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辦發〔2011〕24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教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擬定的《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B. 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退費管理有何規定
有些地區是有明確的退費管理的管理辦法的,有些地區還是以合同來約束。
C.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教育事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教委負責全市培訓機構的宏觀管理與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專修學院)由市教委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內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辦理法人登記。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任何機構,不得冠以學校名稱,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 設置培訓機構應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符合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的實際需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范圍開展培訓活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D. 哪裡實施「史上最嚴」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禁止培訓機構面向小學生舉辦競賽、建立民辦培訓機構收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管制專度、公辦教師在培訓機屬構任教將被「一票否決」……新出台的《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與以往相比,《辦法》明確了民辦培訓機構的內涵、管理體制和各項組織活動的要求,針對部分行為列出了處罰措施,堪稱「史上最嚴」。
武漢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稱,教育部門還將啟動公辦學校教師負面清單,涉及有償補課、體罰侮辱學生的老師,在評優評先、崗位晉級時將被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