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是指什麼
施工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主要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培訓;
(2)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4)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就是說在一切生產活動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預防為主,是指在一切生產活動開始之前針對生產活動的特點,對生產要素採取科學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發展和擴大,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患於未然。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建立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礎上,這樣才能使對工人進行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培訓落到實處。《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建築法》第4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為加強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設部印發了《建築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對建築業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提出了具體實施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內容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同時各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法,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別是對農民工的培訓進行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確保建築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效性,才能夠實現安全生產。
B. 建築施工企業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如何規定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具體內容:
公司(項目部)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C. 安全生產培訓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動紀律;
4、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是讓職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的主要途徑,是保證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
《健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健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D. 國家規定:施工單位應多長時間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根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經費。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負責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更是要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這三類人員的施工安全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繫到本單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如果這三類人員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產知識,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甚至違章指揮,將很可能會導致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他們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一)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和細則;
(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
(三)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對深基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整體提升腳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裝作業,實施巡視檢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五)監督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檢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