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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葯生產經營企業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30 04:06:22

A. 2O17年農葯零售商還需要危險化學品培訓嗎

農葯都其
這個可以自己找下資料
應該很好找的

B. 農葯監測總結培訓會要召開了,推薦一個做會議簡訊的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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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開個農葯店要怎麼做需要什麼證件和資格證書

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然後憑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農作物種子經營。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時申請人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種子檢驗人員、儲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3、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4、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許可證」分為A、B兩種;

經營種子范圍包括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用A證,

經營種子范圍僅為主要農作物常規大田用種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用B證,

期限均為5年。對於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袋種子的,或受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形式委託代銷種子的,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內依法設定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經營種子的,可以不再辦理許可證,但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

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書面委託其他企業和個體戶代銷種子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期限內委託,委託經營者憑營業執照、書面委託和加蓋公章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開展種子代銷業務,並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

拓展資料:

根據2001年修改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單位才能經營農葯: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葯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若經營的農葯屬於化學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另外,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葯:

1.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3.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4.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D. 作為農葯經營者如何做到合法誠信經營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農葯經營、使用行為,維護農民和農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林業的生產及生態環境,根據《農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葯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監、安全監管、綠化林業、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報、獎勵)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中國、信箱,接受公眾對經營禁用農葯或者假冒偽劣農葯以及違法使用農葯等行為的舉報。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和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守秘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五條(行業自律) 鼓勵農葯經營服務相關行業組織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在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引導會員規范經營等方面,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編輯本段]第二章 農葯經營 第六條(經營條件) 農葯經營單位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農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主體范圍; (二)配備與其經營農葯的品種與規模相適應的農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農葯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至少配備1名取得初級以上農葯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 (三)農葯銷售、倉儲場所具備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通風、分隔存放等安全防護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與生活區域相隔離;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統一配送、進貨查驗、安全銷售、經營台帳等相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的農葯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營業執照申領材料) 農葯經營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屬於《農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主體范圍的證明材料; (二)所在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農葯銷售和倉儲場所設施設置等方面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企業登記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證明材料的出具)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主體證明材料,按照下列規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屬於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的,由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二)屬於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三)屬於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的,由市綠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四)屬於農葯生產企業的,提供農葯生產資格批准文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屬於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農葯經營單位的,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配備、設施設置證明材料,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農葯經營單位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情況核查和出具證明材料。 第九條(連鎖經營的扶持) 本市鼓勵發展專業化的農葯連鎖經營。經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農葯連鎖經營單位符合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定價、統一服務規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扶持農葯連鎖經營的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統一配送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分支機構經營的農葯,應當由所屬農葯經營單位或者該農葯經營單位加入的農葯連鎖經營單位實行統一配送。分支機構不得自行采購、代銷農葯。 第十一條(進貨查驗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以下進貨查驗制度: (一)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 (二)查驗並備存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葯生產批准證書的復印件; (三)按照《農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驗明農葯產品標簽、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四)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安全銷售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農葯銷售專區,將農葯置於存放專櫃銷售;未上櫃銷售的農葯,應當置於專用倉庫或者倉庫專區貯存,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隔離、隔開、分離等安全保存措施,並指定保管人員。 農葯經營單位不得在農葯銷售場所經營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條(銷售溯源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農葯經營台帳,如實記錄農葯進貨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銷售的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向農葯購買者出具發票。按照發票管理的規定可以不出具發票,但農葯購買者要求提供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的,農葯經營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當註明售出農葯的名稱、數量、購買時間以及農葯經營單位名稱等信息。 第十四條(銷售告知義務) 農葯經營單位銷售農葯時,應當根據所售農葯的產品標簽、說明書,如實說明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中國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不得誤導農葯購買者。 第十五條(銷售人員的專業技能) 農葯銷售人員應當掌握農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識,熟悉所售農葯的標簽、說明書的基本內容。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農葯銷售人員進行農葯專業知識培訓,建立相應的培訓檔案。 第十六條(高毒農葯經營的要求) 對標簽所標示的毒性為高毒以上的農葯(以下簡稱高毒農葯),農葯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以下銷售管理措施: (一)設置高毒農葯分隔存放專櫃,並在專櫃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二)由專人負責銷售,並建立高毒農葯經營專用台帳; (三)要求購買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證明,並如實記錄; (四)要求購買者退回高毒農葯使用後的容器、包裝物,並建立回收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備存資料的保管時間) 農葯經營單位備存下列資料,應當至少兩年: (一)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農葯登記、產品合格檢驗證明或者檢驗報告的資料;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農葯經營台帳; (三)第十六條規定的高毒農葯經營專用台帳。 [編輯本段]第三章 農葯使用 第十八條(安全保管) 農葯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葯,防止誤食誤用。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指定農葯管理員,建立農葯購進、領用台帳登記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用葯) 農葯使用者應當選擇遠離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區的安全地點配葯,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規定的劑量配葯,不得任意增加用葯濃度。 農葯使用者應當採取避免農葯中毒或者污染的預防措施,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安全間隔期和注意事項施用農葯,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增加施葯頻次。 第二十條(用葯後的安全事項) 農葯使用者應當妥善處理剩餘農葯、施葯器械以及盛裝農葯的容器和包裝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魚塘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傾倒剩餘農葯或者清洗施葯器械,不得隨意丟棄盛裝農葯的容器和包裝物。 第二十一條(農葯使用記錄) 農業經濟組織在農作物種植過程中,應當如實記載使用農葯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農葯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農葯毒殺魚、蝦、鳥、獸等動物。 高毒農葯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葯材等農作物以及水源涵養林。 第二十三條(指導、服務) 市和區、縣農業、綠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做好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預測及相關綜合防治工作,開展植物病蟲害診治為農服務,並通過免費培訓、宣傳資料發放、中國上信息發布、咨詢中國等方式,為農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為農民提供統一用葯等植保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參與重大突發性、流行性植物病、蟲、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農葯品種的輪換、替代及首次推廣使用)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葯性等方面的調查、評價活動,做好農葯品種輪換、替代的相關工作。 農葯新品種在本市首次推廣使用的,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做好大田試驗、示範工作,並適時發布農葯新品種在本市區域內適應性的相關信息。 [編輯本段]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農葯經營監督管理)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葯經營單位的農葯質量及經營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建立農葯經營單位誠信檔案。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質量技監、環保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農葯經營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葯銷售人員管理)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葯銷售人員組織開展農葯相關法律規定和專業基礎知識的培訓、考核,建立農葯銷售人員專業技能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安全、高效農葯的推廣)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植物病、蟲、草、鼠害防治情況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確定適於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農葯的品種名錄,並做好組織推廣工作。 本市推廣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農葯,對使用農葯的農民和農業經濟組織實行補貼。年度實行補貼的農葯品種目錄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評審等程序確定並及時公布;供應補貼品種的農葯生產企業應當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 實行補貼的農葯由銷售中國點分布較廣且配備相應銷售設施的農葯經營單位經營,補貼農葯的經營單位名單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葯經營單位的經營條件狀況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農作物農葯殘留監測) 本市規模種植場、蔬菜園藝場、設施菜田、農業標准化示範區(場)等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生產的農作物,應當在採收上市前進行農葯殘留自檢。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農作物採收上市前的農葯殘留監測工作,將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作物農葯殘留情況納入重點監測范圍,並對農民生產的農作物進行農葯殘留抽檢。農葯殘留監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農作物農葯殘留超標的處理) 農葯殘留超標的農作物不得採收上市。採收上市前的農作物經檢測認定農葯殘留超標的,應當在規定的安全間隔期之後進行復檢,待復檢合格後方可採收上市,但經檢測認定含有違禁農葯成份的農作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銷毀。 根據監測發現的農葯殘留超標的情況,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跟蹤監查。監測發現農作物含有違禁農葯成份,應當追查違禁農葯來源。 第三十一條(農葯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置) 本市對盛裝農葯的容器和包裝物實行有償回收和集中處置。具體回收和處置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農葯儲備制度) 本市根據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預測情況,儲備用於預防、控制和撲殺的農葯。 農葯儲備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核,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對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的農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日常監管、調撥和緊中國配送。 第三十三條(從業禁止) 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農葯經營活動。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不符合農葯經營條件的處理) 農葯經營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有關條件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撤回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函告文件後,應當責令該農葯經營單位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農葯統一配送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對分支機構未實施農葯統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農葯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代銷農葯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農葯進貨查驗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未實施進貨查驗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農葯安全銷售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不符合銷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農葯銷售溯源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未建立或者執行農葯經營台帳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未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出具發票的,由稅務部門依法處理;未按要求向農葯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誤導農葯使用者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誤導農葯使用者並造成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銷售高毒農葯未採取有關措施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銷售高毒農葯未採取有關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農葯安全使用規定,造成危害後果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農葯殘留超標農產品上市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農葯殘留超標的農作物採收上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法經營、使用農葯的民事、刑事責任) 違法經營、使用農葯,造成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農葯經營、使用者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違法責任追究) 農葯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例外) 百貨商店、超市等單位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 營業執照、農葯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從業資格證 這些怎麼辦理 到哪裡辦理,有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註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夥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如果只有你一個人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農葯管理辦法》規定申經營農葯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1、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農葯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
3、有與期經營的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經營單位和個人資格證明;
2、經營場所照片;
3、安全防護設施、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照片及書面說明;
4、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申請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網上找個類似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票據交易的話這項你就讓法人辦個安全管理資格證就行,培訓電話問安監局窗口,這個屬於個人資質培訓,按規定收費大概400-500元)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復製件)。(網上找個類似的)
(七)無儲存承諾書。

F. 有沒有規定農葯經營戶不辦理安全培訓證的

規定農葯經營者需經安全培訓取得上崗證。

G. 農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總經理對生產管理負總責,
農業生產管理制度
[智庫|專題]。
第二條 公司設立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技術管理的具體工作,生產技術部經理由總經理聘任,對公司總經理負責並匯報工作。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經理全面指揮生產工作,在生產管理上對總經理負總責,其主要職責是:
1、對總經理負責,當好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
2、全面負責種植、田間管理、採摘收獲等生產活動的組織和管理。
3、做好公司技術措施的制定、落實和推廣工作,審定技術方案和標准,積極指導科技創新,及時解決生產中遇到的技術困難和問題。
4、監督和檢查各生產組種植和田間管理等各項工作的完成落實情況,及時發現並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
5、對生產管理各項工作進行監督,督促生產目標的落實完成。
6、協調綜合部做好生產工具、生產資料的准備和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安排各生產組和員工做好生產前、生產中的各項工作,建立良好的生產秩序。
7、制訂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崗前技術培訓
8、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及時發現並糾正生產過程中的違規操作行為。
9、對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10、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生產作業應做好科學規劃。要按照公司董事會確定的工作目標合理規劃種植地塊、種植面積、種植時間、種植作物和田間管理,並合理設計生產作業配套需要的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
管理制度
《農業生產管理制度》(https://www.unjs.com)。
第五條 生產經營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制定明確具體的技術標准,並在開工前對員工進行技術培訓。應優先使用技術熟練的工人,對經反復培訓不能掌握生產技術的工人不得使用。
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工作的組織開展、工人管理和生產任務的驗收落實。具體組織落實基地苗木種植、田間管理、勞力聘用、日常生產事務管理等工作。可根據工作需要,組成若干生產組,每個生產組可指定1-2人為工作組長,協助生產技術部進行生產管理。生產技術部經理要對基地生產作業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注意安全生產。對使用機械作業的,應由有資質的熟練工人操作。使用農葯、化肥要科學合理,採取防護措施。
第八條 應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合理安排階段性生產作業計劃。應至少提前一周安排好生產作業計劃,並在開工前准備好生產工具,安排好人員配備和技術培訓。
第九條 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對各生產組落實公司階段性作業計劃和作業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沒有按時完成生產進度或沒有按照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作業的生產組和員工,進行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生產技術部應根據生產需要定期召開生產組長和工人會議,對前期工作進行總結,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工作較好的進行表揚,對完成任務不好的予以批評教育;對下一階段的工作做好安排部署。
第十條 生產技術部要按照生產需要及時向綜合部上報生產資料和其它物料的使用計劃。
生產技術部確定主要生產資料投入的種類、使用數量、范圍和方法,經總經理審核後,由生產技術部和綜合部共同采購。
第十一條 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由綜合部安排專人管理。生產工具的領取和歸還施行登記制度。按照誰領取誰使用並負責管理的原則,對造成生產工具丟失或者人為損壞的,領取人應予以賠償;屬於生產工具自然損耗無法使用的,領取人不予賠償。
工作人員應愛惜並合理使用生產資料。人為造成生產資料浪費或不能使用的,應對責任人批評教育並責令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要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葯。植物保護要優先使用農業技術防治和生物技術防治,葯劑防治要嚴格控制農葯種類、劑量、時間和方法。
使用後的肥料和農葯包裝袋、瓶、箱應集中回收,統一處理,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對單元地塊要實行「五統一」生產,即統一優良品種、統一栽培模式、統一施肥用葯標准、統一田間管理、統一標准質量。達到栽培模式化、作業標准化、管理精細化。
第十四條 生產技術部應建立工作台賬,及時、准確、完整記錄生產作業每一項工作情況和田間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對生產資料使用品種、方法、用量、效果要完整記錄。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 農葯經營人員是否需要每年培訓

從法規上說,並沒有硬性規定,當然有些地方當地地方性規定除外。

I. 我在一家農葯企業上班,進公司,公司說有3個月以上的培訓期,另外還有6個月的試用期,請問培訓期是什麼

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免費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內以上不滿三年的,試容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你已經入職的話,必須從試用期開始,培訓期一般不能單獨設立。如果約定了培訓期,工資待遇照發沒問題,如果沒有工資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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