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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及執行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01 23:37:34

『壹』 司法調解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

一、負責受理調解轄區內民間糾紛。

二、負責對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置意見。

三、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匯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的糾紛發展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

四、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調解。

五、對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六、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勸導、幫助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七、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1)司法調解及執行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調解民事糾紛,通過調解宣傳法律和政策,向有關部門反映民事糾紛和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雙方的訴訟權利。

3。調解糾紛應當登記,製作筆錄,調解解決糾紛的,應當寫明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或者當事人的要求,達成書面調解協議,並及時回訪備案。表演。

4。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在一個月內解決糾紛。人民調解應當採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件的形式。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承擔調解民事糾紛的費用。

5。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調解委員會組織名單、糾紛舉報人名單、調解糾紛登記表、重大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登記表、中介的歸檔和管理。人民調解文件和宣傳資料。

6。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定期在其管轄范圍內安排民事糾紛,由專人進行調解,解決已經解決的糾紛。調解不成的,不屬於人民調解的范圍或者不及時報告。

7。人民調解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受贈,不得鎮壓、報復、侮辱、處罰當事人,不得泄露隱私。

8。人民調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指導,由人民監督。

『貳』 法院如何立足訴訟調解健全「大調解」工作機制求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和諧司法」的理念,並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大力推行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要實現這一要求,立足訴訟調解健全「大調解」工作機制無疑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加強法院調解,將調解從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帶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執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調解、行政協調以及執行和解等和諧的辦案方式,充分利用法院審判職能並發揮社會資源建立「大調解」工作格局,去年以來,我院共審結案件1519件,其中調解1215件,調解結案率80%,不僅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且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和諧因數,從而讓社會關系恢復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 一、樹立「大調解」工作新目標 (一)以定紛止爭為目標。定紛止爭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司法所應達到的基本目標。採用判決的方式結案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被動性的定紛止爭,是一種形式上的定紛止爭。而調解結案則是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自願協商,相互妥協達成的一致,是一種主動性的、實質性的定紛止爭。調解結案的案件,不僅要力爭從根源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使當事人真正從內心裡服調息訴,而且還要通過調解促進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穩定和改善,從而充分體現出調解有別於判決的價值所在。 (二)以案結事了為目標。調解案件決不能僅僅滿足於把案件辦理完畢,簡單地追求調解率和結案率,而是要通過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使糾紛能得到妥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能得以真正化解,確保案件不留「後遺症」。要把「事能不能了」作為考評調解效果和法官調解能力的一個最根本的標准。 (三)以勝敗皆服為目標。採用判決的方式結案不易讓雙方當事人都心服口服,而調解則以其獨特的過程和方式,為達到勝敗皆服的目標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調解案件的過程中,一定要充分發揮好這一優勢,著力提高調解藝術,通過合理的引導,努力實現雙方當事人的「雙贏」 二、構建調解工作新機制、拓寬糾紛解決渠道 全面加強調解工作不能靠簡單下達目標任務來實現,要用制度來促進調解工作取得大的突破。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是以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以調解、和解、協調等多種方式並舉,全面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及其他社會組織調解等非訴調解工作的銜接及良性互動,從而形成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系統。保障這種機制有效運行,就要求人民法院搭建三個糾紛分流平台,一是緊緊依靠當地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搭建各種社會力量的合力平台;二是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培訓工作,搭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平台;三是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搭建人民群眾積極尋求非訴解決糾紛的引導平台。通過三個糾紛分流平台,拓展矛盾糾紛的化解渠道,避免各類糾紛都靠法院裁判的情況發生,從而保證人民法院真正起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力軍作用。 (二)建立委託調解工作機制。所謂委託調解工作機制,是在民事訴訟文書委託送達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的,就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所屬的人民法庭,委託基層政權組織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民事案件中訴訟文書的送達、組織當事人調解等項工作的具體落實。該項制度的設立不僅能夠很好地解決送達難問題,而且能夠充分發揮民調組織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積極能動作用。民調組織人員在送達訴訟文書的過程中,可以疏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抵觸情緒,開展庭前調解工作,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敵對立場,幫助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調解工作。特別是民調組織人員熟悉當地情況,可以更方便的了解當事人發生糾紛的起因、過程以及責任,還可以深入了解當事人的心裡情緒,因此其在送達訴訟文書的過程中,就可以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法院進行訴訟調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從而提高調解成功率。 (三)建立並完善調解激勵機制。為了能夠有效激活矛盾糾紛調解主體的內在動力,提高調解工作的積極主動性,除進行必要的思想動員外,還必須建立完善的調解激勵機制,以制度推動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一是案件立案前,就鼓勵當事人自願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糾紛;二是建立非訴民調主體的指導培訓機制,提高非訴調解的合法有效率和當事人主動履行率;三是依靠政府的支持,建立非訴民調主體的經濟補償機制,提高從事民調工作的積極性;四是完善法院內部的調解激勵機制,使廣大幹警能夠堅決貫徹落實「能調則調」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通過以上激勵機制,進一步推進民事調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進程,提高各類調解主體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最大程度的徹底化解社會矛盾。 (四)實行先行調解和全程調解機制。將調解置於訴訟過程中每一階段和環節之首,作為辦案人員開展工作的必經程序,同時將調解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和不同的訴訟階段,根據案件特點,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調解,不放過任何一個調解機會,以使案件盡可能得到調解。如在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後進行「即時調」;庭前准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揮雙方委託代理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後調」。通過全程調解,實現立案階段分流一批、准備階段終結一批、庭審階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後平息一批的效果。 三、創新調解工作方法、順利化解矛盾糾紛 調解不同於判決的簡單說理和法律論證,其不僅要求調解人員具備良好的理論功底,而且要求調解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調解方法和調解藝術。而每個人的調解方法和調解藝術又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形成的,它需要不斷的積累和探索,所以,要提高審判人員的調解技能,就需要鼓勵審判人員去探索屬於他們自己的調解藝術和調解方式除 做好訴訟調解工作,不僅要在觀念上、機制上更新,更要善於總結與開拓有效的調解方法。實踐中總結的「比照案例調解法」、「親情調解法」、「委託調解法」、「趁熱打鐵調解法」、「冷處理調解法」等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掌握必要的調解方法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准確把握調解自願原則。調解從根本上來說,仍然是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在正常情況下,不應當存在強制調解。首先就調解主體、調解程序、調解結果等方面的選擇上,還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其次法官調解主要是通過行使釋明權,來消除當事人對事實、法律的誤解,平衡雙方的利益;第三,通過非訴調解組織、律師及有影響力的第三人調解,主要還是倚賴其權威、影響力、社會資源等對當事人施加影響、幫助、引導作用,並非限制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自願原則是制約強制調解的最好制度保障,避免以調解為借口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二)要准確把握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我們在強調調解的同時,還要注意把握好調解與判決的辯證關系,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依法調整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在調解工作中,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強制調解,不能久調不決、拖延訴訟,更不能以調解為名,片面為一方的利益而壓制另一方當事人。 (三)堅持民主原則。調解過程中的民主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要保證雙方當事人之間地位的平等,全面地、平等地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確保協商過程的民主。調解協議的達成應是雙方當事人平等參與、自願協商的結果,而不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其某些方面的優勢地位,使另一方當事人屈就的結果。另一方面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應根據情況和需要,廣泛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或參與,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解決矛盾和糾紛。當前,要特別注意發揮好人民陪審員在調解中所起的作用,在調解過程中大力弘揚司法民主。 四、更新調解工作理念、全面加強調解工作 首先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考慮,認清法院所應當承擔的積極的社會責任。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是時代的主題,是黨的十七大報告的核心和靈魂。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社會矛盾的多發時期。要實現社會和諧,就必須以化解社會矛盾、增加和諧因素為主要任務。雖然僅靠法院的努力尚不能解決全部社會矛盾糾紛,但是,司法的社會化要求法院成為糾紛解決的主力,從而推動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一體化建立,保障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實踐中互相配合、互相協調,以共同解決現實當中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其次要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為目標,正確認識加強調解工作的合理性。我們司法活動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法律效果可以理解為案件裁判在形式上的合理,社會效果可以理解為糾紛解決在實質上的合理。法官在同一程序中很難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真正統一,而只有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糾紛解決的協議,才能實現這一目標。因此,我們應當通過加大調解工作力度,最大限度以調解結案,從而全面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三要從人民群眾法、情、理相互交融的傳統中,來樹立調解是解決糾紛最佳方式的價值取向。調解制度在我國具有深厚的傳統,其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一直在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進行,從舉證責任入手,逐步向程序正規化和當事人主義的目標漸進,調解制度也經歷了「調解為主」到「著重調解」再到「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的淡化過程,大量的案件都是「一判了之」,很容易給人造成「司法萬能」的印象,也給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造成一種印象,就是解決矛盾糾紛是法院一家的事情。這直接導致眾多社會矛盾糾紛都涌到法院,嚴重削弱了法院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這與人民群眾要求盡快、徹底解決糾紛的願望相背離,而調解恰恰能夠滿足人民群眾的這一需求。 第四要從繼承和發揚我國優良司法傳統的角度,認識做好調解工作就是司法為民的體現。陝甘寧邊區時代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其主要特點就是「深入農村、依靠群眾、方便人民、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它符合我國鄉土、情理社會的特徵,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被人民群眾受接受。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界定,本質上就是司法為民。我國的社會經濟雖然經過劃時代的飛躍發展,但鄉土人情的社會特徵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人民群眾對司法的需求仍然是「和為貴」。做好調解工作就是從根本上來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就是司法為民。 五、目前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首先,調解原則的規定不盡合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這一規定確定了法院調解民事案件的三個基本原則:第一,自願原則;第二,合法原則;第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這三個基本原則中「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爭議較大,而前兩原則基本合理,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忽視當事人權利的錯誤傾向,在此逐一加以分析。 調解的本質特徵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參加調解過程,在互諒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使糾紛得以解決。自願原則正體現了調解的這一本質特徵,作為調解的基本原則之一,本不應有任何異議,但如前所述,我國調解制度採用的是職權主義原則,調解是作為法院的一種結案方式,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導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當事人作用小,法官主動而當事人消極,法官權力大而當事人權利小的職權主義訴訟格局,使得法律規定的自願原則難以很好的實現,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非自願的強制調解現象。調解由於其簡便快捷,成為許多法官青睞的結案方式,為了追求高結案率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調解或迫使當事人接受非自願達成的調解方案。 調解追求的不是法律上的公平合理,合法原則是為了防止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惡意調解。如果當事人自願放棄部分權利以盡快解決糾紛,也是其兩相權衡之後,認為於己有利而決定的。因而應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應以法律錯誤或顯失公平為由干預調解。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無助於調解的達成,也並不現實。案件事實與是非是否清楚實際上與調解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並沒有必然聯系。因為若強調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則須進行嚴格調查,從而耗時、耗資,犧牲程序利益。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其爭議,是由於調解的經濟效益,而非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過於強調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混淆了調解與審判的區別,缺乏實際操作性。 (二)調解程序的設定不健全。 1、庭前調解的適用條件不規范、不明確。法院調解可在訴訟終結前的任何階段進行,法官啟動調解程序的隨意性較大,承辦法官與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組織當事人調解,造成訴訟調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導作用過於突出,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受到一定壓制,當事人自由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訴訟權受到侵害,同時也為「強制調解」、「恣意性調解」留下了廣泛的空間,失去法院調解所具有的獨特的公正價值。因此,有必要對調解的前提條件作一個更明確、更具體化、更適合司法實踐的規定,使之符合公開原則之規定。 2、在調解的主體上,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調解主體。《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議庭主持,但從司法實踐看,為提高辦案效率,法院調解幾乎百分之百由審判員一人主持。即使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合議庭進行調解也僅僅是流於形式,實際上是由承辦人一人說了算。這就容易造成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造成嚴重侵犯一方當事人權利的情況。 3、在調解的期限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民訴法》規定,「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但並未規定調解的期限,往往是當事人已經就某一事實明確表態不能接受調解,而法院僅僅以調解沒有期限的規定進行拖延,使當事人在心理上造成疲態,從而不得不接受調解的結果。 4、調審合二為一。我國法院調解實行的是調審結合模式,即調解與審判相互結合,調解和審判可以動態轉換、交互運行,這種調解模式和運轉機制有避免重復勞動、提高審判效率的優勢,但從另一角度看,調審結合的調解模式在實踐中必然引起調解和審判二者價值的矛盾與沖突。由於調解人員具有雙重身份及地位上的優勢,以合意為基礎的調解常常演變為法官主持引導下的強制性調解,並直接給當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壓力,影響當事人自由合意的形成,結果是以調解形式得出判決結果。 5、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不到有效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同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然而,由於案件審理期限和法官的情感原因,盡管當事人也可以拒絕在協議上簽字,但其付出的代價可能是無法估算的,那就是「審而不決」,或是在同一法官審判時得不到公正判決。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同時法院還肩負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責任,二者必須相互交融,法院的作用才能更好的發揮。只有樹立這樣的理念,才能做好調解工作,才能從根本上讓社會和當事人成為最終的受益者。(華鎣市人民法院院長 蔣偉林)

『叄』 司法局是具體干什麼的

司法局是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內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容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肆』 如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改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證明,調解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於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於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於減少群眾過高訴求,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成本。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貴港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疑難糾紛不出縣(系統);「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調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縣黨委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含綜治辦、維穩辦)、司法局、公安局、法制辦、信訪局(辦)、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綜治辦,由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合署辦公,鄉(鎮)黨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鄉(鎮)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維穩副書記任專職副組長,人大主席團副主席、分管副鄉(鎮)長、武裝部長、人民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任副組長,鄉(鎮)綜治幹事、司法助理員、各村(社區)調委會主任、鄉(鎮)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群眾工作中心,專職副組長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為依託,設立調解大廳,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理,並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案卷檔案。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規劃、工作措施;組織領導本地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組織保障、經費保障措施;建立並落實獎罰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負責督促落實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於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派;協調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三調聯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推廣經驗,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和管理設立在本部門的行業性、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有效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統一調配,積極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督辦案件的調處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聯調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三調聯動」工作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情況,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群眾工作中心職責: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或轄區內村(社區)等其他組織移轉、委託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協調鄉(鎮)維穩辦、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關方面對疑難糾紛進行聯合調解;組織鄉屬各成員單位負責人、人民調解員深入村社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傳活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糾紛分析預測,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對鄉(鎮)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三調聯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提出獎罰建議;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指派、督辦、回訪等;組織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五、「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並視具體情況,可採取委託、移轉、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協助的,應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取得聯系,讓其配合、協助解決問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並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人民法院對可進行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先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調解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採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應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
六、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二)跟蹤回訪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以及通過「三調聯動」方式聯調的矛盾糾紛,均應按法律、政策和規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調處案件,並在調處完畢一個月內進行跟蹤回訪,確保調解效果。
(三)堅持進村入戶排查調處制度。「三調聯動」大調解領導小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法官、檢察官、司法助理員、法制宣傳員、律師公證人員、綜治幹事,定期進村入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階段。
七、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層層制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各級綜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調解人員的培訓納入各級教育培訓規劃,採取分期、分批、集中輪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加強對各級各類調解人員的廉潔自律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兌現獎懲。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

『伍』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陸』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屬人民調解法》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6)司法調解及執行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柒』 可否持司法所的調解書直接申請法院執行

法院製作的來調解書具有強源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辦理相關證照轉移手續的,要先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由執行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有關單位辦理,不能直接申請下達協助執行書。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捌』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玖』 我一直沒搞懂這個司法局是管那項法律的啊

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監獄管理局和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拾』 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有什麼區別

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人民調專解的主體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屬調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調解的主體是黨委、政府及行政部門。

2、調解內容不同。

人民調解主要調解民間糾紛,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費、不傷和氣等特點。

司法調解主要調解訴訟過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及執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調解主要調解具有行政管理隸屬關系人的糾紛。

3、性質不同。

人民調解的性質是非訴訟活動,司法調解是一種訴訟活動,行政調解同人民調解一樣,屬於訴訟外調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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