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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1-01-27 18:50:35

1.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幾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准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2. 道路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知識試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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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警察安全防護常識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的工作秩序,規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支隊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參與交通事故傷員搶救、車輛施救、現場清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下列標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一)執行勤務的警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反光錐筒1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警戒帶2條、攔車破胎器1個、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牽引繩1條、手電筒2個、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二)每個大隊配備2輛事故現場勘查車,車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攜帶型發光錐桶2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發光導向標志牌1塊、現場勘查燈2個、防爆強光燈1個、手持擴音設備一個、警戒帶4條、攔車破胎器1個、簡易破拆工具1套、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醫用橡膠手套4副、牽引繩1條、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三)執行勤務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1個。
事故處理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2個。
(四) 每個大隊應當配備防化服2套,防彈衣、防彈頭盔各20件,備用反光錐桶20個,槍支按需配備。
第四條 大隊要加強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管理、使用、維護、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執勤執法完成任務後,要自行檢查、清點自己領用的安全防護器材、裝備,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進行一次集中檢查、清點,發生損壞或者故障的,及時安排修理、更換、補充。
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前,帶班領導應對出警的人員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根據任務要求檢查民警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未帶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務後,對安全防護工作作簡短的總結,糾正不規范的做法,明確改進措施,要求民警進行整改。
第五條 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負責組織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保證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事故現場快速、有序、安全、順利地進行。
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轄區勤務中隊領導、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轄區大隊領導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不明確時,按下列情況依次確定:
(一)直接分管對應業務的支、大隊領導在現場的。
(二)方案、預案中規定的負責人在現場的。
(三)其他領導現場指定、預先指定的。
(四)現場民警中職務高的。
(五)現場民警中警銜高的。
第六條 支隊、大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建立采購領用發放登記記錄、檢查監督記錄、維修維護保養記錄。
支隊每半年、大隊每季度對下級的安全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支隊負責對機關全體民警和各大隊、中隊領導及業務骨幹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大隊負責對本大隊全體民警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防護實戰演練,重點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時的安全防護技能研究和實戰演練。
培訓要以實戰操作為主,理論知識為輔,凡是未經過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知識專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執勤執法。
第八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監督的長效安全防護機制和意外傷害情況下的應急救助機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護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交通警察應當穿著反光背心,按規定使用停車示意牌。執行具有危險的任務時,按規定穿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二)駕駛警車正常巡邏執勤時,應當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時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規定保持車距,保證安全。遇有緊急情況,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三)執勤時不得少於2人,現場執法應當在路肩、港灣式停車帶、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設點執勤應當在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四)夜間、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在高速公路設點執勤,不得少於3人,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訊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站在交通安全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伸手攔截,抓、拉車門、車窗及車輛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警民警駕駛機動車追緝或將車輛置於違法車輛前方強行阻攔。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採取記錄車號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處理,事後再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戒備措施:
(一)執勤民警應當2至3人編組執勤,按規定攜帶武器、裝備。遇突然襲擊時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時可以聯絡增援,避免陷入孤身無援的境地。
(二)攔截盤查車輛時,應在路中設置路障,執勤民警站在路邊明亮處,使用停車示意牌,示意車輛靠邊停放,首先要求駕駛人將車輛熄火。注意防止來車速度過快,將民警撞傷。
(三)正在執勤的巡邏警車,遇有情況臨時停車時,要車不熄火,坐不離人,占據有利地形,前不受擋,後不受阻,一有情況,立即出動;夜間巡邏,遇有人攔車,執勤民警應立即下車,持槍械在手,做好應急准備,密切觀察周圍動靜,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襲擊。下車時,車輛應盡量停在路邊或其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離開車輛太遠,可站在車輛兩側或車門口。
(四)執勤中有人報案或訴說其他事情,應保持戒備,要盡量使對方處在自己的左側,不宜靠對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報案、問事為由向執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請求到某處處理問題時,不能單身前往,特別是夜間遇到這種情況,應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要讓對方面前邊帶路,民警尾隨其後持械行進,並隨時觀察動向。
(五)接受陌生人遞送的東西時,應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並注意觀察其舉動,防止其突然襲擊。
(六)執勤民警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要有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執勤民警不要同時處於被盤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有1人面對即可,並注意與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在被盤查人的兩側(至少是右側),要各有1人密切注視,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對神態緊張、手插在衣兜、腰間或提包里不肯拿出來的嫌疑人,居於其兩側的執勤民警,應作出迅速反應,出其不意地剝奪其雙手的活動能力,防止其利用隨身攜帶的槍支、匕首或其他危險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對盤查的問話似聽非聽、心不在焉、所答非所問、默不作答、用目光掃掠目標時,執勤民警應嚴密防範;需要檢查其攜帶的包裹物品時,應責令其退後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側面密切注視,另外一名民警打開檢查;選擇盤查的地點應注意選擇宜明不宜暗、宜寬不宜窄、宜靜不宜鬧、宜簡不宜雜、宜近不宜遠之處進行。
(七)押解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嫌疑人以及群眾扭送的現行犯罪分子時,一般均應採取約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發生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現場民警應迅速了解和查明群體性事件的事由、人數、地點、影響道路的程度及動態情況,並靈活勸阻其到人行道或路邊,以減少交通影響。對一時無法勸阻的,應冷靜處理,不得與群眾發生沖突,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進一步擴大。並加強路面現場管理與監控,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處理的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別按下列情形負責實施:
(一)由最先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先期安全防護工作。
(二)交通中隊民警先行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待勤務中隊民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向勤務中隊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三)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期間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並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負責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後,將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裝備留在交通事故現場,供勤務中隊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後,勤務中隊民警負責將交通中隊的全防護設施、裝備送回交通中隊;交通中隊民警返回中隊後應當及時補充安全防護設施、裝備。
(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由負責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負責,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指派足夠警力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明確分工,警力不足時負責向指揮中心(值班室)請求警力支援。
(二)負責向有關聯動部門聯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負責檢查落實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根據現場和道路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處理主管領導同意保留現場的,決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應當穿著反(發)光背心,夜間及惡劣天氣能見度較低時,應當佩戴發光警示器,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和其他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車輛趕赴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可以使用警報器;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防護職責:
(一)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
(二)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三)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揮事故車輛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五)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結束後,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到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後,將警車順向停放在現場來車方向50米的地方,並持續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要及時責令當事駕駛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並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指揮駕駛人及乘車人到路肩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確需勘查現場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注意其他駛來的車輛。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
白天在距離現場痕跡所在的車道內來車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間隔30米設置1個,派交通警察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應間隔20米設置1個。
坡路須在坡峰(最高處)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點,須在各來車方向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時,民警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由遠至近碼放錐桶或警告標志。
第二十條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車停放處面向來車方向負責警戒,現場區域較大的應設置多名民警負責警戒,發現險情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警察迅速撤離。
第二十一條 具備通行條件的,負責警戒的交通警察須指揮疏導來往的車輛,減速通過。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跡時必須採取短時間斷流措施。
為了保證交通暢通,在不影響現場勘查取證的前提下,做好標記後,可暫時移開一些物品開辟通道。
處置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可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全部車道、現場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警戒的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並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勸說圍觀人員退出現場劃定范圍和離開現場,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條 設有可變信息板的路段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提醒駕駛員減速或繞行通過現場。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現場勘查車、指揮車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的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並引導急救車、消防車停放在事故車輛附近便於施救的位置;告知現場勘查車、指揮車、急救車、消防車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駕駛員等非直接參與事故現場處理的人員應當在車外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對搶救出的傷員及時轉運,等待轉運的需移至安全地帶等候。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指揮中心(值班室)應當立即報告支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機制,通知醫療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趕赴現場。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盡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種類、屬性和泄露源,不要讓有毒和腐蝕性物質沾在手上和皮膚上。對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隨意踐踏,也不要任其流淌,應用泥土築圍攔截,現場如有容易被腐蝕、污染的物品,應採取轉移、遮蓋等保護措施。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在距離中心現場前後10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雙向封閉道路,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警戒區域。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指揮公安、消防、急救、搶險、環保等部門的車輛駛入現場,指揮其他車輛迅速駛離現場。要注意將巡邏車、勘查車停在安全地帶,避開泄漏物和有害氣體。
(四)在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撥打手機、使用明火和能夠產生靜電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一旦出現槽罐安全閥發出聲響或槽罐變色,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警戒區域外。盡量選擇上風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氣體。將所有圍觀人員勸導、疏散至防護范圍以外。
(五)除發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員需要救護的緊急情況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載物車;原則上營救工作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消防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承擔,交通警察予以協助。
(六)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按規定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待險情消除後方可勘查現場。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疫情」時,遇有與「疫情」有關人員的交通事故現場,民警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現場。到達現場後,須強令車輛內的所有人員不得下車;在距事故車輛前後50米以外設置警戒線,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阻斷交通,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在警戒線外拍攝、攝錄現場情況;運送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由當事司機標注車輛位置後迅速撤離現場;運送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要及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調集車輛轉移事故車輛內的人員,待事故車輛消毒後再由清障車拖移;辦案民警待現場消毒後再進行勘查。
第二十八條 當事故現場的車輛或物品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通知消防部門,同時用滅火器滅火或用沙土、棉被、折疊的棚布等蒙蓋。如果是燃油著火,切勿用水潑而助長火勢。發生火災時,人員還在火場內的,用不易燃燒的衣物等護住頭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膚後迅速逃離現場,注意在火場內不要張嘴呼吸或高聲呼叫,以免燒傷口腔和氣管。
第二十九條 當了解到事故現場存有爆炸物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部門到現場處理險情,同時迅速疏散現場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切斷交通。在爆炸發生時,應立即選擇在土堆、樹木和建築物後方就地卧倒,並用手護住頭部。
第三十條 事故現場如有瀕臨倒塌和墜落的建築物、電桿、樹木、車輛和其他物體時,應首先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疏散建築物內人員和圍觀人員,然後再設法固定。對要倒塌的建築物、電桿、樹木等,可以用木棍鐵架等支撐,對無法支撐的應劃定警戒范圍,禁止人員進入,或者予以拆除。對要墜落的車輛、物品可以用起重車起吊,用繩索捆綁或者用石塊塞墊,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綠化、廣告牌等設施損毀,妨礙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和過往車輛、人員安全通行的,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盡快消除危險源。
第三十一條 事故現場中遇有人員傷、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護過程中須按規定戴好醫用橡膠手套,防止接觸血液感染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交通中隊的現場勘查民警可以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勤務中隊民警應組織有關人員從事故車輛處,由內向外清理現場,由近及遠依次撤離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疏導受阻車輛,恢復交通後駛離現場。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徵得事故處理主管領導的同意,並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將事故車輛和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內。妨礙交通而又暫時無法移開事故車輛、較大物品時,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大隊領導接報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向支隊報告。支隊接報後應當視情派員趕赴現場,並向總隊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支隊要認真組織責任倒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防護裝備、器材不符合配備標准而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追究大隊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防護器材、裝備日常檢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大隊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現場安全防護裝備、設施管理、使用、設置不規范,未達安全防護規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四)現場安全防護監督、指導不力的,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的評選,負有責任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先進個人的評選。
支隊應當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為內部規定,對外無效。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4. 高速公路養護安全培訓知識

近年來,我國高速公路建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養護管理工作做為高速路建設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卻處於相對滯後的階段,山東省高速公路里程位居全國首位,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就更凸現其重要性,作為一名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者,我根據在實際工作中的經驗,談一下在這方面自己的一些心得。
一、養護管理的重要作用
1、正確了解及評價公路的運營狀況及服務水平,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養護維修,創建暢、安、舒、美的良好行車環境。
2、預防道路及設施病害的發生,及時修復隨時出現的道路病害及設施損壞,盡可能延長道路及設施的使用壽命,延緩大修周期,降低運營管理成本。
3、發現並及時彌補由於設計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道路及其設施的先天不足和使用缺陷,逐步形成高速公路較完善的使用及服務功能。
4、減少或杜絕由於道路及設施維護不當給用戶及使用者帶來的意外損害,避免為此引發的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二、高速公路養護的特點
1、養護工作的經常性、及時性
由於我國高速公路既是國家基礎設施又具有收費的特性,因此,必須經常保持高速公路的完整狀態,及時修復損壞部分,保證行車安全、暢通、舒適,以提高運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養護工作的任何懈怠和疏忽,不僅會對道路及其設施本身造成潛在危害,也會對高速行車的駕乘人員構成嚴重生命威脅。
2、高速公路行車密度大、車速快,養護作用具有較大的危險性。
3、養護對象的廣泛性
高速公路的養護對象除道路、橋涵、隧道及其沿線附屬設施之外,還應當包括交通工程設施,監控、通信、照明設施,綠化、環保、園林設施,棚亭建築設施,以及各種生活服務設施等等。這些設施的養護和管理幾乎涵蓋了道橋、建築、園林、機電、光電、機械、計算機等多種專業,形成了一個內容廣泛、互有聯系、缺一不可的綜合養護體系。
4、養護的高成本性、復雜性及科技性
高速公路養護標准較高、機械規模及使用比例較大,成本較高。同時施工工序復雜,並應不斷探索和推行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技術。
三、高速公路養護原則、方針
高速公路養護必須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為方針,堅持「機械化養護為主,防止中斷交通」的原則。同時在養護技術措施中應遵循「調查研究、科技創新、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目的和主要任務
採取正確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延長公路的使用期限,保持公路及沿線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維修損壞的路產,達到行車安全、舒適、暢通,以提高公路的運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現今高速公路養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養護信息化、機械化水平較低。
2、職工總體素質不適應高速公路養護科學化、現代化水平要求。
養護管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普遍較低,一般從事養護的技術人員比例不足30%,掌握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能力差,直接影響了養護的質量和水平。
3、缺乏對高速路總體養護管理狀況的研究、了解。
4、規范建設不完善。
目前還沒有統一的養護管理辦法、技術規范、質量評定標准等,使具體工作內容不統一,標准不一致。
5、內部體制建設不夠完善。
內部關系不理順,工作效率低下,單位內部缺乏活力和競爭力,從而影響到養護工作的總體水平。
六、需要做好的幾點工作
鑒於養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使高速公路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日後應做好以下幾點重要工作:
1、加大資金投入,全面提升養護管理信息化、機械化水平,並在工作中合理運用信息管理系統、養護機械設備,提高工作效率。
2、普遍提高養護職工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養護隊伍。可以通過對職工進行教育、培訓等方式,使養護人員經過學習,增加專業技術知識及責任意識,達到高速公路養護對人員的要求。
3、在日常養護工作中多了解、多總結,在實際工作中掌握系統、全面的養護狀況,為養護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4、盡快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有關養護管理規范和管理辦法,使養護管理科學化、規范化。
5、加強養護體制內部改革,理順關系,提高工作效率。
總之,發展高速公路,必須堅持建、管、養並重原則,不能因等級高、質量好而放鬆正常養護管理。實踐證明,只有科學、嚴格的養護管理,才能提高高速公路的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

5. 駕駛證扣了12分,學習七天每天要學習多久

每天學習不低於三個小時,學習時間是統一的,由車管所組織的學習班,讓你幾點專到就得幾點到。

主要學屬習交通法規及安全常識等,車管所還會組織「回爐」司機觀看交通安全警示片。此外,培訓期間有些車管所還會經常組織「回爐」司機前往馬路「站崗」,協助民警執勤,讓他們親身感受交通民警的執法活動,並要求每天寫心得體會。

(5)交通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6. 作文要求敘述個人對道路交通安全知識,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方面的人士,經歷及感受,要求原

最佳答案我每天上學都會碰到穿著綠衣服,戴著綠帽子的交通協管員,他為了維持交通秩序,不管是嚴寒還是酷暑,不管刮風還是下雨,他們都堅持每天站在馬路的一旁,手舉一面小旗,胸前掛著一個哨子,不厭其煩地維持著交通。
有一天,我在上學的路上看見一個二十來歲的青年亂闖紅綠燈,交通協管員把他攔下了,語重心長地說道:「年輕人,你知不知道亂闖紅綠燈是違反交通規則的?有可能還會引起交通事故,請不要再亂闖紅綠燈了。」「他媽的,你這老頭是不是吃飽了飯沒事干?少管閑事!闖紅燈又怎麼了?你管得著嗎……」那年輕人滿臉凶神惡煞,還粗話連篇,叫人聽了就會一肚子火往上冒,可那交通協管員看不出他有一丁點兒的生氣,反而又來教育他,他從袋裡掏出一張照片,對他說:「你看見了嗎?這就是去年一個和你差不多年齡的人因為亂闖紅燈,導致被一輛卡車壓死的照片,現在他們家庭不堪重負,你也想像他們這樣?」年輕人聽了,遲疑了一下,頓時他的臉漲得像一直熟透了的紅蘋果,他低下了頭,向交通協管員道歉道:「對不起,我不知道竟然闖紅燈會產生這么大的後果,真是對不起。」交通協管員笑著擺了擺手,說道:「沒事。知錯就改還是好人。」
見了這一幕,我真佩服交通協管員叔叔的耐心,交通協管員叔叔,你真了不起。

在北京,交通協管員是一大特色。那些協管員無論刮風下雨,每天都戴著帽,吹著哨,揮舞小旗,辛苦地維持著交通秩序。我曾多次出訪德國,那裡的交通,給我留下很深印象。在街上,如不發生交通事故就極少見到警察,更甭說見到協管員了。
可今年秋季再訪德國時,卻意外地發現,德國也有了「交通協管員」。經了解才知道,德國教育部規定,在所有小學路口,上學放學時必須設立交通協管員。協管員多為退休的老年志願者。他們上崗准時,專門引導孩子們安全通過馬路。對此,筆者花了兩個上午,在慕尼黑天鵝宮附近一所小學的路口,進行了一番了解和觀察。
只要有一個孩子,都認真完成「規定動作」
天鵝宮是慕尼黑著名的旅遊景點,路口的橋下,靜靜流淌著河水。人行道邊,一家麵包店飄出烤麵包和咖啡的香味兒。不少家長就在這個麵包店裡給孩子買早點。這里,交通流量極大。紅燈亮時,公交汽車、有軌電車,還有排成長隊的轎車都等候在這里。主路綠燈一亮,發動機聲驟起,各種並排等候的車輛啟動之快猶如汽車大賽的起跑一樣。
初秋的早晨,7時25分,一位拎著提包的老奶奶上崗了。她打開包,取出並穿上有協管員標志的黃上衣,拿出形如球拍、上面寫有「停止」字樣的指揮牌,聚精會神地站在了路口。當允許通過馬路的綠燈一亮,老人家便將停止牌舉過頭頂,快步走到路當中,一面示意車輛停止前行,一面引導上學的小學生過馬路。有時,過馬路的孩子成群結隊;有時,只有一個孩子。不管人多人少,老人總是認認真真地完成著她的「規定動作」。見到孩子們要過馬路,即使相隔很遠,她也要面帶笑容地望著他們。那種發自內心的笑容里飽含著對孩子們的疼愛。
管理交通風雨無阻,報酬雖少但很快樂
在德國,人們對遵守交通規則很自覺。但在汽車流量大、車行快的路口,交通協管員對孩子們的安全卻起到了重要作用。有了這些穿統一上裝手持指示牌的老奶奶、老爺爺,家長放心,學生安全,對於司機來說,則增加了活動而醒目的指揮標志。在上學與放學的一小時里,協管員呵護引導孩子們過馬路的情景,像大天鵝在保護一群小天鵝。
8點30分是老人下崗的時間。此時,上學時間已過,老奶奶脫下協管員的上衣,疊起來,連同指示牌一同裝入挎包。早晨的工作結束了。
第二天早晨,雨下得不小。孩子們的雨具五彩繽紛,老奶奶正高高舉著一把醒目的紅雨傘指揮交通。雨把她的褲子和鞋淋濕了。我問她為什麼要把傘舉得那麼高,她說:「傘低了會遮擋住我的黃上衣和手中的指示牌,所以必須舉高些。」
又到下崗時間了,老奶奶離開了路口,走在人行道上,這時候,她才把傘放低下來。她笑著說:「胳膊舉得好酸,現在可以放鬆啦。」這位老奶奶介紹說,雖然教育部每月給她少量報酬,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夠接觸到那麼多的孩子。「孩子是早晨的陽光,站在陽光里,我覺得很快活,自己也感覺年輕了」。
避免兒童交通事故,德國做法值得借鑒
德國的做法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據調查,安全事故已經成為中國14歲以下少年兒童的第一死因,而交通事故則是中小學生的第一大殺手。全國每年交通事故傷亡人員中,中小學生佔30%。其實,相對於其他意外傷害,交通事故是比較容易避免的。
今年11月9日,在我國中小學和幼兒園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教育部部長周濟強調:「小學生放學時,要有專人指揮和引導。」這說明,小學生和幼兒的交通安全已經越來越受到政府以及社會公眾的重視。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在小學附近的路口派出交通協管員,讓我們的孩子更安全,家長更放心。

7. 交通管理知識

交通管理知識

(一)道路交通管理規則

1、交通信號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示警。

交通信號有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手勢信號。

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過。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標志線的車輛可以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車輛和行人通行。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指示的方向通行。

(二)道路通行一般規定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的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三)機動車駕駛員

1、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2、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的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5、駕駛兩輪和三輪摩托車需帶頭盔。

(四)車輛行駛

1、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線,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2、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4、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過的車輛先行。

5、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6、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7、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8、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9、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帶安全頭盔。

10、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時,應當繼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11、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向道路傷拋撒物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12、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准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五)時速限制

1、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2、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3、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4、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轉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5、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6、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轉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橋、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2)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3)在沒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六)交通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包括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遊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1、警告標志: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其形狀是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其顏色是黃底黑邊。其圖案如:

十字交叉 雙向交通 環型交叉

2、禁令標志:是禁止和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其形狀為圓形和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其顏色為白底紅圈。其圖案如:

禁止直行 禁止非機動車通行 禁止行人通行

3、指示標志: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駛的標志,其顏色為蘭底白色圓圈白圖案。其圖案如:

向左轉彎 環島行駛 靠右行駛

4、指路標志:是指示地點、方向及距離的標志。其圖案如:

(七)道路交通標線

包括指示標線、禁止標線和警告標線

1、中心虛線:在保證安全的原則下,車輛在超車、向左轉彎時可以越線行駛。

2、中心單實線:表示車輛不準跨線和壓線行駛。

3、中心雙實線:表示嚴格禁止車輛跨線超車或壓線行駛。

(八)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1、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右邊行走。

(2)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必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隊不準超過2人,且須靠車行道的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

2、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乘車。

(2)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3)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4)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的行為。

3、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僚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並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的車輛行駛。

(4)不準雙手離把和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行駛。

(5)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6)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折竟駛。

(7)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8)中學生不能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九)機動車駕駛證

1、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1)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2)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2、機動車駕駛人准駕的車型順序依次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檔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3、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4、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5、准駕車型及代號、准駕的車輛、准予駕駛的其他准駕車型:

(1)大型客車(A1):大型載客汽車。——A2、B1、B2、C1、C2、C3、C4、M

(2)牽引車(A2):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B1、B2、C1、C2、C3、C4、M

(3)城市公交車(A3):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C1、C2、C3、C4

8. 幼兒交通安全知識資料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騎車須知 1、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性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應急事件處理 (1) 突發事件急救。 ①熱水燙傷立即用冷水沖患處使之冷卻,並脫去患處的衣服。 ②高處墜落,要立即使墜落者平靜躺下;如有外傷,可用清水或葯皂清洗傷口,用紗布包紮。 ③脫臼:讓傷者保持舒服的姿勢,用冷水敷患處,絕不能熱敷。 ④中暑:迅速將中暑者移到通風涼爽處,解開上衣,用涼水擦頭或用酒精擦身,中暑的讓其多飲涼水,伴以十滴水等解暑葯。 ⑤食物中毒:找救護車的同時,給患者灌服溫水、鹽水或牛奶;用手指等物品伸進患者嘴中刺激咽喉使其嘔吐。 ⑥飛來物擊中眼睛;用干凈水沖洗眼睛,不要用手探,如果眼睛出血,可輕敷紗布,再加上一層冷濕布,用綳帶纏好。 (2) 居家滅火法: 1、迅速拔打火警電話 119,講清地點,去路口等候消防車。 2、用面盆、水桶等器皿傳水滅火,能找到消防拴更好。 3、個別物品著火,要趕緊把著火物搬到室外滅火。 4、油鍋起火,直接蓋上鍋蓋,關掉電源。 5、家用電器著火,先切斷電源,然後用毛毯、棉被窒息滅火,如仍未熄滅,再用水澆。 6、電視機著火用毛毯,棉被窒息滅火時、人要站在電視機側後以防顯像管爆裂傷人。 7、煤氣、液化氣灶著火,要先關閉閥門,用圍裙、衣物、被褥等浸水後捂蓋,往上澆水。 8、救火時門窗要開的慢以免空氣對流加速火勢蔓延和火焰突然竄出傷人。 9、將燃燒點附近的可燃物或液化氣罐及時疏散到安全地點。 家庭生活: (1)家庭所用電器的總功率必須小於進戶線的總功率,防止因線路超負荷引起短路造成火災。 (2)外出家中無人時,必須將所有電源斷開,避免因電器長時間通電發熱引起火災。 (3)使用液化氣時,現場必須有人監護,防止因刮風或液體將火撲滅,造成液化氣泄漏,發生爆炸。 (4)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危險品。 (5)不要輕易將陌生人帶入家中,以防萬一。 社會公約: (1)外出上街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不要隨便橫穿馬路或闖紅燈,一定要一看二慢三通過。 (2)乘坐車輛外出時一定要注意乘坐汽車的安全狀況,盡量不要乘坐個體私人車輛,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3)因天氣變化防礙交通時,一定要做好防範措施。 (4)放學後應及時回家,有特殊情況要及時與家人或同學、教師講清楚。晚上盡量在九點之前回家,不走地處偏僻、人煙稀少的路巷。 (5)女生外出盡量結伴而行,外出時不要輕信陌生人的活,以免上當受騙。 (6)在外吃飯,一定要食用衛生食物,不要在路邊小吃攤吃飯,不吃半生不熟的食物,保證身體健康。 (7)緊急情況的處理: 如果發生火災、交通事故、治安事故,應立即向當地消防、公安、交通部門聯系請求援助:火警電話:119 交通肇事:122 急救電話:120 盜警電話:110 家庭防火 「七忌」: 一忌家用電器故障引起火災。使用電爐、電熱毯、電熨斗等,要避免因線路老化、經 常搬運導致電線受損而引發火災。 二忌亂扔煙頭引起火災。「一支香煙,能毀萬丈樓」,不能亂扔煙頭,尤其像廚房這樣易燃物質多的地方要格外注意。 三忌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燃放煙花、爆竹要掌握正確的燃放方法,燃放後對現場要進行檢查清理,消除火險隱患。 四忌烤火取暖引起火災。冬季烤火取暖嚴禁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引火,火爐周圍不要堆放可燃物品,取暖器材不要用來烘烤衣物。 五忌燃燒垃圾引起火災。垃圾里可能有可燃可爆物,如液化氣殘液、玻璃瓶、鞭炮、廢舊液體打火機等,一旦燃燒就有爆炸的可能。 六忌氣體泄漏引起火災。一旦發現煤氣泄漏,應立即關閉氣閥和爐具開關並打開門窗,此時不要開關室內任何電器或使用室內電話,發現鄰居家燃氣泄漏應立刻敲門通知,切勿使用門鈴。 七忌不配備消防器材。每個家庭都應配備小型滅火器等,每位成員都要掌握使用方法。

9. 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基礎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10. 幫幫忙完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識考試

1、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駕駛機動車:(A.B.c)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回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答:(A.B.C)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A.B.C.D)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A.B.C )
5、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A.B.C)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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