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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機構改革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4 15:25:45

1. 稅務局有哪些部門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及長遠發展規劃;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組織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鑒定、評選、推廣及獎勵工作;負責本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及督查督辦工作;組織實施綜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2)政策法規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培訓;負責貫徹、建立和推行規范稅收執法的規章、制度;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承擔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

辦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

承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負責金稅工程流轉稅業務的管理、推廣應用及認證報稅、數據採集、稽核管理工作。

(4)所得稅處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匯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5)收入核算處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

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負責稅款緩繳、呆帳稅金、死欠稅款核銷管理工作。

(6)納稅服務處

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

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承擔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稅務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

(7)辦稅服務廳

負責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款解繳、欠稅公告、發票購銷、稅法(宣傳)公告、金稅發售、報稅稽核、咨詢輔導和受理減免申請及有關優惠政策申請等工作。

(8)徵收管理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組織實施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

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負責社會性協稅護稅及協助司法機關打擊偽造、倒賣、盜竊普通發票等違法活動;負責日常稅源基礎管理、日常管理性檢查及其綜合制度、辦法的制定。

(9)財務管理處

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著裝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10)人事教育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

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擬訂年度巡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組織實施機關和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

(11)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負責本系統各級國稅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12)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承辦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的有關工作;

承擔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

(13)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年終清算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騙稅工作。

(1)稅局機構改革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同年6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正式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2. 國家稅務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同年6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正式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2)稅局機構改革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局的主要變革: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國稅局性質

3. 稅務機構改革如何瘦身

合並瘦身
「國稅、地稅兩套班子合二為一,是機構『瘦身』最為直接的體現。」
「營改增」之後,地稅徵收營業稅的主要業務雖然不復存在,但國稅地稅分立帶來的重復的稅務宣傳、登記、評估、徵收、管理、稽查等工作,仍頗顯繁雜。此外,國稅地稅分別培訓稅務人員、招錄公務員、開發維護各自的稅收征管軟體系統、列支辦公費用、購買設備、重復調研等等,也都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開銷甚至浪費。
如果說部門人、財、物的合並是去「浮腫」,那麼伴隨機構改革而來的稅收征管由繁化簡,則好比對代謝沉積來一場深度清理。
目前有多項稅種存在國稅地稅交叉征管。比如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營改增」後部分領域增值稅也由地方代征。
這些交叉征管的稅種,國稅、地稅分別該收哪一部分,雖然在政策文件中有明確規定,但在現實操作中卻沒那麼簡單。
以企業所得稅為例,按照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不實行所得稅分享的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一些國有大型銀行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由國稅局徵收。《通知》還規定自2002 年起新設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管,但同時又列出了由地稅徵收的三種特例。
「一方面,政策規定相對繁瑣,增加了操作層面的難度,另一方面出於現實利益考量,國稅地稅往往陷入稅源競爭之中。」
「有的企業是繳稅大戶,有的企業是好管戶,這些都成為國稅地稅競爭之地。雖然有政策規定,但國稅地稅對新設企業的定義解讀不同,這就成為爭稅源的一大理由。」「這種部門博弈,不僅讓國稅地稅的征管成本都提高了,也讓企業繳稅出現混亂。有的企業面對兩個『婆婆』無所適從,有的企業則從中鑽空子。」
未來機構合並之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多個稅種都可能統一由一個稅務部門徵收,交叉征管問題也將不復存在。「這種征管條線的簡化,是更為實質性的瘦身。」

4. 機構改革後省監察委是否可以監管省稅務局

監察委員會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人員,包括稅務局人員。省監察委員會可以監督省稅務局。

5. 稅務局什麼情況要求企業函調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到目前為止,仍然採用函調的方式,來對該筆出口退稅業務的真實性稽核,還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一般外貿企業出口每一批次貨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購發票的企業,都會逐一發函進行函調,具體做法是:由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當地主管退稅部門函調(原來都是紙質函調,通過郵寄,現在一般都用電子形式的,分地區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貨方的主管國稅局,通過供貨方國稅局對供貨企業實地調查,查看是不是業務真實,是否如實做了銷售及交稅等,然後再將信息反饋給發函方稅務局,完成此次貨物的函調手續。

(5)稅局機構改革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內容

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完善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出口貨物有關情況函調制度,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制定辦法。

第二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機關)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並依據回函情況進行處理。未收到回函前,對於尚未辦理的退(免)稅款,暫不辦理。

(一)出口退稅審核、審批工作發現出口貨物貨源存在疑點的;

(二)經退稅評估分析發現存在異常情況的;

(三)對供貨企業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有疑問的;

(四)退稅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地區發函調查的具體范圍。

第三條

出口企業與供貨企業屬於同一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或縣級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稅務機關內部退稅部門也可直接向稅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文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審核調查,調查內容與附件2所列內容一致。

第四條

稅務機關內部負責發函、回函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管理工作,對發函、回函進行登記、整理、歸檔。函調文件應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郵寄,不得委託函調涉及企業及其他非稅務部門人員代為填寫和郵寄函調文件。

第五條

回函工作由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回函地稅務機關)負責,在收到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後,須派兩人以上的稅務人員到出口貨物供貨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供貨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包括供貨企業自身生產的能力以及委託加工產品和外購產品等情況)、納稅等情況。

第六條

回函地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來函後1個月內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函的,也應在1個月內向來函單位說明原因及回函的具體時間,延期回函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條

回函地稅務機關對函調涉及的企業特別是多次函調涉及的企業要按有關管理辦法納入重點監控企業的范圍。

第八條

各級退稅機關在發函1個月後仍未收到對方回函或「原因說明」的,應及時向回函單位發出催辦單(附件3)。催辦後1個月內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級向省級國稅局反映。省級國稅局對經協調、督促仍未回函的,將有關情況向總局如實反映。總局將根據情況對各地函調工作進行考核。

6. 2013年機構改革地方稅務局撤消後,人員怎麼分流

2013年機構改革,地方稅務局保留不動。

如果以後撤消,國家自有按排。一般收稅的分流國稅和財政,收費的分流相應的收費單位,如收社保費分到社保局。哈哈。

7. 縣國稅機構改革後辦公室應抓哪些工作

一是抄加強學習,吃襲透機構改革的主要精神。要求全局幹部認真學習洪治社副局長在省局機關機構改革動員大會上的講話,加深對這次全省國稅系統機構改革重要意義的認識,為下一步優化縣局機關職能設置、完善機關運行機制奠定堅實基礎。二是廣泛開展談心活動。縣局「一把手」與各股室負責人、分局長開展談心活動,班子成員分別與分管和聯系的股室、分局工作人員進行談心,在談心中著重向幹部了解縣局及班子成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深入了解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和合理的利益訴求,力求了解每位稅乾的真實想法。三是對幹部進行綜合測評。要求全局幹部、職工對班子成員及全體中層幹部的「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把群眾對幹部的綜合評價作為黨組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四是向幹部職工徵求意見。就機構改革中牽涉的一些敏感問題征詢幹部職工的意見,如擔任非領導職務幹部是否兼任縣局中層職位,以及中層幹部是否實行限齡制等問題征詢全局幹部職工的看法,並以此作為機構改革時的重要決策參考。

8.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級上相同嗎

1、關聯:

(1)、歷史沿革: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轉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

(2)、職能上:都是我國經濟領域的主管機關,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3)、同屬於正部級單位

2、區別:

(1)、機關屬性:財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2)、管理方向不同:稅務總局負責稅費徵收,財政部負責部分稅費徵收同時還承擔分配等其他經濟管理職責;

(3)、省級及以下領導屬性不同:稅務局受上級稅務局和同級政府共同領導,財政局由當地政府領導

(4)、處罰權力不同:稅務局具有直接凍結納稅人即管理對象的銀行存款賬戶等,財政部自身不具有,必須通過法院凍結

(8)稅局機構改革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2、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3、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4、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5、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6、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7、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8、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9、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10、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11、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政部的主要職能:

1、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3、負責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審核批復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中央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中央預決算公開。

4、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組織制定免稅行業政策和有關管理制度。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提出徵收特別關稅的建議。

5、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6、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

7、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債和地方政府債余額限額計劃。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8、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國務院授權,集中統一履行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

9、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10、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11、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12、承擔國務院交辦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多雙邊財經對話,開展財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財經組織。

13、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14、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1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財政部

網路——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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