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業人員離崗一年重新上崗需要進行三級培訓嗎
技術證書有就不必。
㈡ 再生資源公司如何經營管理
東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對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廢棄電子產品等的回收、處理、利用及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等活動,主要包括上門回收、在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點駐點經營、在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駐點經營等方式。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進行宏觀指導。
市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危險廢物的處理實施監管,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職權對違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和清理整頓。
市供銷社系統負責發揮其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的帶動作用和資源優勢,牽頭推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規范發展,規范回收網路,提升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分別成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管,根據實際抓好本辦法的貫徹實施,規范企業行為和行業經營秩序,促進回收行業的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條堅持規劃引導。市有關部門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人口、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政策,實現固定站點、集中處理中心的合理布局,明確固定站點、集中處理中心的建設標准和服務功能,突出集中處理中心的專業特色與區域定位。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環境衛生、科技產業、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將統籌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納入相關規劃。
第六條堅持市場開放。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准入管理。工商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登記注冊。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依法在我市自主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各鎮街(園區)、村(社區)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劃定經營地域范圍,不得違法侵害產廢企業及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交易自主權,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費,保障企業的再生資源回收雙向自由選擇權。
第九條堅持公平競爭。任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以設卡攔路、強買強賣等各種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
第十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符合國家退稅或減免稅政策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資源節約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科研及工程項目,以優先立項、用地指標、財政扶持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十一條 凡在我市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市經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登記注冊名稱、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場所、性質、經營范圍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經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具體備案規則由市經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在我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市公安部門備案,領取《廢舊金屬收購業備案書》。
第十三條 產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就本企業的再生資源交易行為建立再生資源交易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交易雙方主體信息、相關經營證照信息、相關許可信息;再生資源種類、數量、價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關監管貨物及數量;是否涉及廢舊金屬、危險廢物及數量;物資去向信息。該表一式三聯,分別由交易雙方和市經信局保管。
該表由企業向所在鎮(街)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並由該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收取,及時上傳到相關監管系統,作為部門共享的基礎資料庫,供海關、公安、環保、稅務等部門核查、稽查時使用。對重點行業和敏感物資的交易登記表,上述監管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核實,並追查相關物資的流向。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廢舊金屬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建立收購台賬。台賬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敏感關鍵詞無法上傳資料);
(二)非經許可不得回收的@@@@@(敏感關鍵詞無法上傳資料)、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險廢物、嚴控廢物;
(三)按有關規定禁止回收的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禁止回收的物品。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夥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再生資源;
(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四)沿街招攬,佔道經營和堆放,在商貿中心區、交通主幹道、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高壓線走廊內回收再生資源;
(五)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集中處理
第十八條 支持市供銷社牽頭,結合再生資源行業發展專項規劃,整合吸納社會資本,投建和經營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在保證產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雙向自由選擇交易自主權的基礎上,實行「企業集中進場、部門集中監管、再生資源集中交易、產業鏈集中布局、配套設施集中建設」五集中的經營模式,建立進場經營者自主經營、自由交易、公平競爭的平台。
第十九條對集中處理中心的投資和建設,市和鎮街給予優先立項、用地指標、財政資助等方面的支持。符合我市重點項目有關規定的,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相關規定的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可向本市稅務部門申請授權代征稅款,經批准後可按有關政策規定計提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集中處理中心應建立實時監控信息系統,加強交易監管,維護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導市內外用廢企業、產廢企業和符合資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入集中處理中心開展購銷活動,推動直接交易,減少中間環節,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章市場監管
第二十三條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信息共享發布制度。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設全市再生資源管理電子信息服務平台,確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相關信息部門共享、動態更新。
第二十四條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溝通協調制度。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與市外商協會、台商協會和民營商會等單位及產廢、用廢企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代表定期進行溝通協調。
第二十五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聯合檢查制度。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及經信部門辦理備案後,應在7日內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資料抄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組織經信、公安、環保、消防、城管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該經營者依法進行聯合檢查,對經營場地、經營活動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嚴格查處。
第二十六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社會舉報投訴制度。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投訴中心,通過舉報熱線、舉報郵箱、義務社會監督員以及媒體監督等形式,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社會監督機制。
第二十七條建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名錄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門應推進信息化建設,抓好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經營者名錄登記、公布,通過視頻聯網、專項整治、定期巡查等方式,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加強監管。
第二十八條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收征管。市國稅、地稅部門應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用廢企業交易發票、台賬以及產廢企業邊角料交易台賬加強檢查,依法查處再生資源買賣雙方的偷稅漏稅行為。
第二十九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信用等級制度。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牽頭組織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誠信等級的評定工作,相關部門根據經營者誠信等級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
第三十條建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自律承諾書制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自律管理,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准則和承諾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工作。
第三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再生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並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按照再生資源固定站點設置要求進行設置,違反規劃、環保、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的;
(二)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從事收贓、窩贓、銷贓等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在堆放、運輸、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未採取圍擋、覆蓋、保潔、清理、無害處理、人身防護、安全生產等措施,造成相關物質飛散、濺落、溢漏、擴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夥抬價、壓價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設卡攔車、強買強賣、壓級壓價,擾亂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誘發群體性上訪、械鬥等事件的;
(五)超出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廢舊金屬回收經營;
(六)違反海關和環保部門相關規定,未經批准交易或處置相關再生資源的;
(七)違反再生資源交易登記表填報規定,故意瞞報、多次漏報、串通作假的;
(八)不辦理或偽造稅務登記證件,和以財務資料弄虛作假偷稅漏稅的。
第三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履行屬地管理職責,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交易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市經信部門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我市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到市公安部門備案的,由市公安部門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固體再生資源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其他涉稅事宜的,或者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將非再生資源混作再生資源購進或銷售等騙取退稅的,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外,取消其以後享受再生資源退稅政策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將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屬於走私行為;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明知是上述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按走私行為論處。有上述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或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動資源格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與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原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廢品回收經營管理的通知》(東府辦〔2004〕68號)和《關於修改廢品回收經營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東府辦〔2005〕5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㈢ 請問HR是什麼職位
一、HR-Human Resource解釋為人力資源,一般是和行政部做相類似的工作,具體如下:
(1)獲取。根據企業目標確定的所需員工條件,通過規劃、招聘、考試、測評、選拔、獲取企業所需人員。
(2)整合。通過企業文化、信息溝通、人際關系和諧、矛盾沖突的化解等有效整合,使企業內部的個體、群眾的目標、行為、態度趨向企業的要求和理念,使之形成高度的合作與協調,發揮集體優勢,提高企業的生產力和效益。
(3)保持。通過薪酬、考核,晉升等一系列管理活動,保持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健康、舒適的工作環境,以增進員工滿意感,使之安心滿意的工作。
(4)評價。對員工工作成果、勞動態度、技能水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全面考核、鑒定和評價,為作出相應的獎懲、升降、去留等決策提供依據。
(5)發展。通過員工培訓、工作豐富化、職業生涯規劃與開發,促進員工知識、技巧和其他方面素質提高,使其勞動能力得到增強和發揮,最大限度地實現其個人價值和對企業的貢獻率,達到員工個人和企業共同發展的目的。
(3)再生資源人員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HR工作的八要點:
一、工作和職位的設計應有助於促進企業創新;
二、將人力資源計劃與企業的戰略目標和行動計劃整合起來;
三、薪酬和獎勵制度要與高績效的工作相適應;
四、重視並促進團隊合作;
五、將事關質量和用戶滿意的決策授權於員工和團隊;
六、在培訓和教育方面給予巨大的投資;
七、營造安全、文明、有益於員工發展的工作環境;
八、監測人力資源管理的有效性並衡量雇員的滿意程度。
HR---網路
㈣ 關鍵崗位人員,如何去開展培訓和驗收
目前培訓工作面臨的困難:
1、 流於形式,應付公事。為了迎接GMP驗證檢查設定的培訓,內容局限於僅有的內容及形式,不夠靈活,方式有待改進,致使員工缺乏積極性;閉門造車,缺少新的知識點,或者不夠深入。
2、 對培訓不夠重視。目前公司發展穩定,感覺培訓工作勞民傷財,浪費大家的時間和精力,造成領導不重視,同事不理解,工作開展很被動。因此需要對培訓的作用加以強調,需要知道培訓能帶給我們什麼收益。
3、 看不到培訓效果。就是培訓完了就結束了,使參加培訓的人員沒有端正的學習態度,培訓不是沒有效果,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並非都是立竿見影,是一個思想認識的過程,給今後的工作提供思路,而不是解決方法。和大家上學讀書一樣,大家不喜歡的,不知道能給今後有什麼作用,但是我們讀下來了,才能感受到知識的作用和學習的意義。
4、 沒有培訓資金准備。規定每年計提一定數額培訓基金,根據資金作培訓計劃,根據公司在這方面給多大的空間做事才可以做到心中有數。否則,工作做起來很盲目。
說到最後,培訓工作需要領導的認可和支持才能順利開展,看公司的發展思路,是否吻合。
幾點建議:
1、 關鍵崗位人員的培訓要做到位。培訓要逐年選擇有針對性的進行,需要有前期的規劃,逐步提高這部分人員素質,從而影響工作的變革。
2、 把培訓轉變一種福利或者獎勵措施,前提是需要提取這部分的資金支持。有選擇性的給考核優秀的人員高層次的培訓獎勵,這可以改善職工對培訓態度的轉變。
3、 培訓要有長期目標,廣視角,打破工作局限性。要相信培訓效果體現是一個過程,但同時也要做好每培訓必總結。
4、 培訓的風險在於人才流失,辛苦培養的人才轉投他家,令公司頭疼不起。打造企業文化,提高企業凝聚力,改變員工的人生價值觀,員工認同企業的願景,企業關心員工思想。勞動關系限制員工不能改變流失的現狀,人作為個體除了基本的經濟基礎,同樣需要認同,價值體現。當員工把工作當成自己的事業去奮斗就解決了根本的問題,這一點安利營銷人員的企業認同感值得借鑒。
公司今年要對管理的方面有所變動。以上是我作為公司培訓方面的一些觀點,自認為處理這方面的問題還不成熟,需要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㈤ 再生資源回收培訓
什麼意思?做什麼的?
㈥ 業務人員培訓應該有哪些課程
業務員的培訓應該包括意志培訓、認知培訓、職業培訓、技能培訓四個方面的課程。
意志培訓
意志培訓的形式主要是軍訓,其目的是為了培養新人的吃苦耐勞的精神、樸素勤儉的作風和團隊協作的意識。
軍訓的時間長短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給與確定,但最少一周,最多一個月為宜。時間太少,新員工還沒進入狀態就結束了,時間太長會造成員工的厭煩心理,再說企業的成本也會大幅增加。
軍訓期間,建議晚上不要用來搞軍事訓練,而應利用這個時間開展多樣化的各類活動,以豐富生活,淡化軍訓的枯燥感。比如可以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開展演講競賽、辯論賽、小型聯歡會等,這樣既能加強新員工之間的熟悉交流,也能為企業發現一些優秀的人才。
認知培訓
認知培訓主要包括企業概況、企業主要管理者介紹、企業制度、員工守則、企業文化宣講等內容,學習的方式實行集中培訓,並由公司的管理者和人力資源部門主講。認知培訓主要是幫助新員工全面而准確的認識企業、了解企業,從而盡快找准自己的企業中的定位。
認知培訓時間2天為好,建議增加1天帶領新員工參觀公司的工廠或代表性的地方,並安排座談交流。認知培訓結束後一定要進行認知性的測驗,以強化企業的各項基本知識在員工腦中的記憶和理解。
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是為了使新員工尤其是剛走出校門的學生完成角色轉換,成為一名職業化的工作人員。其內容主要包括:社交禮儀、人際關系、溝通與談判、科學的工作
方法、職業生涯規劃、壓力管理與情緒控制、團隊合作技能等,培訓的方式是集中培訓,講師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內外部均可。
需要注意的是職業培訓的形式一定要多樣化,不宜用宣講式,盡可能採用互動式,讓新員工在互動的過程中領悟所學的知識,這樣才能在以後的工作中運用自如。當然,職業培訓結束時還是可以進行考核的,建議採用開放式的考核方式,比如論文或者情景模擬等。
技能培訓
技能培訓主要是結合新員工即將上任的工作崗位而進行的專業技能培訓,現在很多的企業的「師徒制」就是技能培訓的表現形式之一。
個人認為技能培訓有兩種培訓模式:一是集中培訓,即將崗位技能要求相同或相似的新員工集中起來進行培訓,這樣可以擴大技能的傳播范圍,節約培訓成本,但
溝通難以深入,並且要達到一定的人數才適合集中培訓;一是分散式培訓,即由技能熟練的老員工對相應崗位的新人進行指導,並確定指導責任制,一名老員工可以
指導一名或多名新員工。不過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是將這兩種培訓模式結合起來運用,使技能培訓作的更好。
㈦ 新進人員培訓的培訓內容
企業對新進人員培訓的內容主要有:
一、介紹企業的經營歷史、宗旨、規模和發展前景,激勵員工積極工作,為企業的繁榮作貢獻;
二、介紹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使員工們在工作中自覺地遵守公司的規章,一切工作按公司制定出來的規則、標准、程序、制度辦理。包括:工資、獎金、津貼、保險、休假、醫療、晉升與調動、交通、事故、申訴等人事規定;福利方案、工作描述、職務說明、勞動條件、作業規范、績效標准、工作考評機制、勞動秩序等工作要求。
三、介紹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權力系統,各部門之間的服務協調網路及流程,有關部門的處理反饋機制。使新員工明確在企業中進行信息溝通、提交建議的渠道、使新員工們了解和熟悉各個部門的職能,以便在今後工作中能准確地與各個有關部門進行聯系,並隨時能夠就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建議或申訴;
四、業務培訓,使新員工熟悉並掌握完成各自本職工作所需的主要技能和相關信息,從而迅速勝任工作;
五、介紹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產品、市場定位、目標顧客、競爭環境等等,增強新員工的市場意識;
六、 介紹企業的安全措施,讓員工了解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如何發現和處理安全工作中發生的一般問題,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
七、 企業的文化、價值觀和目標的傳達。讓新員工知道企業反對什麼、鼓勵什麼、追求什麼; 八、 介紹企業以員工行為和舉止的規范。如關於職業道德、環境秩序、作息制度、開支規定、接洽和服務用語、儀表儀容、精神面貌、談吐、著裝等的要求。
㈧ 政府信息資源管理的人才培養涉及哪些人員的培訓
一般會涉及幹部人員,技術人員的培訓。
可以找首家企業內訓定製系統:全景實戰專特訓營;
他們屬推出通過6維考核的自有實戰導師團,自己研發9大課程體系,首家定製化內訓系統;其中有專門針對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管理技能孫平教練,是國內實戰企業教練的代表,孫平教練的版權培訓課程《管理技能訓練系統》獲得2014年企業教育百強十佳版權課程榮譽;
我們公司引用的是全景實戰特訓營企業內訓定製模式;
全景實戰特訓營模式,完全情景全程體驗式培訓應用,擺脫教條,打破格式,完全置身於企業實際經營情景,直面企業經營本質,直擊問題根源,堅持應用+訓練,顧問+教練的雙效通道。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價值培增。
可以系統化工具化落地;引入企業進行定製化企業內訓;
下面就是其中一小節內容,,僅供參考,或者你去網路搜索一下:全景實戰特訓營!
體驗式訓練,實效性應用:
全程體驗收益,實現知識從學到轉化為得到!
全景實際應用,完成方法從理解到實踐的應用成果!
現場企業咨詢,幫助優化現狀制定改進實施策略!
企業教練一對一,企業級實效輔導私人定製!
終身免費復訓,團體預定同享推薦獎勵;
實現雙效通道,應用+訓練,顧問+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