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怎麼做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總結 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作為九項公共衛生均等化服務項目之一為此我們非常重視這項工作首先由市衛生局成立領導組制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和不斷完善工作流程通過幾年來對重性精神病患者開展較規范管理已收到初步成效現將這幾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轉變觀念真正重視制定計劃重在落實 國家非常重視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已把它納入九項均等化公共衛生服務之一因此潮州市衛生局首先召開項目動員大會將制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等文件交由大家學習和討論達成共識同時成立了由衛生局領導組成的項目領導小組和督查小組具體負責落實為做好這項工作奠定組織和領導基礎。 二、工作流程科學化任務職責明確化實行領導負責制、團隊包干制。 我們結合居民健康檔案和慢性病管理的經驗考慮到轄區居民重性精神病患者分布多少的不同如根據轄區居民健康調查和社區八類慢性病管理情況得知我院重性精神病患者分布多少不同我們結合重性精神病患者登記並與居委會聯系摸底同時各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注意將轄區居民及搬遷或租住到其社區的患者進行登記造冊並管理。 對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是本市必須完成的主要任務之一只有明確任務分工到人責任到人才能保證完成項目目標所規定的任務。因此本院各慢病站和各社區衛生醫療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該項目的具體負責人和執行人。為了做好落實我們制定工作進度表如規定各社區衛生醫療單位在每月對轄區重性精神病患者進行登記並管理為了確保按時、按量、按質完成任務本院派人全程參與以便掌握第一手資料和進行督查。目前對轄區精神病患者進行規范管理重症患者納入「686」項目管理定期隨訪患者。 三、加大宣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結合慢性病管理和送溫暖活動營造關心殘疾人關愛殘疾人的氛圍。 殘疾人是弱勢群體而重性精神病患者則是更容易受歧視的群體我們要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提高精神病防康復意識。只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活動普及精神衛生常識讓大家了解和掌握精神病康復知識使全社會都來關心、理解幫助精神病人。在社區工作中我們體會到要使殘疾人真正康復必須是軀體、精神、貧困等三者的康復對到各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的實行優惠力所能及的減免費用。 四、強化培訓、指導確保項目質量規范管理加強監管力度。 由於這項工作對我們是項全新的工作不管從專業知識、管理經驗都十分缺乏為此我們首先要逐步培養一支較專業、有愛心的團隊。我們相關人員除加強相關精神病防治知識外還積極參加省市縣開展的關於精神病防治知識培訓活動,提高本市對重症精神疾病管理的能力和質量。近兩年全體醫師義務多次參加市區公安、衛生部門組織的精神病人篩查任務認真開展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全力維護地區社會穩定。摸清底數。以村、社區為單位由公安局衛生局居委會/村委會帶領精神科醫師對精神疾患人員進行普遍調查做到逐人見面、逐人篩查摸清底數。病情評估。切實掌握轄區內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現實情況由辦事處社會事務科負責到有關部門開展危險性評估逐人制定救治、服務、管理措施落實看護人員和責任。
六、未來工作思考
1.完善公共精神衛生服務財政投入機制建立保障體系
2.加大與公安、殘聯、民政等部門合作加強聯動機制 繼續加大與公安、殘聯、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建立更加緊密完善的工作聯動機制堅持有效的精神衛生工作聯系會議制度優化整合服務資源。 3.加大精神衛生國內外合作交流促進學術發展 近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國內外學術合作交流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來訪展開學術交流與溝通不斷拓寬我們的專業視野提高我們的綜合能力素質。加大學習和借鑒國內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模式與服務理念加強科研合作促進學術發展。
㈡ 什麼是國家提出精神衛生綜合管理試點工作八個必須
一是必須召開1-2次領導小組組長召集的協調會議,針對突出難點問題,研究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二是必須強化省、市兩級六部門的聯合督導;三是必須整合救治救助政策,推動落實一站式救治救助服務;四是必須按照要求落實有獎監護,進而推進整體工作;五是必須率先開展社區康復試點;六是必須提高報告患病率、規范管理率等;七是必須加強多部門、多層次培訓;八是必須突破難點,推進1-2個重點措施。本次試點工作部署會的圓滿舉行為今年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㈢ 如何對精神疾病的管理
內容很多隻能摘要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
2009年5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
工作規范
目 錄
1.機構、職責及保障條件 7
1.1機構與職責 7
1.1.1精神衛生工作領導與協調制度 7
1.1.2衛生行政部門 7
1.1.2.1衛生部 7
1.1.2.2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8
1.1.2.3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8
1.1.2.4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9
1.1.3 醫療衛生機構 9
1.1.3.1精神衛生專業機構 9
1.1.3.2精防機構 10
1.1.3.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11
1.1.3.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2
1.2人員及保障條件 12
1.2.1人員 12
1.2.1.1精神衛生專業機構 12
1.2.1.2精防機構 13
1.2.1.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13
1.2.1.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3
1.2.2保障條件 13
2.患者的發現和診斷 14
2.1工作職責 14
2.1.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14
2.1.2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14
2.1.3精神衛生專業機構 14
2.1.4精防機構 14
2.2 發現疑似患者 15
2.2.1線索調查 15
2.2.2患者調查 15
2.3登記已確診患者 15
2.4精神專科診斷與診斷復核 15
2.5效果評估 16
3.社區(鄉鎮)管理 16
3.1管理人員組成 16
3.2個案管理 17
3.2.1制定個案管理計劃 17
3.2.2實施個案管理計劃 17
3.2.3管理分級 18
3.2.4 隨訪處理 19
3.2.4.1需要注意的問題 19
3.2.4.2記錄和報告 20
3.3社區(鄉鎮)管理中的葯物治療原則 20
3.3.1安全性 20
3.4.2及時性 21
3.4.3有效性 21
3.4.4經濟性 21
3.4.5個體化 21
3.4.6單一性 21
3.4.7系統性 21
3.4.8長期性 21
3.4效果評估 22
3.4.1個體效果評估 22
3.4.2群體效果評估 22
4.應急處置 23
4.1應急處置的原則 23
4.2應急處置的准備 24
4.2.1應急處置醫療組 24
4.2.2其他應急處置參與人員 24
4.2.3應急處置綠色通道 24
4.2.4應急處置設備和設施 24
4.3應急事件的指征 25
4.3.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25
4.3.2自傷或者自殺行為 25
4.3.3急性的或嚴重的葯物不良反應 25
4.4應急事件的報告 25
4.5應急處置的方式 26
4.5.1現場臨時性應急處置 26
4.5.2精神科門診留觀 26
4.5.3精神科緊急住院治療 26
4.5.4院外應急處置常用措施 27
4.6危險性評估與管理 27
4.6.1危險性評估 27
4.6.2應急處置後患者管理 28
4.7幾種常見危害行為的應急處置原則 28
4.7.1暴力攻擊行為 28
4.7.2自傷自殺行為 29
4.7.3與抗精神病葯相關的急性毒副作用 29
4.7.3.1錐體外系反應 29
4.7.3.2惡性綜合征 30
4.7.3.3體位性低血壓 30
4.7.3.4葯物過量中毒 30
4.8應急處置的紀錄與效果評估 31
4.8.1應急處置紀錄 31
4.8.2效果評估 31
5.人員培訓與健康教育 31
5.1人員培訓 31
5.1.1工作起步階段 31
5.1.2後續階段 32
5.1.3培訓評估 32
5.2健康教育與宣傳 32
5.2.1職責和任務 32
5.2.2農村地區健康宣傳 33
5.2.3城市社區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33
5.2.4學校健康教育與宣傳 33
5.2.5健康教育與宣傳評估 33
6.資料信息管理與工作總結、進度報表 34
6.1資料信息管理 34
6.1.1資料管理員 34
6.1.2資料分類及管理要求 34
6.1.2.1政策類 34
6.1.2.2技術類 35
6.1.2.3工作和管理類 36
6.2工作總結和進度報表 36
6.2.1工作總結 36
6.2.2進度報表 37
7.督導、績效考核、評價 37
7.1人員 37
7.2督導 38
7.2.1內容 38
7.2.2要求 38
7.3績效考核 40
7.3.1內容 40
7.3.2要求 40
7.4評價 40
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用表 41
附件2 個案管理服務記錄手冊 41
附件3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進度報表 41
㈣ 精神衛生工作熱點問題包括哪些
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干預
(一)重視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和干預。加強對學校教師、班主任、校醫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早期發現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能力。依靠學校現有工作隊伍和網路,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針對不同年齡兒童和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訓練)與咨詢服務,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導和幫助。
(二)加強婦女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預。維護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婦女的權益,加強婦女孕產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及處理工作,降低其產前、產後不良心理反應發生率;做好婦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詢和指導工作。加強農村婦女心理行為問題的多學科研究,開展針對農村婦女的心理健康咨詢和危機干預服務,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農村婦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開展老年心理健康宣傳和精神疾病干預。利用現有精神衛生資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預網路,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鬱等精神疾病的預防知識,開展心理健康咨詢活動並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四)加強救災工作中的精神衛生救援。加快制訂災後精神衛生救援預案,從組織、人員和措施上提供保證,降低災後精神疾病患病率。積極開展重大災害後受災人群心理干預和心理應激救援工作,評估受災人群的精神衛生需求,確定災後心理衛生干預的重點人群,提供電話咨詢、門診治療等危機干預服務。
(五)開展職業人群和被監管人群的精神衛生工作。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職業人群的具體情況制訂適宜計劃,疏導和緩解職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帶來的壓力。
把被監管人員的精神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精神衛生工作計劃,加強對公安機關監管民警,監獄、勞教部門民警和醫護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根據被監管人員精神衛生流行病學特點,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被監管人員開展心理治療和心理矯正工作。
(4)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加強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本地區現有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明確功能定位,實現資源整合。要按照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託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路。
尚未建立精神衛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建立,各市(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綜合醫院承擔本地區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治療與康復以及技術指導與培訓工作。
(二)加強社區和農村精神衛生工作。各地區要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療與康復中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建立精神康復機構,並納入社會福利發展計劃。
要充分發揮各級殘聯的優勢,與衛生部門共同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精神疾病治療與康復模式,完善醫療轉診制度,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復。要加強基層衛生人員的培訓,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識,提高農村衛生機構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工作。要採取措施為精神分裂症、抑鬱症及雙相情感障礙、老年性痴呆和抑鬱等重點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適當的治療與康復服務。加強精神疾病葯品的管理和供給工作,積極開展以葯物為主的綜合治療,不斷提高治療與康復水平。
對精神疾病患者被關鎖(以無理的辦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況進行普查摸底,從治療、看護、資助等方面制訂可行的解鎖方案,積極進行監護治療和定期隨訪。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回歸社會。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貧困人群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予以救助。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㈤ 幼兒教師需要培訓內容
幼兒教師需要培訓的內容就是基本的師德,還有就是幼兒的一些常見的疾病預防,以及幼兒的一個心理表現,總的來說就是針對幼兒的一些突發狀況的一個應對方法來進行培訓的。
㈥ 汕頭大學精神衛生中心的管理模式
醫院來管理模式——以人為本
「建築園自林化,管理開放化,生活家庭化,治療綜合化」精神病院管理模式,讓患者在環境幽雅、家庭氣氛濃厚的環境中接受良好的治療。 堅持以葯物治療為基礎、心理治療為主導,工作治療、娛樂(音樂)治療、體育治療等多種治療方式相結合,有效促進患者康復、鞏固療效、降低復發率,確保患者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㈦ 心理健康主題班會設計
感恩祖國懂得珍惜
——營養餐主題班會教案
時間:
單位:
班級:
班主任:
活動目的:
1.通過宣傳教育使學生懂得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是國家的一項民心工程,更是一項有利於國家長遠發展的民族振興工程。
2.進一步提高學生「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意識,讓學生懂得幸福生活來之不易,要發揚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並學會感恩。
3.培養學生愛惜糧食、愛惜物品、自覺節約飯菜好習慣,樹立勤儉節約、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的意識。
活動過程:
一、談話導入
1.談話:同學們,你們吃營養餐也有一段時間了。那麼,你們知道什麼是「營養餐」嗎?學生交流。
2.講述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由來
在2012年10月底召開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廚房建設研討會」上,教育部相關負責人透露,納入「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餐計劃」)的學校已全部「開餐」,近2600萬農村學生吃上營養午餐。全國已有上千所農村貧困學校,在社會力量的幫助下建起了較為規范的學校廚房,能夠為學生供應熱食正餐。
二、講勤儉節約的故事
1.指名講自己知道的勤儉節約的故事。
2.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美德,是五千年文明古國的優良傳統,從厲行節約的晏嬰到一錢太守劉寵,從一代名相魏徵到民主革命家孫中山,都為我們留下一份份憂苦萬民、勤勞天下的珍貴遺產。
三、學會感恩
1.感受黨恩
現在國家為我們每個同學免除學雜費、書費,還給每個同學提供營養餐,十年前爸爸媽媽是怎麼樣的?二十年前爺爺奶奶又是怎麼樣的?三十年前,四十年前呢?告訴我們你了解的情況。
2.總結過去
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到現在,中國發生了滄海桑田,天翻地覆的變化。今天,我們在這里回顧我們黨走過的90多年的光輝歷程,歌頌黨的豐功偉績,就是要同學們知道我們今天的生活富裕、幸福,都是黨領導的好,都是黨的政策好的結果。我們要心懷一顆感恩的心珍惜今天的一切,努力學習,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自己的貢獻。
3.齊唱《感恩的心》、《紅星閃閃》。
四、活動總結
營養餐,對於改善學生營養結構、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減輕學生家庭負擔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在享受營養餐的過程當中,要學會知恩、懂恩開始,學會感恩、報恩,今天的幸福生活全來自於長輩們的無限付出與努力。今天的營養餐也是社會發展、黨對學生無限關懷的結果。因此,學生要學會感謝黨的關懷,只有懷著一顆感恩之心,我們的內心才有可能充實,人生才盡可能有更多的幸福。
五、班主任講話
在這次「感恩」主題班會的過程中,我能感覺到同學們對這次活動的積極參與,你們都在竭盡全力想靠自己的行動去打動別人。你們的節目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手語小合唱非常感人。聽你們講述自己感恩的故事,看你們用手語表達自己感恩的心情,作為老師的我心裡也湧起一份真實的感動。我突然感覺,這些曾經在我眼裡長不大的孩子竟會如此獨立,如此懂事,你們都是些善良純潔的孩子,對生命中所有的人都擁有一顆誠摯的感恩的心,你們是想通過這次活動,將自己對於感恩的感受抒發出來,積極影響身邊的人也常常擁有一顆感恩的心。這次活動也在我們班掀起了一陣孝敬長輩、尊敬師長的熱潮,這說明感恩教育活動的目的已經達到了,我們每個人都真正地試著敞開心扉感恩這個美麗的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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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精神衛生法5月1日執行,請問有什麼重要的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本段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范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六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第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第十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法的規定開展精神衛生工作,並對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的精神衛生工作予以協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維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現代醫學、我國傳統醫學、心理學,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精神衛生志願服務,捐助精神衛生事業,興建精神衛生公益設施。
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心理援助的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對處於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
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
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
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對服刑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等,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對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
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范,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
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咨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發生狀況、發展趨勢等的監測和專題調查工作。精神衛生監測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
第二十七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第二十八條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第二十九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醫療機構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後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並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委託的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並及時出具鑒定報告。
第三十三條 鑒定人應當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四條 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按照精神障礙鑒定的實施程序、技術方法和操作規范,依法獨立進行鑒定,出具客觀、公正的鑒定報告。
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准確、完整,記錄的文本或者聲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條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其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在相關機構出具再次診斷結論、鑒定報告前,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第三十六條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有關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並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傷害,並為住院患者創造盡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精神障礙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制定治療方案,並向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治療方案和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四十條 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沒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並在實施後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禁止利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
第四十一條 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葯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葯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葯物。
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第四十二條 禁止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下列治療措施,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
(一)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
(二)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實施前款第一項治療措施,因情況緊急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應當取得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倫理委員會批准。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其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第四十四條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第四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住院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除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病歷資料中如實記錄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用葯情況、實施約束、隔離措施等內容,並如實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可能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病歷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葯、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依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就下列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一)相關人員、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診斷標准、治療規范的規定;
(三)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四)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 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獲得治療。
第五十三條 精神障礙患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觸犯刑法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十四條 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葯物維持治療,並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有關精神障礙康復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對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葯和開展康復訓練,並對患者的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上述工作給予指導和培訓。
第五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並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況和要求,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為患者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五十七條 殘疾人組織或者殘疾人康復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需要,組織患者參加康復活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參加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患者的就業能力,為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第五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協助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在看護患者過程中需要技術指導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者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康復機構應當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精神衛生監測和專題調查結果應當作為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三條 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十四條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條 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第六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康復的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在崗培訓,更新精神衛生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第六十七條 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並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 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扶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並為已經康復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國家對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七十一條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因工緻傷、致殘、死亡的,其工傷待遇以及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責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一)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
(二)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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