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二類精神葯品怎麼專賣
第三章 經 營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並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葯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葯品原料葯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原料葯。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葯品可以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葯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二十三條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定點批發企業除應當具備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葯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儲存條件;
(二)有通過網路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信息的能力;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供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能力,並具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葯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葯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可以向區域性批發企業,或者經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准全國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葯責任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由於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准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葯責任的區域。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在調劑後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將葯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第二十九條 第二類精神葯品定點批發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定點批發企業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第三十條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 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第三十三條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⑵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網上傳二類精神葯品過程
你好,沒有明白你說的意思,你是說二類精神葯品是怎麼備案還是怎麼用處方開出?還是說怎麼管理
⑶ 二類精神葯品包括哪些葯
我國生產和使用的品種有:
異戊巴比妥、布托啡諾及其注射劑、咖啡因、去甲偽麻黃鹼、安鈉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劑、噴他佐辛、阿普唑侖、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侖、氟西泮、γ 羥丁酸、勞拉西泮、甲丙氨酯、咪達唑侖、納布啡及其注射劑、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來普隆、麥角胺咖啡因。
二類精神葯品的銷售要求: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葯品定點批發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定點批發企業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第三十條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⑷ 第二類精神葯品的存放條件是什麼
第二類精神葯品經營企業儲存要求:經營企業應當在葯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櫃儲存第二類精神葯品,並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葯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⑸ 什麼叫第二類精神葯品
二類精神葯品是臨床廣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葯品,如鎮靜、催眠葯和抗焦慮葯內巴比妥類和苯二氮卓類,容中樞興奮劑咖啡因等。該類葯品可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具有潛在的依賴性和耐受性。
醫療機構采購第二類精神葯品,應從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具有第二類精神葯品經營資質的企業購買,其《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應有註明,采購葯品一律禁止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5)二類精神葯品管理的培訓擴展閱讀: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⑹ 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權
第二類精神葯品的處方權和普通葯品處方權是一樣的,不需要通過額外考試授予。
⑺ 第二類精神葯品管理制度醫療機構包括哪些
第二類精神葯品的驗收表格
⑻ 葯品生產企業使用第二類精神葯品需要什麼管理規程
第二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衛內生部發布的《麻醉葯容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為加強第二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葯物的合理應用,防治發生流弊現象,按照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規定。
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_8qffxV3wzV--Ti9aYP_PNqYN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