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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業務知識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24 20:29:46

『壹』 產品知識培訓方案怎麼寫

某某公司人力資源培訓方案

回首過去一年的工作,總的來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由於工作經驗的不足,也相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如何在今年的工作中對去年的工作進行總結,繼承和發揚過去工作中存在的優點,摒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成為2004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使今年的工作能夠取得滿意的成果,確保工作開展有章可循,現制定下年度培訓科工作計劃。具體步驟如下:

一.適應公司發展規劃,合理制定工作計劃:

在集團公司「實現百年英特爾」、24個月內實現銷售總額翻3到5番的總體戰略目標的指導下,為響應集團公司在2004年「決戰兩江」的工作部署,今年全國各銷售分公司都制定了高出去年的銷售計劃,在用人需求上也對我們人力資源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培訓科根據市場實際用人需求,現制定2004年整體培訓計劃

二.加強講師隊伍建設,提高自身培訓能力:

結合年初集團公司給我們人力資源全國總部制定的總體招聘和培訓計劃,年度內為下屬各銷售分公司招聘培訓大量合格的優秀員工,而由於我們講師隊伍目前人數比較少,還遠遠不能滿足培訓工作的需要,所以加強講師隊伍建設,增加講師人數,提高講師素質成為今年我們培訓科工作的第一步。

三.收集市場銷售信息,豐富課堂培訓內容

由於目前我們的講師隊伍大多缺乏市場尤其是英特爾市場的實際運作經驗,所掌握的市場信息僅僅局限於聽來的一部分片面的內容,所以在過去的培訓課程中,理論知識雖然非常的充足,但市場案例卻非常少,以至於培訓結束的學員在下到市場之前對英特爾的市場運作情況還是一知半解。所以下一步我們決定響應公司號召,分批派講師下到市場中進行鍛煉,不斷收集市場信息,豐富自身內涵,提高講課質量,確保今後培訓出來的學員下到市場後具有極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合理安排培訓課程,編制修訂培訓講義:

結合今年年初集團公司全面開展春季大會戰的戰略部署,配合全國各分公司的人員需求,我們人力資源部培訓科相應的制定了各類培訓課程,並結合市場實際情況進行講義的編制。

1.具體培訓時間的安排。

在時間安排上我們主要根據全國各分公司的用人需求緩急程度,制定10到15天的培訓計劃,具體安排如下:

A.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學以致用的培訓原則:結合學員剛來參加培訓時對英特爾公司的企業文化、產品知識和市場情況都不了解的實際情況,我們採用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學以致用的培訓原則,確保學員學習的深度。

B.先洗腦、後灌輸、再整合的培訓方法:結合學員在來英特爾公司之前大都有過一些市場銷售的經驗,個人的主觀意識比較強這一現象,我們採用先洗腦、後灌輸、再整合的培訓方法,對學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C.分類講解、強調重點、穿插互動的培訓模式:結合人對知識學習和了解的特性,我們採用分類講解、強調重點、穿插互動的培訓模式,保證了課堂的生動性和課程的連續性,以及市場問題的解析,保證學員在培訓期間與市場的「接觸」。

通過以上培訓安排,切實保證培訓出來的學員在下到市場後適應2到3天就可以完全投入到工作之中,為企業創造高額的利潤。

2.相關培訓內容的制定。

具體培訓內容包括企業文化、產品基礎知識、市場營銷基礎和提高知識、四部門銷售政策、團隊建設和管理、時間管理規劃、潛能開發和心態調整。

A.企業文化(計劃安排1—2天課):主要包括我們沈陽宏元集團的發展歷程以及集團公司下屬各企業尤其是英特爾管業集團的具體情況以及張總針對集團公司發展編寫的各類文章(家—英特爾、責任與忠誠、態度決定一切、市場論等文章)的培訓。另外,結合現代企業的發展離不開企業文化的實際情況,給學員安排專業的企業文化課程,提高學員的「家—英特爾」的意識以及「責任與忠誠」的態度,幫助學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把自身的利益和企業的利益結合在一起。並在培訓之後要求學員寫適合英特爾公司發展目標的個人職業生涯規劃。

B.產品基礎知識(計劃安排3—4天課):針對目前我們英特爾公司適應市場發展的各種新產品層出不窮,在教會學員公司傳統的四大類產品(PAP類、PP—R類、PVC—U類、PE類)的同時,我們也要注重各類新產品知識的培訓工作,確保所有學員都能夠系統的掌握公司所有的產品的知識,以讓下到市場的業務人員能夠適應市場需求和基本變化,提高銷售額度,不斷為公司創造更高的利潤。

C.市場營銷基礎和提高知識(計劃安排2—4天課):結合培訓時間的長短,我們計劃在市場營銷課程中安排適合英特爾公司市場發展的相關培訓課程,包括運籌帷幄的基礎理論、決勝千里的實戰知識,從最基本的陌生拜訪、銷售談判、網路和終端銷售到系統的整合營銷傳播知識在實際銷售工作中的應用。通過系統的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銷售基本技巧和常識。

D.四部門銷售政策(計劃安排2—3天課):四部門銷售政策是我們公司開拓市場的法寶,在過去四年多的市場開發工作中採用的一部作PAP網點的服務和維護工作、二部作地市級PAP經銷商的開點和盤活死戶的工作、三部作縣級代理的開發工作、四部作工程的開發工作的運作模式已經得到了最大的價值回報和充分的證實,所以我們在今後的培訓工作中要對學員重點加強公司銷售政策的培訓力度,從系統的講解到實際的市場案例的學習,讓學中明確英特爾公司的市場游戲規則,以保證對市場的適應性。

E.團隊建設和管理(計劃安排1天課):教給學員基礎的團隊建設和管理工作,提高他們對自身的成長和進步的要求,能夠有效地促進和提高業務人員今後的工作積極性,在自身做好業務工作的同時能夠帶動其他業務人員很好的工作,從根本上解決一線業務人員工作中消極、怠惰的現象。

F.時間管理規劃(計劃安排1天課):養成正確的時間管理習慣,可以有效的解決業務人員每天工作忙碌卻沒有效果的問題,所以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們計劃安排以完成工作結果為主的時間管理課程,讓每一名聽課的業務人員養成時間管理的好習慣。

G.潛能開發和心態調整(結合培訓情況適當穿插):任何一個人自身都有可以無限開發的潛在的能力,如果能夠通過培訓激發每一個人自身的潛能,可以有效的提高業務人員的創造力和想像力,並且能融入到今後的工作之中;而心態調整則要根據培訓期間業務人員的情緒波動進行。通過培訓,提高所有學員的對待工作和未來的堅定的信心。

3.培訓講義的編制修訂。

結合目前市場經濟瞬息萬變、一日千里的發展情況,我們人力資源部培訓科的培訓內容也必須進行相應的更新,我們遵循結合公司銷售政策、拓展市場信息內容、打造銷售精英團隊、創造一流銷售業績的培訓原則,對現有的培訓講義進行隨機的及時的編寫和修訂,切實保證培訓內容適合市場的發展需要。

A.要求所有講師能夠編寫自己所選的培訓內容的講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培訓課程的生動性和學員對課程理解的全面性,以更好的達到培訓銷售精英的效果。

B.要求講義必須適合英特爾公司發展中的市場需求情況。講義內容必須適合英特爾公司的市場運作情況,同時要對當今社會市場經濟作系統的分析和整合,提高學員的戰鬥力。

總之,我們人力資源全國總部培訓科的全體講師會一直服從公司領導安排,響應公司總體號召,結合公司戰略目標,秉承著為一線市場培養和補充大量合格的優秀銷售人員的原則而一如繼往的努力工作,請領導予以監督,並給予批評指正。

『貳』 安檢人員的職業道德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85號令發布
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運輸危險物品按照危險物品運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安檢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
第五條 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 安檢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規則規定和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交由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第六條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候機隔離區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七條 安檢工作可以收取費用.安檢工作費用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九條 設立安檢部門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核同意並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權.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安檢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由頒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
第十條 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書面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條件:
(一) 有經過培訓並持有<<安檢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其配備數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檢人員定員定額標准 >>;
(二) 有從事安檢工作所必需的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儀器、設備;
(三) 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准>>的工作場地;
(四) 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制定的安檢工作制度.
(五) 民航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經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憑發給的<<使用合格證>>方可使用. 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或經委託的其他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安全檢查儀器的射線泄露劑量進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 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願從事安檢工作;
(四) 招收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周歲;
(五) 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校正視力在1.0以上.
第十三條 安檢人員實行崗位證書制度.沒有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可單獨作為安檢人員上崗執勤.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或辭退.
第十四條 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專門標志,服裝樣式和標志由民航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遵守安檢職業道德規范的各項工作制度,不得從事與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六條 在高寒、高溫、高噪音條件下從事工作的安檢人員,享受相應的補助、津貼和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在X射線區域工作的安檢人員應當得到下列健康保護:
(一) 每年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 每年享有不少於兩周的療養休假;
(三) 按民航總局規定發給工種補助費;
(四) 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線區域工作.
第十八條 X射線安全檢查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分鍾,每天累計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十九條 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和勤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杜絕漏檢,失控等事故的發生. 在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可以實施特別工作方案,從嚴進行安全檢查.特別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對國內航班旅客應當核查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台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證件. 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放行.
第二十一條 對核查無誤的旅客,應在其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
第二十二條 對旅客實施安檢時,安檢人員應當引導旅客逐個通過安全門.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時安全門報警的旅客,應當重復過門檢查或使用手 持金屬探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排除疑點後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檢查一般應由同性別安檢人員實施;對女旅客實施檢查時,必須由女安檢人員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經過手工人身檢查仍有疑點的旅客,經安檢部門值班領導批准後,可以將其帶到安檢室從嚴檢查,檢查應當由同性別的兩名以上安檢人員實施.
第二十五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儀器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開箱(包)檢查,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 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
第二十六條 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 空運的貨物應當經過安全檢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時,或者採取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空運的急救物品、鮮活貨物、航空快件等有時限的貨物,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特殊部門交運的保密貨物,不宜檢查的精密儀器和其他物品,按規定 免檢證明予以免檢.
第三十條 航空郵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檢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免檢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十二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進入候機隔離區以前,安檢部門應當對候機隔離區進行清場.
第三十三條 安檢部門應當派員在候機隔離區內巡視,對重點部位加強監控.
第三十四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內等待登機.如遇航班延誤等其他特殊原因離開候機隔離區的,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經過安全檢查.
第三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進入候機隔離區的人員,必須佩戴民航公安機關制發的候機隔離區通行證件. 上述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 安檢部門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工作人員通道口派專人看守,檢查進出人員.
第三十六條 候機隔離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運進商應當經過安全檢查,同時接受安檢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三十七條 執行航班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機坪短暫停留期間,由安檢部門負責監護. 對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機務人員將民用航空器移交監護人員時開始,至旅客登機後民用航空器滑行時止;對過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機坪時開始,到滑離(或拖離)機坪時止;對執行國際,地區及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的進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機坪時開始至旅客下機完畢機務人員開始工作為止.
第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應當根據航班動態,按時進入監護崗位,做好對民用航空器監護的准備工作.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嚴格檢查登機工作人員的通行證件,密切注視周圍動態,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監護區.在旅客登機時,協助維持秩序,防止未經過安全檢查的人員或物品進入航空器.
第三十九條 空勤人員登機時,民用航空監護人員應當查驗其<<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加入機組執行任務的非空勤人員,應當持有<<中國民航公務乘機通行證>>和本人工作證(或學員證). 對上述人員攜帶的物品,應當查驗是否經過安全檢查;未經過安全檢查的,不得帶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條 在出、過港民用航空器關閉艙門准備滑行時,監護人員應當退至安全線以外,記載飛機號和起飛時間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四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監護任務時,應當與機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填寫記錄,雙方簽字.
第四十二條 民用航空器客,貨艙裝載前的清艙工作由航空器經營人負責.必要時,經民航公安機關或安檢部門批准,公安民警、安檢人員可以進行清艙.

第四節 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和處置
第四十三條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準登機 或進入候機隔離區,損失自行承擔.
第四十四條 對持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偽造或變造證件冒用他人證件者不予放行登機.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帶至安檢值班室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一) 逃避安全檢查的;
(二) 妨礙安檢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 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四) 擾亂安檢現場工作秩序.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一) 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及其仿製品進入安檢現場的;
(二) 強行進入候機隔離區不聽勸阻的;
(三) 偽造冒用塗改身份證件乘機的;
(四) 隱匿攜帶危險品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的;
(五) 在托運貨物時偽報品名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六) 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見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檢部門應當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見附件二)所列物品的,應當告訴旅客可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送行人員;如來不及托運,安檢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後移交機組帶到目的地後交還. 不能按上述辦法辦理的,由安檢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對超過三十天無人領取的,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見附件三).對超量部分可退給旅客自行處理或暫存於安檢部門. 安檢部門對旅客暫存的物品, 應當為物主開具收據,並進行登記.旅客憑收據在三十天內領回;逾期未領的,視為無人認領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十條 安檢部門應當按照民航總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檢業務培訓大綱>>,制定本單位業務培訓計劃,開展在職在崗脫產、半脫產等形式和站、科、班(組)多層次的業務訓練.
第五十一條 持有崗位證書的安檢人員應當接受年度崗位考核復查;考核前持證者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培訓.
第五十二條 新招收的安檢人員(大、中專院校安檢專業畢業生除外)止崗前,應當接受不處於一百六十學時的空防安全、安檢規章、勤務技能、職業道德、禮儀和外事常識以及軍事技能等有關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方可成為見習檢查員.
第五十三條 見習檢查員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滿經考試合格後,按照民航總局規定頒發上崗證書.
第五十四條 安檢人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標准.根據安檢人員業務技能水平和學歷、工齡等,評定技能等級,確定待遇.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五條 民航總局在航空安全獎勵基金中列出專項,用於獎勵在安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六條 在安檢工作中由安檢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
(一) 模範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嚴禁執行安檢規章制度,成績突出的;
(二) 積極鑽研業務,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安全檢查任務成績突出的;
(三)愛護儀器設備,遵守操作規程,認真保養維修,成績突出的;
(四) 執勤中檢查出冒名頂替乘機或持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
(五)執勤中檢查獲預謀劫機或其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隱匿攜帶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機或其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緊急情況,不怕犧牲、英勇頑強、機智靈活制服罪犯的;
(七)執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的. 對前款受獎勵者,可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十七條 安檢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安檢部門可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的行政處分;違法或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追究責任:
(一)在安檢工作中因責任心不強、麻痹大意、不負責任對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偽造、變造、冒用和身份證件發生漏檢,造成一定後果和影響的;
(二)違反安檢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四)遇有劫機或其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緊急情況,臨陣脫逃或者擅離崗位,不服從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而從事安檢工作的單位,勒令立即停止,並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對<<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已過換證期而不申請換發經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經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許可證,並可對有關單位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儀器的.勒令立即停止,並可對有關單位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規則規定,致使未持有崗位證書的人員單獨上崗執勤的,對該單位處一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罰,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負責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正式施行後,以前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一律以本規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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