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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培訓講話

發布時間:2020-11-29 23:57:45

『壹』 如何准備治保主任,人民調解員培訓

明確培訓內容,確定時間地點,找好講師

『貳』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叄』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肆』 多元化調解領導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下午好!首先感謝上級領導在百忙之中對我們人民調解人員的關愛。我叫***,是來自翔安區**鎮**社區的一名社區人民調解員,已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十年。在這十年間,我和其他的人民調解同志一樣,調解之路起初並非一帆風順,到處充滿著困難和挑戰,不僅僅要拉下臉皮磨破嘴皮做好人,而且還要時刻保持平和穩重不急不躁的心態。我時常自我反省自我告知,我置身於基層,就職於人民調解工作,首要任務就是要排查處理好矛盾糾紛,就是為了維護社區的穩定和諧作出積極貢獻。因此,我始終堅定不移的把人民調解工作當做工作生活中的重中之重來對待,共調處社區大大小小矛盾糾紛近百起,竭盡全力有效避免民事轉刑事案件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今天非常榮幸藉此契機,與大家分享我個人對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與看法。
中華民族歷史悠久,文化生活底蘊豐富,民風民俗淳樸,雖然現在經濟社會發展突飛猛進,但依然存在不少村民思想保守禁錮,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在上了年紀的村民身上顯得尤為突出。一發生矛盾糾紛,往往雙方都難以坐下來心平氣和的協商解決,而是採取過激沖動的方法叫親朋好友前來助威助陣。所以妥善解決好農村矛盾糾紛,就需要跟革命打仗一樣快、准、狠,小糾紛不過夜,大糾紛及時處理,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
就拿今年有起糾紛來說,我村彭某林和彭某建是數十年的老鄰居。彭某林在自家東面搭個棚子停放家裡人的摩托車,而彭某建認為其佔用了他的宅基地,雙方各執己見,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後雙方又叫來了各自的親屬朋友,人多吵雜爭執愈鬧愈烈,一場爭斗一觸即發。這會快、准、狠就派上了用場。「快」,在得知此事後立馬放下手中的飯碗奔赴現場,我深知再有延遲恐怕事態將無法控制。「准」,在根據平時對村民挨家挨戶多走動多了解記錄下來的人際關系信息,篩選出在雙方間插得上話、說話有分量的人,稍後重點突破。「狠」,在敢於直視怒火中的他們,勇於訓斥他們的錯誤做法。根據事態的稍微緩和,我隨即對雙方當事人做耐心的思想工作,講法律,講鄰里親情,講合法手續,尋找雙方的平衡點,經過後來多次入戶走訪,最終圓滿妥善的解決此糾紛。
後來經歷了一起起成功的調處,我懂得了:
矛盾排查,貴在勤走訪,多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多元化調解協商,貴在發現早,處理准,做到兵貴神速。
圓滿解決,貴在事後回訪,普法傳法,做到人人守法。
提升能力,貴在總結經驗,找出疏漏,做到盡善盡美。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乘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這兩句詩意蘊深刻,耐人深思,我也把此當成自己在調解工作中的座右銘,時刻警醒自己,時刻鼓勵自己,走上調解之路,走上為人民服務之路就是要心存勇於面對慘淡人生的膽魄,就是要狠下功夫、努力去發揮自身價值,不辜負村民的厚望。
謝謝!

『伍』 如何有效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獨特優勢

(一)、深化輿論宣傳,提高調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公信力。
人民調解是減輕司法裁判壓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就必須發動群眾普遍參與,提高人民群眾對調解的認識、支持、幫助的自覺性。必須進一步強化輿論宣傳,營造濃厚氛圍,採取發放公開信、懸掛橫幅、廣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大力宣傳《xx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和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調解獲得依賴並深入人心,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的目的意義、人民調解員的典型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不斷增進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了解,逐步形成「群眾有矛盾、有糾紛不找鎮政府,先找調委會的局面。
(二)納入綜合治理「一票否決」,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問責
各級領導要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新時期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納入對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標,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問責,以督促各級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財力是給予支持,對工作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和宣傳。
(三)優化調解員隊伍,不斷提高整體素質。
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素質是關系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我認為應抓好以下兩點:一是選聘一些文化素質高、懂政策、懂法律、責任心強、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改善隊伍的素質結構,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熟練掌握調解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糾紛相關的法律政策、能正確運用人民調解程序與方法、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調解隊伍中;二是強化知識培訓。加大人民調解隊伍的文化專業知識和調解業務的培訓力度,xx縣、鄉分級培訓制度,xx縣每年要輪訓一次人民調解員,鄉鎮要每月召開一次村(居)調委會主任例會,每年培訓人民調解員在兩期以上。提高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按照「三懂三會」的標准:即懂政治,會做群眾工作;懂政策,會用政策規定處理民間糾紛;懂法律,會用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糾紛和處理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採取培訓班、以會代訓、旁聽法庭審理等方式,加大對調解人員的培訓力度,以提高調解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四)、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調解是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對人民調解產生公信力,必須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一是規范制度。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學習、定期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等工作制度。二是規范調解。嚴格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受理糾紛時,要做好糾紛登記。進行調查時一定要公正,取證一定要合法、客觀、真實,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調解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兼顧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比較復雜的、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糾紛要邀請相關人員和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共同參與調解。調解委員會對調解的案件應當進行回訪,以監督當事人的履行。三是規范調解文書。調解文書是依法、公平、公正調解的證據,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是得到司法保護的基礎。在具體製作上要把握好針對性、邏輯性、嚴密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聯合調解」,完善民調組織體系。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各部門需要加強協調合作,齊抓共管。積極改革調解組織機構,形成橫向網路和縱向網路,構築橫向拓展,縱向延伸,縱橫交錯、互為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借鑒和推廣楓橋及穎上等外地經驗,真正把人民調解工作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實行鄉鎮綜治辦、司法所合屬辦公。一方面,鄉鎮要建立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由綜站治、信訪、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財政等部門組成。並成立專門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實施。實行黨政班子成員包片、駐村幹部包村、村兩委成員包組的工作機制,形成各單位密切配合、互相聯動的調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針對民間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穩妥地在流動人口聚集的社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探索在企事業單位依託工會組建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行業性、區域性的結合部組建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那些跨單位、跨地域的民間糾紛和重大疑難糾紛,xx縣形成一個以村(居)、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幹,xx縣的人民調解組織運行網路。再者,由鎮聯調中心、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小組、調解員組成四級縱向調解網路,構建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大調解」組織體系。真正做到「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哪裡有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做到哪裡」。
(六)、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xx縣委、縣政府每年召開一次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集中培訓一次調委會主任;xx縣人大每年視察一次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xx縣人大常委會作一次人民調解工作報告;縣政協每年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一次調研。全面實施人民調解工作領導重視、齊抓共管的「五個一」工程。鄉鎮黨委、人大、政府要從「保一方平安,促經濟發展」的高度,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並採取切實措施,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民調組織的主管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民調工作的管理,強化責任,嚴格考核。同時,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他們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指導他們積極探索做好新形勢下民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工作中還注重善於總結和發現基層民調組織中的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和推廣,以點帶面,xx縣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
(七)、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報酬。嚴格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文件精神,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落實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培訓、表彰獎勵、辦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補貼的經費到位。建立統一規范的調解工作各項業務規章制度,抓好人民調解的硬體建設,力爭使各個調委會都有獨立的工作場所、配備齊全的辦公桌椅和業務工具書,設立獨立規范的調解室,能正常開展業務。盡快實現調委會標牌、標識、印章、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設立人民調解專項獎勵基金,極大限度地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獨特作用,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陸』 如何深化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重要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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