訓主要內容
責任部門
1
企業文化、價值觀等培訓
總經辦主導
2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培訓
總經辦主導
3
管理技能知識培訓
總經辦主導
4
特種崗位專業知識培訓
總經辦主導(外訓)
5
新技術、工藝、行業概況等知識
技術部門主導、總經辦協助
6
產品品質要求、標准,ISO體系等知識
品質部門主導、總經辦協助
7
業務知識、專業技能等培訓
相關部門主導、總經辦協助
3、新進員工培訓流程
流程圖
說明
責任部門
員工錄用後,由總經辦負責工資申報後,通知員工報到上班及入職手續的辦理。
總經辦
1、所有新進人員辦理入職手續後,交培訓專員進行《新進員工入職須知》培訓。
2、培訓結束後由培訓專員持《新員工報到通知單》帶到用人部門,由用人部門簽字確認。
3、每月22日18:00,前1月內所有新進員工須參加總經辦組織的《新進人員培訓》。
總經辦
1、新進人員報到後,由部門主管對其部門架構、人員、制度、崗位技能進行培訓,並作好培訓及考核記錄。
2、培訓專員對其試用期進行跟蹤,並幫助及監督落實部門崗位培訓工作。
用人部門
考核由用人部門對其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作出評價,合格給予轉正,不合格給予辭退。
用人部門
總經辦
員工轉正在試用期滿一周內須到總經辦拿《職工試用期鑒定表》,按表上規定填寫後報相關領導審核、審批。
第三章 培訓職責
第五條 工作職責的劃分:
1、總經辦是培訓統籌管理部門,負責規劃與構建公司整體培訓平台,整合內外部各級培訓資源,具體為:
1)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2)培訓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編撰、修改;
4)部門培訓計劃的審議;
5)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6)內部師資的選拔、管理,外部培訓資源的收集、聯系與管理;
7)公司派外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8)《培訓協議》制定與簽訂;
9)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與申請。
2、各部門(單位):
1)培訓計劃的匯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組織實施及效果匯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協助總經辦完成對本部門受訓人員的追蹤與考核,。
第四章 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體系
第六條人力資源開發和培訓體系根本目的是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的培訓體系分為以下三部分:
1、新員工入職訓練與發展計劃;
2、員工職業能力發展計劃;
3、人才梯隊建設與後備人才開發計劃;
第五章 培訓計劃
第七條 年度培訓計劃
總經辦每年12月10號前將《年度培訓計劃表》下發到各部門進行培訓需求調查並匯總,12月25日前根據公司需要及部門需求制定出公司《年度培訓計劃》並上報。
第八條 月度培訓計劃
每月25號前各部門將下月《培訓需求表》報總經辦進行匯總、經審批後編制《月度培訓計劃》公告並實施。
註:每年3月、4月、5月重點為品質相關知識培訓,6月、7月、8月重點為技術相關知識培訓。
第六章 培訓項目實施
第九條 總經辦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和月度培訓計劃的內容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培訓項目實施前通過《通知》的形式下發給參加的培訓對象。
第十一條 具體培訓項目實施形式包括課堂教學、現場指導、座談等形式。
第六章 培訓效果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培訓效果的方式因培訓項目而異,培訓組織部門須對每次培訓的效果作出相應的評估和追蹤,依培訓項目的特點由淺入深分別採用以下四級評估方式:
1、反應評估:衡量學員對具體培訓課程、講師及培訓組織的滿意度。課程中進行,培訓負責人進行問卷調查《培訓效果反饋表》,並形成《培訓總結表》報分管領導。
2、學習評估:對學員學習態度和學習效果進行評估,衡量學員對培訓內容、技巧、概念的吸收與掌握情況,課程結束時,通過考試等形式進行。
3、行為評估:針對學員回到工作崗位後,其行為或工作績效是否因培訓而有預期中的改變進行評估。1個月或3個月後員工的直接上司負責作相關的績效評價和指導意見。
4、結果評估:衡量培訓給公司業績帶來的影響,3個月或半年後公司績效評估。由單位負責人對培訓轉化效果進行評估。
第七章 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培訓負責人負責公司年度培訓費用預算,總經辦經理審核,董事辦審批,總經辦備案。
第十四條 員工外出培訓須填寫《外出培訓申請表》經審批後實施。
第八章 培訓講師管理
第十五條 培訓講師分為內部講師和外部講師,公司總經辦集中建立內部培訓講師檔案。
第十六條 內部講師由公司各級經理人和優秀員工構成,各級經理人負有培訓員工的義務和責任,各級經理人在本職工作同授課不相沖突的情況下,必須配合培訓組織部門的工作。講授課時的數量、培訓效果的調查將成為經理人講師和員工講師培訓考核和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講師的課酬每小時20元,優秀的內部培訓講師1年派出一次講師技巧外部培訓,並在年度培訓總結會上頒發優秀證書。
第十七條 外部講師是通過培訓顧問公司聘請的授課講師,外部培訓講師的課酬根據實際情況和培訓預算確定,通過培訓效果的評估決定是否繼續聘請該講師。
第九章 培訓總結
第十八條 外出培訓人員返回後,須將所學知識整理成完整的學習資料,連同考核成績、結業證書復印件等相關資料送所屬部門人力資源培訓負責人處存檔。
第十九條 外出培訓人員有義務將培訓時所學知識整理成文,作為講習材料,在公司總經辦的安排下向相關人員講授,有效利用外出培訓成果。
第十章 培訓紀律
第二十條 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按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培訓者須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條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對於無故遲到、早退者處罰5元;曠課者給予處罰20元並通告批評。曠課人數一部門超過3人者,部門第一負責人處罰20元。
第二十一條 凡責任部門未按要求指定講師完成教學任務的,部門第一負責人處罰100元。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以前頒布的相關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修訂權及解釋權歸公司總經辦,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③ 有沒有哪條法律或者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外出培訓費用較大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借款。
法律是不規定這些的,與公司協商一下,如果領導同意,可以寫一個借款協議,從你工資預扣費用。
④ 現代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及培訓內容的明細條款,有沒有啊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⑤ 對新員工進行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屬於什麼成本
一、培訓成本的含義
培訓成本是指企業在員工培訓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培訓之前的准備工作,培訓的實施過程,以及培訓結束之後的效果評估等各項活動的各種費用。
直接培訓成本是指在培訓組織實施過程之中,直接用於培訓者與受訓者的一切費用的總和。如培訓教師的費用,學員的往來交通、食宿費用,教室設備的租賃費用,教材印發、購置的費用,以及培訓實施過程中的其他各項花費等。
間接培訓成本是指在培訓組織實施過程之外企業所支付的一切費用的總和。如培訓項目設計費用,培訓項目的管理費用,培訓對象受訓期間工資福利,以及培訓項目的評估費用等。
二、培訓成本的構成
在西方人力資源會計中,員工培訓成本被定義為人力資源的開發成本,它是指企業為了使新聘用的人員熟悉企業、達到具體崗位所要求的業務水平,或者為了提高在崗人員的素質而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企業人力資源開發成本的支出,有助於員工知識的增長、技能的提高,因此,從本質上來看,人力資源的開發成本是企業對人力資源進行的投資,它是真正意義上的人力資源投資。
人力資源的開發成本主要包括人員定向成本、在職培訓成本和脫產培訓成本。
(一)人員定向成本
定向成本也稱為崗前培訓成本,它是企業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有關企業歷史、企業文化、規章制度、業務知識、業務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時所支出的費用。它包括培訓者和受訓者的工資、教育管理費、學習資料費、教育設備的折舊費等。
(二)在職培訓成本
在職培訓成本是在不脫離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對在職人員進行培訓所支出的費用。它包括培訓人員和受訓人員的工資、培訓工作中所消耗的材料費、讓受訓人員參加業余學習的圖書資料費、學費等。
在職培訓往往會涉及機會成本問題,它是指由於開展在職培訓而使有關部門或人員受到影響導致工作效率下降,從而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如有關人員離開原來崗位所造成的損失、由於受訓人員的低效率或誤操作給整條生產線,乃至對整個生產過程的產量和質量造成的影響等。
(三)脫產培訓成本
脫產培訓成本是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對在職員工進行脫產培訓時所支出的費用。脫產培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委託其他單位培訓、委託有關教育部門培訓或者企業自己組織培訓等多種形式。
根據所採取的培訓方式,脫產培訓成本可分為企業內部脫產培訓成本和企業外部脫產培訓成本。內部脫產培訓成本包括培訓者和被培訓者的工資、培訓資料費、專設培訓機構的管理費等;外部脫產培訓成本包括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費,接受培訓學員的工資、差旅費、補貼、住宿費、資料費等。
培訓成本與參與培訓的人員在企業中所擔任的職務、所接受培訓的層次、培訓單位等有密切的關系。
三、掌握培訓成本信息的意義
掌握培訓成本的相關信息,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和作用:
1.可以了解培訓總成本的構成,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的情況;
2.有利於對不同的培訓項目成本進行對比分析,做出正確的選擇;
3.有助於合理確定培訓項目在設計、實施、評估和管理上資金的分配比例;
4.用於分析比較不同小組員工的培訓資金分配情況;
5.便於進行成本控制,進行成本一收益的對比分析。
總之,要切實保證企業培訓的需要,把錢花在刀刃上,在培訓計劃實施前,企業必須全面掌握培訓成本相關信息,才能做好員工培訓費用預算的編制工作,為企業培訓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上的有力支持,從物質上保證培訓計劃的貫徹執行,不斷提高員工培訓的實際效果和經濟效益。
⑥ 公司培訓制度需要哪些內容
公司的培訓針對不同級別的人員培訓內容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級人員的培訓:
①學習考察本行業先進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及先進技術;
②學習考察知明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
③到知名管理學校或研究機構進修;
(二)部門經理和主管級以上人員的培訓:
①新的管理模式的建立和運行;
②最前沿的管理理論和經營理論;
③重大的技術改進或質量體系變更;
④公司重大改革、政策調查等;
(三)一般員工的培訓:
①《員工手冊》、相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②崗位技能培訓、業務知識培訓、新技術培訓;
③工作程序的培訓;
④新開發的產品培訓;
⑤ 不斷發展的企業文化培訓;
⑥ 綜合素質培訓。
⑦ 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有哪些規定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上崗和轉崗培訓;
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公司零星購買的書刊應分清不同的用途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以及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學員用書應由其自理,不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和標准。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 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本條將職工教育經費的當期扣除標准提高到2.5%, 且對於超過標准部分,允許無限制的往以後納稅年度結轉,這就等於實際上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並 將其擴大統一到所有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 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 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⑧ 職工培訓的職工培訓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和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⑨ 適用於按照稅法規定職工培訓費用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的納稅人,怎麼理解
職工培訓費是計入職工教育經費的,稅法上匯算清繳時對職工教育經費是有扣除限額的,即超過工資總額的2.5%是需要在本年應納稅所得額調增,並結轉進入下年扣除。
但稅法對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准也有規定的特例,就是題目所說的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企業職工培訓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財建[2006]317號,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校技能人才的培養。具體列支范圍包括:
舉辦職工教育的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按下列范圍開支職工教育經費:
(1)公務費。包括教職員工的辦公費、差旅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等。
(2)業務費。包括教師教學實驗和購置講義、資料等費用。
(3)兼課酬金。是指聘請兼職教師的兼課酬金。
(4)實習研究費。學員在本單位生產實習和經批准到外單位實習研究,以及畢業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如有生產實習產品收入的,應以收抵支。
(5)設備購置費。主要是指購置一般器具、儀器、圖書等費用。
(6)委託外單位代培經費。是指本單位職工選送到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和兄弟單位代為培訓,按國家規定應支付的進修培訓費。
(7)其他經費開支。是指其他零星開支。
下列各項不包括在職工教育經費以內,應按有關規定開支:
(1)專職教職員工的工資和各項勞保、福利、獎金等,以及按規定發給脫產學習的學員工資,不包括在職工教育經費以內,由本人所在單位按規定開支。
(2)學員學慣用的教科書,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件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和筆墨、紙張等其他學慣用品,應由學員個人自理,不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3)舉辦職工教育所必需購置的設備,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規定分別由基建投資或企業更新改造資金、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4)舉辦職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應按因陋就簡的原則,盡量在現有房屋中調劑解決。必須新建的,老企業可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新建單位在設計時就要考慮職工教育必要的設施,所需資金在新建項目的總投資之內解決。
⑩ 職工未完成用人單位考核,用人單位給予職工培訓,培訓期間是否應提供食宿勞動法是否有規定謝謝!
可以有幾種情況:
1、考試合格被錄用者,培訓費由公司出。
案例:某大型企業的招工廣告中,要求應聘者必須參加該企業組織的為期一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後,考試合格者公司錄用,培訓費用由公司報銷;考試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費自負。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2、企業因轉型進行的員工培訓,培訓費由企業出。
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培訓,費用應由單位出。《勞動法》第三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3、試用期的培訓,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承擔培訓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