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區內辦託管班擾民該找誰管
找物業。
住宅樓本來就不能開設輔導班,輔導班是經營性用房,以營利性為目的。這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1)培訓機構擾民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貳』 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1.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機關為主來進行管理的版。
2.涉及權空調、餐飲店等社會生活而發出的噪音,那麼就是以城管為主來進行管理。
3.涉及工業企業等產生的噪音,由環保局為主來進行管理。
4.涉及道路等交通而發出的雜訊,那麼就是由交通委為主進行管理。
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叄』 擾民的噪音歸哪個部門管理
目前管抄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環保與公安兩個部門負責。
環保局:
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
遇噪音可撥12369
環保部門只負責「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的監管。
「比如說建築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確實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
公安局:
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類、裝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撥110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雜訊、室內裝修等擾民行為。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以下這些「社會生活類」的雜訊,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雜訊污染且不聽勸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又比如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鑽、電鋸、電刨等產生雜訊污染的工具的行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締佔道,從源頭消除噪音
「比如說小販佔道經營,旁邊還擺放著高分貝的喇叭,這到底是由誰來處理呢?按照規定這類噪音由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的職責是對佔道經營進行處理,取締這種行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頭。」
港航監督機構:
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
『肆』 噪音擾民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
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只能委託律師起訴,要求停止侵害。
撥打110報警電話,民警會對其口頭警告,拒不聽取的,可以讓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進行罰款乃至拘留。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4)培訓機構擾民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伍』 雜訊擾民屬於哪個部門管
雜訊擾民應當按照其分類,向不同的管理部門投訴,當然,直接向環保部門專反應,環保部門會告屬訴你是否接受你的投訴,或者建議你向相關管理部門反應。
『陸』 在居民小區辦午托班擾民該哪個部門管理
午托班歸當地教育部門管,午托班是指為解決家長因上班而無法中午接學生的問題出現的學生管理機構,多數是私人機構。
根據《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第二章 審批和登記,午托班申辦條件如下: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和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納入社區服務的范圍。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區,社區居委會應當利用社區資源,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以及其他形式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滿足社區午托需求。
第七條 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以下簡稱設立者)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有本市戶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個人可以優先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第八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與午托服務相適應的人員;
(三)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
(四)有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午托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外午托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託,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後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和公益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校外午托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調研、制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校外午托的政策實施和校外午托機構設立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6)培訓機構擾民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與午托服務相適應的人員;
(三)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
(四)有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者應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除外。
校外午托機構的場所或建築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除建築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為中小學生相應年齡段的住宿或活動場所外,其他的場所或者建築改建為校外午托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
市衛生行政部門、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衛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午托機構實際,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分別制訂校外午托機構的衛生行政許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許可指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者應當向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所在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人員、食品加工區、周邊環境、擬接受午托學生人數、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二)設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機構章程;
(四)資產來源及產權、資金數額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按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衛生行政許可證明。
第十一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到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實地查看,符合條件的,應當核發批准文件,並根據校外午托機構建築面積、人員等情況確定校外午托機構可接收學生的人數上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立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設立者可以依法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校外午托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柒』 我家樓上 有人在家做輔導班 擾民 請問我該投訴哪個部門
協商不成 到當地 教育局 投訴即可 。
『捌』 有沒有關於在居民樓內開學習班擾民的專項管理條頂和應該找誰來管管
依據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版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同時依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權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你可以和對方協商,調解或以訴訟的方式解決
『玖』 噪音擾民,該找哪個部門
首先得看是什麼噪音
按國家標准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3.1條、專4.1條的規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屬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產生的雜訊,在2類生活功能區的社會生活雜訊排放源邊界雜訊不得超過:晝間60 dB(A)、夜間50 dB(A)的排放限值。
『拾』 噪音擾民屬於哪個部門管轄
1、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機關為主來進行管理的。
2、涉及空調、餐飲店等社會生活而發出的噪音,那麼就是以城管為主來進行管理。
3、涉及工業企業等產生的噪音,由環保局為主來進行管理。
4、涉及道路等交通而發出的雜訊,那麼就是由交通委為主進行管理。
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
(10)培訓機構擾民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噪音擾民》規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處罰同四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